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回顾:“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意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农转居”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

(一)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历史用地和房屋确权发证。

(二)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19条规定和穗办〔2002〕17号文件办理。

(三)经村集体决策已建成集体物业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城市规划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有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划定为经济发展留用地。

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

(一)“城中村”改造坚持依法依规、一村一策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二)由各区政府牵头指导各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矛盾,应先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改造方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报区、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经批准后,由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整体改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等多种方式。改造时要按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小区外市政道路、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四)“城中村”改造应尽量保留能充分传承传统建筑风貌和文化特色的房屋、祠堂、街区等建筑,并在规划设计方面尽量兼顾延续传统屋村文化特色建筑和景观。

(五)为提高用地效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上的集体厂房、商铺、仓储用房等集体物业房屋可与“城中村”一并改造,其使用功能和容积率可按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予以调整优化,不要求按原状改造。

(六)“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资金按照市、区、村各出1/3的原则解决,市的资金在城建资金中安排。

(七)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和村集体原有合法产权部分的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1:1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并由原村集体统筹安置。

(八)属于等面积复建的村民住宅、集体物业及新增加配套建设的公益性集体物业,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属市权限范围的,相关部门按照“拆一建一免一”的原则给予减免。

(九)“城中村”土地经整理后,合法产权部分的村民住宅和集体物业复建安置剩余用地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或通过公开出让和依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转让。出让或转让所得扣除按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后,可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包括用于村民及集体物业的复建、“城中村”红线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被征地村民补助等支出。为保障被征地村民生活和长远利益,对被征地村民的补助应统筹兼顾,补助支出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和参加社保、补助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兴办村集体福利事业等。

(十)“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报建手续,参照市政重点工程“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关于“农转居”社区配套建设问题

(一)原由村委会管理可整体移交给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道路、绿化、排水、环卫、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幼儿园等,由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负责管理使用,维护使用开支由政府承担。不愿移交的,继续由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使用管理,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房屋及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维护使用开支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二)“农转居”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牵头,组织小区内失业人员、领取社会低保人员实行以治安和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自我管理为主体的简易物业管理模式。条件成熟的小区,在区(县级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市、区(县级市)政府要将“农转居”社区建设纳入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范畴,并根据“农转居”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其逐步达到与城市社区同等建设水平。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部门的要高度重视“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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