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档案”说的是什么?

对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信用及业主个人的物业管理信用方面做出规定,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预防业主欠费的有效手段,也有人认为这招根本制不住“老赖”。

是什么引爆了对业主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的话题?

欠费。欠费问题是物业管理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非常行之有效的办法来治理。但欠费问题确已成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颗毒瘤。“欠费——物业服务质量下降——进一步欠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这一恶性循环一直在上演,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两败俱伤,最终不是业主不堪忍受物业公司进而炒掉物业公司,就是物业公司不堪亏损重负从而撤场。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始终有一个“蛋生鸡鸡生蛋”的争论:先欠费还是先服务质量下降?但不管怎样,业主欠费,尤其是大规模欠费必然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必定损害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政府部门出台有关业主信用信息管理的政策,主要是针对物业费欠费,以及欠费对行业带来的巨大危害。

《条例》中规定的“个人信用档案”说的是什么?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不禁让笔者想起近来在业内朋友圈刷屏的一则新闻,大意是“业主拖欠物业费被限制坐飞机”:有一业主因拖欠两万多元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业主支付物业公司两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欠费业主未主动履行义务,同年,该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欠费业主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将业主列入“黑名单”。2016年1月23日,欠费业主在购买机票时,被民航系统拦截下来。获知实情后,欠费业主后悔不已,立即跟法官联系,并得知自己如果不还款将寸步难行。1月26日,法院一上班,欠费业主即赶来将欠款全部还清。

真是大快人心!物业管理行业的每个人看了这则消息后一定都振奋不已。但是,有多少人真正了解这个“黑名单”呢?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让欠费业主进“黑名单”?律师朋友对此并不陌生。这个“黑名单”的准确全称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律师帮助客户完成重要交易的过程中,查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将被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笔者推测,从根本上说,《条例草案》中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个人信用档案”指向的应当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信用信息,因为《条例草案》中规定“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一个前提是“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业主欠费等行为。

物业管理离征信系统还有多远?

无可否认,《条例草案》针对欠费业主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个人信用档案”具有积极意义,是全国最早针对欠费业主的规定之一,是拿起信用的武器从法规层面向欠费业主“宣战”,对欠费业主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达到失信被执行人程度的业主也具有实实在在的制约作用。

但是,这一规定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业主才能受到“制裁”。试问,有多少业主欠费行为最终通过司法裁判?多少法院在限制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即便没有任何限制,通过诉讼等途径也通常不是最经济的解决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规定等于未作任何规定,因为即便无此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那些达到失信被执行人程度的业主,也会将其纳入名单之中,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甚至未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是什么,怎么录入、由谁录入以及怎么使用“个人信用档案”?这些问题都是模糊不清的。如果没有配套的细则出台或者切实的措施,那么此规定无异于一纸空文,对欠费业主无太多实质影响,对于解决欠费问题也没有太大帮助。

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个人信用报告出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据报道,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而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相当于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还远未包括业主个人欠物业费的信息。《条例草案》所谓的个人信用档案也并非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

为什么不先采集信用信息?

任何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不喜欢自己的交易对手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自己首先将成为直接受害人。我们也能列举出一大堆关于信用缺失的坏处,对信用的价值也能侃侃而谈,建立征信体系毋庸置疑也是一种趋势,但问题是真正有实效的征信体系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这是整个社会面临的问题,并非单独物业管理行业一个行业的事情。《征信业管理条例》从2002年开始立法工作到2013年最终出台也是用了十余年的时间。要有所起色我们就不能再“等、靠、要”!其实,建立全面的征信体系,包括个人支付物业费的信息,已是万事俱备,所欠的“东风”就是先采集信息而已。

目前而言,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具有采集业主支付物业费信息的便利条件。实际上,大量的社会信用信息和数据已经掌握在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手中,没有被好好地利用,而是被闲置。作为信息采集部门首先要摒弃“黑名单”思维,即认为采集业主支付物业费信息的做法是侵犯个人隐私了:一方面可以立法,赋予有关部门以权利;另一方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压根也没有“黑名单”,征信中心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个人信用报告中也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但是,这丝毫不降低个人信用报告的“威力”。比如说,某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记载他欠某商业银行一大笔钱,逾期不还,且无正当理由。那么,商业银行根本无需人民银行帮它判断其要不要再贷款给这个人,极大的可能是不再贷款给他嘛!

也就是说,真正有效的征信体系在逻辑上可分为两部分或者说两个步骤:第一是建立信用信息,第二是使用信用信息。一定是先有了信用信息,才可能使用信用信息。“诚信受益,失信遭殃”,全社会都意识到并认为信用重要的时候,也就是全社会都争相了解和维护信用信息的时候。上文中提到的那位被限制坐飞机的欠费业主案例中,个人的信用信息是执行法院采集、审核、公布的,是民航系统使用的,是业主个人因为失信受到惩戒的。因此,现在要做的就是首先建立起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后,再与银行征信系统等对接,信用信息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自然会有用武之地。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6年第2-3期/总第3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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