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证同交”应成为强制规定

据《河北日报》2010年1月17日报道:为帮助购房户解决住进新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在详细研究分析、征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河北省邢台市政府于2009年年底在河北省11个地级市当中印发《关于在市区推行“一手交房,一手交证”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区内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测绘部门和房产登记机关提前介入,相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使其在拿到房门钥匙的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自2010年1月开始,邢台市全面实行“一手交房,一手交证”制度,并且除正常收费以外,不能增加购房者的任何经济负担。

众所周知,自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是:不少购房者按照合同交了购房款,拿到房屋钥匙,入住以后却长时间拿不到房产证。因为房产证是房屋和户籍证明的一部分,房主没有房产证会给其子女上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也有一些急需用钱的家庭,因没有房产证,连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也办不了;还有不少购房者,由于诸多原因,连续数年拿不到房产证,因不便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赋予的业主权利亦常常遇到麻烦。

按照买卖双方平等交易原则,购房者在交钱购房的同时,本应当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但是,如此简单的交易原则,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实现?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关于房主领房产证的时限,目前的政策依据为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房主买房以后,只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房产证,即属于开发企业正常履行程序,国家政策层并没有“一手交房,一手交证”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在规定的90日内如果由于开发企业原因房主没有拿到房产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购房者等,相关政策并没有具体规定。

开发企业没有积极性

在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对于房产证的态度明显不同:购房者希望早日办理,而一些开发企业往往因为利益关系一拖再拖,没有从制度上形成“房证同交”的积极性。笔者了解到的情况非常复杂:

有的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由于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加高楼层、扩大容积率、减少绿地等公共用地,造成与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内容不符,无法通过验收,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接受处罚等,使出售的商品房先天不足,难以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并且一拖再拖。

也有的开发企业利用房产证作为非法牟利的欺诈手段,如此一来,房产证更是难以办理。据《燕赵都市报》报道,在石家庄市,某开发商在媒体大做广告,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某楼盘为正规产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区,结果有300多户有自住需求的居民图便宜买了房,到办理房产证时才知道是小产权房,房主大呼上当。

还有一些开发商打政策擦边球,在审批的工业用地、教育用地上建设职工用房,却用于商品房销售,这是政策不允许的,如果有人买了这样的房子,同样难以办理房产证。

难以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多数情况是由于开发企业各种各样利益因素所致,由于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信息方面不对称,或者开发企业故意隐瞒,都会给购房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对于一些无良开发商违规操作致使购房者难以如期拿到房产证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专门从事房地产业法律纠纷诉讼或调解的律师认为,因为开发企业收了购房者每套数十万元或者更多的购房款以后,又作为资金投入到别的项目上,此时购房者的购房款已经成为开发企业经营资本,因此,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拿不到房产证,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企业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向购房者赔偿。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国家对于开发企业的约束政策很难执行。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就是,开发企业建设一个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到出售等各个环节,需要经过发改委、土地、建设、规划、设计、环保、税务、消防等多个政府监管部门,要认定开发企业违约,往往经过很长的时间也难有结果,再加之开发企业运用“公关”运作等手段打通关系,开发企业真正受到处理很难。

房产证是公民拥有商品房合法权属的标志,在我国不少城市住房价格持续高涨的背景下,普通公民买一套住房或需要付出一生全部积蓄,是家庭和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10多年路程,对原有的一些政策措施很有必要继续完善。相对于开发企业的社会地位而言,购房者总是处于被动弱势的一方,所以,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将“房证同交”的做法作为政府的强制性政策推行,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约束开发企业违规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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