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文解字(八)
“公”、“共”、“私”三字自古十分重要。“公”最早见于甲骨文且多:“八”下画一满水的碗。“共”迟见于商代金文,两手捧一满水的碗。“厶”(私)未见甲骨文,晚见于战国竹简或金文,画“厶”如圆润的三角形石头。汉字先“公”后“私”符合远古生产能力由弱渐强、人的生存由关心集体到注意个人的历程。现代汉语“公共”无本土辞源,是日本汉语所创。日本明治维新、脱亚入欧,翻译了很多西方著作,用汉字创造了很多科学生活词汇。中国的人文科学、现代社会用词70%以上由日本汉语提供。“公共”来自英语Public(公共的、公众的、公用的;人民的、社会的、国家的;公营的、公立的)。1807年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国会演说创造Public Relations(公共关系)。从此,用“公共”修辞层出不穷。政治上有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管理等。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从语源学角度真实地、理性地把握该条的公共场所,英语当为Pubilic Ground;公用设施当为Pubilic Installation;公共道路当为Pubilic Road。
英语Public还有一个基本含义,与公共相通:社会公众的。比如,股份按一定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称Public Corporation(社会公众的公司)。不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Close Corporation(封闭型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则是开放型公司。这生动地说明了“公共的”开放性。那么,立法引“公共”(Public)喻“共有”(Condominium)实在不妥。
不妥在于,共有关系是特定人际关系,特定人际是封闭型关系。公共关系除一般人际关系还包括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开放型关系。将公共关系生硬地扯进共有关系中会消散共有的封闭性,不利于保护共有人封闭的权利。有学者指出:“采用公共的概念描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共有设施设备和场所是一个逻辑错误。”(李钊,2009)这个批评好。
不能识别公共关系与共有关系的差别,导致有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关系中认真地提出物权“代议制”建议,将共有私法逻辑按公共政治逻辑处理,提出共有物权议事民主制度。公共关系概念还误导地方政权组织一定要把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定为业主大会的前置条件,造成公共权力(公众的权力)干涉共有权利(私人的权利)的局面。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引入公共概念,法律因此没有了共有人否决权理念,必然发生“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私搭乱建、私圈共有绿地。
美国政治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制度分析作出杰出贡献,获得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师从埃莉诺、研究“小区治理”的中国学生王耀才曾将博士论文研究计划发电子邮件给埃莉诺。王耀才回忆:“随后她约我会谈,她认为中国住宅小区内的共有资源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池塘资源,它属于共有事物范畴”。(《和谐社区通讯》2009年第4期)这个认识对公有与共有、还有公共关系的理论界限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共”来自英语Public,现代汉语“公共”无本土辞源,是日本汉语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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