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喜乐忧愁

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2006年参加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2007年成绩公布并进行公示,2008年初证书正式制发,其间的每一个消息都令人激动,证书到手后,更有大显身手的冲动。可其后正式考试的不断推后,虽然由此带来的成就感依存,仍难免令人对其含金量产生了疑虑。

2010年12月25日是西方圣诞节,新年也即将到来,但在这节日的气氛中,对于不少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而言,可能还是一个煎熬的时刻,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业管理师首次考试结果终于公布了,可合格标准尚未出台。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后,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直至2005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才共同推出了物业管理师制度,但此前劳动保障部门已推出了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并在某些层次的证书中使用了“物业管理师”的名称。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受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纠察,另一方面也给仅持有行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006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几经周折之后顺利举行,2006年至2007年初,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先后组织了两期物业管理师师资培训,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但随后开考时间一拖再拖,而劳动保障部门的物业管理员证书与行业的上岗证书也并行不悖,只是由原建设部教育培训司用印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培训停止了。2007年底,原建设部和人事部公布了获认定通过的首批注册物业管理师名单,共1,119人,并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首次物业管理师大会。此后经过近两年的期盼,直至2009年,物业管理师的首次考试工作才得以重新启动,虽然年底的一纸通知令开考再次延后,可与此同时,原劳动保障部门的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也被暂停,给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规范带来了新的希望。2010年,首次物业管理师考试终于顺利举行。

笔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入行时,完全是半路出家,当时不要说岗位培训,连专门论述物业管理的文章都不多见。好不容易找到现在广州珠江管理专修学院的前身——广州珠江酒店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州大学合办的一个培训班,教材还有部分是刻蜡板油印的。1995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笔者即参加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培训,1999年取得原建设部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2006年参加了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并获得通过,还参加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师资培训,随后参与了物业管理师的考前培训教学工作,以及广东省项目经理和广州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教学,并参编了相应的教材,可以说经历了从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基本进程,并有幸部分参与了制度的建设。回顾过去,展望今后的发展,可谓喜忧参半。

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以笔者的亲身体验,2006年参加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2007年成绩公布并进行公示,2008年初证书正式制发,其间的每一个消息都令人激动,证书到手后,更有大显身手的冲动。可其后正式考试的不断推后,虽然由此带来的成就感依存,仍难免令人对其含金量产生了疑虑。而对广大未能参与认定的同行而言,显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未能掌握实际参考人数等资料,但仅从广州地区2007年和2010年考前培训参与人数的变化也可窥一斑。

不管怎么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正式启动,让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得以落地,是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大事。对于每位从业人员而言,更进一步的希望就是如何逐步提高其含金量,进而促进行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纵观整个制度的建立过程,比照其他执业资格的运行模式,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仍未能形成体系,相关的配套和辅助政策亟待建立和健全。

由于该行业形成的时日尚短,在既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并未占有一席之地,而其从业资格证书体系又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目前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状况,需要做一个统一的梳理和规范。

按照国家的行业划分,房地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和物业管理三大部分。仅以行业内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来看,目前有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和物业管理师三项;在专业技术职称中有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到高级经济师的体系,房地产经纪人也有“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区分,而物业管理师制度目前则只有一个“物业管理师”。

在管理层次和有效性方面,房地产经济中级(含)以下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由人事部门颁发证书,高级职称虽然以评为主,但也获得了人事部门的认可及用印。房地产经纪人制度则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由原建设部授权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发证、注册和管理,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虽由各地组织考试,但也有统一的考试大纲等制度安排。

反观物业管理师制度,虽然还有各地自行组织的项目经理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但由于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其规范性和权威性显然有待加强。笔者就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在一省获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到外省无法使用,因为该省只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笔者以为,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考虑不宜过多介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虽非学会类组织,可是作为民政部门评定的3A级行业协会,亦应承担起这个责任。经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物业管理师层面下,设置若干层级,制订统一的考试大纲,并指定已通过等级评定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相应的资格考试。同时,对于已经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书或者原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证书的从业人员,建立相应的证书认定办法,规范和理顺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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