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文解字(四)
一千四百多年前,北朝时期,“乾威尝在涂,见一遗囊,恐其主求失,因令左右负之而行。后数日,物主来认,悉以付之。”(《北史 · 张乾威传》)尝,曾经。涂,路途。乾威尊道有德。道是“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北宋·苏轼)。德在路遇遗囊恐其主求失负而行,物主来认悉以付,不思利。此即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懂得做合乎道理的事,小人只晓得做有利自己的事。中国古代提倡君子精神以义自律,然而道义存在广泛,自律感知的深浅无序。
精神上,始于古希腊的西方文化有兴趣追求所有存在的意义和目的,经由他们发展出来的形式逻辑(非直接感知)得到答案,总结事物存在的基本特征,理性地对世界一切事物作最初的分类。就“物主”之道和非“物主”之德而言,西方文化将其类化成“物权”思想。所谓物权,是物的永久主人或者非永久主人对物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有意思的是,西方文化能将非“物主”之德转成“物主”之道,总结为物主对特定物支配权的排他性,以便物主有理由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所以,物权的第一性是排他,然后是支配权下的享用。物权可以闲置但不能不排他,否则不能称为物权。西方文化因此类化出“权利”概念,中国古文化没有这种类化。
以物权概念为中心的权利思想经过西方文化上千年锤炼已成为社会秩序普适的一个概念体系,物权法是这个概念体系成文的逻辑表现。在物权法中,物主有永久物主及非永久物主的区别。物的永久主人享有的是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所有权的永久性到了古罗马人那里几经变化抽象成为相对于非永久物权的法律技术用语,最终成为物权体系的核心概念。物的非永久主人享有的是他物权,他物权是说该物还有一个永久主人。出于经济原因,他物权是非永久主人从永久主人那里得到的、对物有时间限制或其他条件限制的排他性支配权。他物权的排他性,理论上包括对永久主人有时间限制或其他条件限制的排斥。比如,政府不能自持国家土地所有权自由地排斥国有土地使用权者。一块城市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还存在,如果权力部门就把包括这块土地的一大片土地再拍卖给开发商,中国话,这是无德,冲突必然发生。
谈论物权,必牵扯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体系中的原始概念,原始概念逻辑上是不加定义的概念,如平面几何的点、线,以及物权的物。物在物理学中因自然属性总称物质,在民法学中因经济属性总称财产。中等教育只有物理学没有民法学,所以民法学的物常识难以理解。
民法学的物与物理学的物非一个集,是二个集。这二个集有交集(部分相交)。不过,有的民法学的物强调物质性与物理学的物相当。德国民法学的物仅指有体物。“当一个标的在感官上是可感知的、在空间上是有限度的和在事实上是可控制的,它就是有体的。”(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的物因此相当于物理学的物。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影响了一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如阿根廷民法典:“具有价值的物质性客体,在本法中称‘物’。”当民法学的物与物理学的物相当时,一般人可用物理学常识理解民法学的物。这种民法学的物可感知、有限度,有物理学边界,这一点很重要。外人容易望界止步,方便社会公序良俗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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