“抱团取暖”式养老不宜“拉郎配”

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和老年人口抚养比逐年攀升的特点。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并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补贴等。同时,基于居家、社区和机构的养老服务体系也已基本建立。但我国养老服务行业依然面临许多结构性的矛盾和发展瓶颈,表现在人均养老床位数量在上升,但入住率并不高;大量的财政资金在投入,但建设齐全的老年照料中心运营不起来等问题层出不穷。养老服务的供给仍是当前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抱团养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被寄望为解决部分老年人养老的重要途径。那么,我们如何看待这一养老方式的出现?它对当前的养老模式起到什么样的补充意义?又可能面临哪些问题?

首先,从养老服务的本质上来看,抱团养老的出现是一种自发形成的供给行为。这是因为,养老服务是一种私人品,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千差万别,特别是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养老服务的要求更为多样化、多元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在养老服务的供给上,由于目前我国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发展尚不成熟,机构养老又面临收费高、老人杂居等问题,而那些对养老环境、精神和心理慰藉需求更高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便很难满足。在这种情况下,需求会自发地创造供给,而抱团养老即是一种尝试,一种新的养老服务供给形式。

其次,从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上看,抱团养老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式的互助型养老。梳理出现过的或正在出现的抱团养老案例,有2008年河北邯郸的村民“互助幸福院”、2011年天津蓟县“知青乐活大院”、2014年山东烟台的“抱团养老”试点工程,以及2017年杭州7户老人同住案例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抱团养老是熟人间、朋友间,甚至陌生夫妻间的互助养老生活方式。在这种互助养老方式中,无需政府的介入,也无需机构的参与,人与人之间是基于某种信任关系制定一定的规则约束来达到和谐共处、互帮互助的目的。且这种互助型的抱团养老亦是一种非正式养老,在诸如吃饭、家政、清洁、洗衣等生活性养老服务的供给过程中没有固定的服务供给者,大家轮流提供服务,并以自己交纳的居住费用来支付和获得别人提供同样的服务。除此之外,还表现在各位成员会利用自己的所长去补别人的所短,形成互助、互需的氛围。

再次,从养老服务的对象上看,抱团养老是一种带有筛选机制的养老方式。这不难理解,所谓“抱团”,顾名思义是指一种协作、相互慰藉以便共同度过难关,而抱团养老即是指那些能够一起协作,彼此理解和支持度过老年生活的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这就要求抱团养老的参与人必然是那些志同道合的人。因此,他们在形成抱团养老的过程中就已经在利用筛选机制,通过设定一定的门槛把不适合与自己一起居住的人拦在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抱团养老的规模一般不会很大,人数也不会很多。

最后,从养老服务的功能上看,抱团养老具有情感维系的作用。如前所述,抱团养老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式的互助型养老方式,但就是这种互助型养老方式不仅在生活上互助,还对老年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具有一定的帮助,使得老年人在面对老年生活时更有温情,更有寄托,这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比拟的。也就是说,对这部分老年人而言,参加抱团养老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提供资金互助或是服务支持,而更多地在于实现社会交往,提升生活质量。

综上可知,抱团养老作为当前养老方式的重要补充,具有其他养老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可能不宜大力推广。一方面源于抱团养老本身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事情,人为或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很难成功;另一方面,抱团养老一般来说更适合那些能自理的老人或者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可以承担照料责任的老人。这是因为,如果抱团养老中的其他老人是能自理的,在其选择成员的过程中就不会选择比自己身体差的老人同住。选择比自己情况差的老人一起居住不仅会降低自己的养老期望值,而且在一定程度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同理,而如果抱团养老中其他老人是不能自理的,在其选择成员的过程中一般也只能选择不能自理的老人同住,但这样会增加彼此的负担,不可持续,除非自带伴侣可以照顾自己。总之,抱团养老之所以存在或成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国外现较少抱团养老的案例,从侧面印证了这种养老方式的普及率不会很高。因此,抱团养老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养老方式的过渡。

除此之外,“抱团养老”作为一种新兴事件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抱团养老不受制度的约束,是一种个人行为,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个人价值观的冲突。维系抱团养老的规则由谁制定、能不能达成共识,以及民主决策机制能否形成是抱团养老可持续的关键。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1期/总第4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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