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为何拆迁纠纷跃居信访“焦点问题”

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一些媒体指出,全国各地的拆迁折射出来的问题或许可以用“问题多多,积怨深深”来概括。的确,各地陆续发生的拆迁事件表明,拆迁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拆迁纠纷跃居群众信访“焦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房屋拆迁已演化成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有资料显示,建设部2003年1-8月共受理群众来信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群众上访172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而国家信访局近几年来接到的关于拆迁问题的信访也是逐年递增,2003年1月至8月底,该局收到拆迁投诉信件11641封,比上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同比增长47%。《新京报》2004年7月5日报道,根据建设部统计,2004年一季度的拆迁信访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三倍。今年以来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截至6月22日已有4026批、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体上访3121批、5397人,已超过去年全年的3929批、18071人。

尤其是2003年下半年两起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后,房屋拆迁发展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热点、焦点。2003年8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39岁的男子翁彪因被当地拆迁办公室强行拆毁家园,愤而冲进拆迁办公室点燃汽油自焚身亡;2003年9月15日,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前发生了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未遂事件。据朱正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政府官员称,朱的这一过激行为源自拆迁纠纷。

毋庸置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值得高度关注、亟待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国家建设部和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

引发拆迁纠纷的原因何在?

一是规划随意性大,拆迁失当。有的地方规划调整过于频繁,朝令夕改,左右摇摆不定。换一任市长,就要调整一次规划。刚刚竣工的房屋常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尚处于在建阶段即面临拆迁。被拆迁人意见很大,难以接受。

二是拆迁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现象严重。为达到速战速决的目的,被拆迁人不但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而且还往往被要求无条件地“服从大局”、“舍小家,顾大家”,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无论同意与否,一律拆无赦。

三是市场监管不力,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少数拆迁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拆迁办与拆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直接组织参与项目拆迁,利用手中权力胁迫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协议。

四是工作方法简单,黑恶势力渗透。为加快拆迁进度,部分拆迁人不是宣传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对被拆迁人言行粗暴,搞哄、吓、骗,以断水、断电、断通讯相威胁,以武力实施野蛮拆迁。

拆迁纠纷的恶果几多?

各项拆迁纠纷的产生,不仅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度,而且还导致了一系列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恶果之一:恶性治安案件时有发生。打开报纸、电视,像以自焚这种过激方式抗击拆迁并非绝无仅有,《大连发生暴力拆迁事件,40多人强行拆除7民房》、《北京一拆迁户用硫酸泼伤7名劝其离开的拆迁人员》等一条条新闻标题让人触目惊心。诸如此类的一件件极端事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恶果之二:损害了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拆迁人不按规定行事,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实际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过大。有的地方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旗号,强行拆迁,低价购地,高价售出,与民争利,在拆迁中靠牺牲群众利益,换来政府手头的宽裕。

恶果之三: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拆迁纠纷和拆迁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部分被拆迁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失去信任,往往迁怒于政府,围堵党政机关大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大量拆迁纠纷的存在,还直接影响到外商对政府的信任度,影响到投资环境。

《宪法》:挡不住“强制拆迁”?

2004年4月5日,《中国青年报》以《“宪法”挡不住“强制拆迁”?》为题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北京市63岁老人黄振沄在面对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时,手拿一本《宪法》进行抵制。据悉,当时现场聚集了100多位拆迁户并组成人墙,这才使得一座建于清朝的居住多年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

《中国青年报》对此评论说:就在不久前,我们还沉浸在“私产入宪”的快乐之中,并以为,从此以后有关方面要拆居民的房子,必须首先征求居民的同意,给予满意的补偿,才能把推土机开进居民的院内。对于普通百姓来讲,他们只想求一个公平,一种对于他们私产的尊重。但现在,这种已经被宪法所支持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如果说,这之前他们对于“公民财产权”是模糊认识的话,那么,在“私产入宪”之后,强制拆迁则上升成一种公然藐视宪法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法律依据吗?

安徽农民朱正亮自焚是因多次协商未果的房屋拆迁纠纷;在南京发生的翁彪自焚身亡也是因为被强行拆毁家园所致。这些骇人的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开发商以雇佣拆迁公司的方式强制处置被拆居民的财产是否有法可依?《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年第四十期)上刊发的一篇文章《拆迁面临法律困惑》分析指出,目前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国务院颁布了该《条例》,还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反而是愈演愈烈呢?这只能让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问题!

许多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本身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订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由此看来,《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遍查中国现有基本法律,均无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就可以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拥有房屋的规定。如果不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强拆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

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根本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可循。相反,对于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权益的保护却有《宪法》及诸多基本法律依据。例如,《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制订的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强制拆迁等内容的规定明显违法,已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7月14日,杭州市100余人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对杭州市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2003年8月10日,拆迁中的南京市下关区张家圩全体居民也已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行政许可法》:对“暗箱操作”说“不”!

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四十七条又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可见,建立拆迁许可听证会制度,既是法律赋予拆迁当事人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拆迁主管部门应尽的义务。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被拆迁人依法介入拆迁许可的审批过程,公开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动拆,有利于实现拆迁“阳光操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打破当前“职能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这样一种绝对不平衡、不合理的“暗箱操作”局面。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科学制定补偿标准,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评估机构,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真实、有效。这也是实施“阳光操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拆迁不能拆掉群众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这种平等关系却严重失衡、扭曲,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弱者。翁彪和朱正亮两位被拆迁人之所以不惜以宝贵生命来抗争不公正拆迁,主要目的还是试图以这种过激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回本应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份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透过自焚事件,人们不能不对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投以关注的目光。

令人欣慰的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就在朱正亮自焚未遂的前一天,新华社发表了题为《拆迁不能拆掉群众利益助长霸道行为》的评论员文章,呼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房屋拆迁信访量居高不下、集体上访规模大的情况,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批示:“重复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究属何原因?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还是我们官僚主义?能否做点具体分析。”“关心群众疾苦是具体的,必须狠抓落实。”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也多次强调指出,各级政府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房地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拆迁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量力而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中央和各地积极行动起来,纷纷出台措施完善拆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在自2003年9月以来,先后三次下发了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建设部也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规范城市房屋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世博会拆迁涉及数万户居民,该市向市民征询意见;山东省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数额必须公开;广州出台了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禁止单方估价行为 ……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如何深刻领会这些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但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拆迁给人们带来的将不再是心中永远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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