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物管行业自己管自己

集体下岗引发一串问题

2004年底,200多名持“证”(建设部门主管颁发的岗位证书)上岗的物业管理人员成为了无“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技能证书)从业人员,面临集体下岗的危机。这一发生在广州的事件反映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遭遇“证出多门”的职业资格认证的困惑。建设部是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资格的归口管理单位,两家都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单位。

“两虎相争”,现有的两种资格证书孰是孰非?建设部门的“岗位证书”能不能代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究竟该“证出何门”。物业管理职业资格的培训和鉴定,是否应该纳入全国统考的范围,由国家统一鉴定考核?

解决“两虎相争”的两种思路

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两虎相争”、“证出多门”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之类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究竟该“证出何门”。如果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是建设部为唯一合法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单位,另一方认证无效,那么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建议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一家全权负责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部门利益协调问题。现在无论是“岗位证书”还是“职业资格证”,培训考试的费用动辄超过400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全国200多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都要有资格证书,仅考试的费用就是不菲的数目。建设部是全国物管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资格的归口管理单位,两家当然不会轻易放过这块“肥肉”,要想明确规定一家占有这块“肥肉”,另一方肯定是不会同意的,这样的法律也是难以通过的。所以建议通过一定方式,二者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共同负责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

垄断资格认证弊大于利

初看起来,上述分析有一定道理,也能够解决“两虎相争”的问题。仔细想一想,这些建议却是不合理的。“两虎相争”表面是争夺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劳动市场,进而维护国家利益;背后却是争夺职业资格认证带来的巨大利益,是为了部门利益而“打架”。“两虎相争”的实质是部门利益之争,承认二者之一或是二者联合行使职业资格认证权,就是承认了部门利益的正当性,也就是在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抉择中,承认部门利益优先于国家利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且,撇开部门利益暂不考虑,即使承认二者之一或是二者联合行使职业资格认证权,这样做也是弊大于利。因为这样就形成了国家对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证的垄断地位,在我国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处于垄断地位的认证机构就可以肆意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这里指资格认证)的价格,攫取垄断利益。如上面所提到培训考试的费用动辄超过400元,这400元是谁制定的?依据什么?采用什么程序?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400元肯定远远高于认证机构组织培训考试的成本,否则怎会出现“两虎相争”的局面。并且,垄断常常和寻租是联系在一起的,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对物业管理方来说,客观上每个员工都应通过职业资格认证,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物业管理行业中的从业人员一般流动性很强,如果让企业为从业人员支付培训考试费,这个成本企业很难承受;让从业人员自己支付培训考试费用,这个负担也不轻。

另外,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很快,怎样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怎样满足市场需求的问题凸现。是不是没有物业管理资格证就等于没有服务质量?并不见得。而且,物管的范围非常广,一般物业管理人员不同于电工、电梯工等,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是否所有员工都需要职业资格认证,也很值得商榷。这些多元化的需求是政府垄断的资格认证难以解决的。

物业管理协会大有可为

政府部门垄断行使物业管理资格认证弊病很大,所以应该取消政府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利。然而,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物业管理资格认证也是不行的,这样不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同时也不利于社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解决方法就是让市场、让物业管理行业自己管理,即自主治理。具体而言,就是建立规范的全国性的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自主决定认证设置与否、设置程序、认证方式、认证种类、认证收费等等一系列问题,以规范各个物业管理公司,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当然,单靠行业自治、行业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在其中应该发挥它的作用。这种作用不是体现在对具体培训认证的管理上,而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引导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并对侵害业主利益、行业发展的行为进行监督、制裁。

而且,由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和行业长期以来习惯于政府的全权管理,缺乏自主治理的传统,缺乏自主治理的实践,其自主治理能力的培养尚需要一定的发展时间,这个过程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政府垄断管理的借口,相反,政府应该给物业行业以更多的自主选择的空间,使其在开放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培养自主治理的能力,积累自主治理的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政府可以在各方面支持物业管理行业自主治理,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提供自主治理方面的培训,提供自主治理的法律框架等。在新的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处理重要的公共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则积极提高水平、降低成本,竭力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小区居民就可以真正安居乐业了。

 

(责任编辑:admin)


本文为《现代物业》、 设施管理网(cnfm2001.com)联合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xdwyxm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