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说文解字(十一)
当中国大陆开始商品房制度后,网络预言:居住改变中国。改变什么?物质的改变热闹,推倒平房改建高楼,精神的改变安静,居住正在改变中国人对组织社会团体的认识。
人类因进化本来自然存在各种社会共同体。社会团体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居住改变中国,显然指中国人因新型的商品房居住状态,意外地出现新型的社会共同体:商品房业主要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共有财产。国家政治制度却没有很好的思想准备。
1949年后,我国大陆所有社会团体皆进入不同轨道的国家组织序列。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国家组织序列的尾巴。1979年前大陆政治甚至不许有独立的思想共同体。1979年后,社会由重农改重商,许可自治的经济团体追求利润,但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还有诸多限制。商品房业主要组织起来只是一种被动的行为,非思想一致的主动行为。业主结社不重商,集体追求财产自治遇见困难。这造成业主自治情绪政治化。
最大的社会团体是一些国际联盟,比如联合国和欧共体。其次是国家(宪法是其组织法)。最小社会团体是家庭(婚姻法是其组织法)。中国人在国家和家庭之间,长期缺乏中间层次有各种行为目的、能自治的社会团体。大陆商品房社区是我国建房运动的结果。社区之大有称“睡城”者,甚至大于美国的不少乡镇。商品房社区因集结巨量同质且不可分的私有财产,业主自然产生组织起来的冲动。这恰好弥补了中国历史缺少的、欧洲11世纪末就有的自治城市浪潮(因小商品生产集市成城)。不同的是“(欧洲)11、12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是宗教的联合”( 《法律与革命》,[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欧洲自治城市有其自治宪章;商品房社区只是不动产的共有。相同的是“它们(欧洲自治城市)中有许多是誓约公社”(伯尔曼)——我们的业主入住商品房社区也需要誓约。美国业主有业主协定(CC&R)。香港业主有公契。协定、公契都是商品房业主的组织法。“美国的业主协定被理解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建立政府时的宪法或者建立城市时的宪章’。”(拙文《美国的业主协会》)
欧洲11、12世纪建立自治城市在当时政治条件下要有特许状。中国大陆的商品房社区组织也得到《物权法》的特许。大量商品房区分共有迫使懒于关注社会共同体问题的普通人不得不开始思考共有团体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确说建筑物区分共有,也就没有说明业主组织自然存在于共有中。法律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皆个人所有,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联合成团体没有自然原因只能捏合而成。只有法律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是共有,建筑物区分共有人才因共有自然联合。二者区别之大,法律会妨碍或者促进不动产财产共同体的存在和自治。如果某个政府组织从外部参与捏合业主组织,不利于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利,问题就很容易政治化。政治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共有人共同体是一个法律封闭的集体,任何非共有人运用行政权力干涉共有权利恰是一个不当的政治行为。
居住改变中国,更深层次的改变是建筑物区分共有正在训练中国人历来缺少的公民思想。在无数自治的商品房社区,各种身份的业主在管理规约(社区宪章)的指导下,享有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利、承担自己应该的共有义务。业主在商品房社区小范围内冲突和有序,可以直接实践一种法律的民主政治,培养一种基于法律也基于道德的社区精神(美国称“乡镇精神”,[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由此可以简便地培育民众的公民思想。业主不断维护自己的商品房社区共有利益,由小及大容易育成照顾大范围社会公共利益的习惯,并且学会有序运用公民权力。因为,商品房社区以及业主大会(Homeowner Association)相当一个缩小的“国家”,其中有一个政府性的业主委员会(见拙文《美国的业主协会》)。在这个小“国家”中,整体和部分(个人)对话,互相影响和确定,彼此妥协共存。业主团体是中国大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训练公民素质不可多得的机会。我们鼓励商品房区分共有形成共有社会团体,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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