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物权法与财产法怎么翻译来的?二
英美普通法财产法来自于中世纪土地分封的契约关系,如果物权法想对财产法进行借鉴,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物权法与财产法两个框架的概念全异,这种差异一般人无法想象。英国财产法中seisin汉译占有,dominium、ownership汉译所有权,use汉译用益或者用益权,这些概念物权法也有。这些财产法汉译概念与我们很熟悉的物权法概念汉语相同,难道这些相同的基本概念不能成为财产法与物权法相连的节点或者相通的隧道吗?
物权制度思想年代久远,在当代显露其逻辑局限,如何改进,被学者关注。比如2002年,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著书《物权二元结构论》,批判传统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的君臣关系,提出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物权平等”,构建所有权与占有权二元结构物权理论。2005年,我网评“该物权二元结构隐含了并不成熟的普通法思维。”(《法学家的孤独(3)》)2006年,孟教授有答:“有一个学者在网上批评我说:‘他的逻辑思维里面有一个永远不会成熟的英美法的思维’,我说我当然不会成熟,因为我从来没想过要让英美法的思维来主导我们的立法模式,我只是想把一些东西融合进来。”(《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
确有学者介绍:“普通法中用来取代‘所有权’的是‘地产权’这一术语。……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所有权高居于其他权利之上。在普通法的地产权制度中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其中的每一种具体权利都是‘平等’的”。(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2003)
看到别家的权利“平等”,孟教授提出自家也应该“物权平等”无疑能感动当今许多政治敏感的人。……可是,有学者谈到别家权利“平等”时带引号必有缘故。要了解那种“平等”就要理解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保有制度和地产权制度。那种“平等”使人大感意外。
中世纪英格兰封建制度是一种领主与封臣(vassal)的契约封建制度。“尽管领主与封臣的地位不平等,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封建契约所确定的,因而是固定的。只要封臣未违反约定义务,领主就不能随便将之逐出封地,解除封建契约。更有甚者,领主就他与封臣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一切决定在理论上都必须经过庄园法庭的讨论,毫无疑问,这也是对领主的一种制约。”(李红海)
我们自己的封建历史是二千多年专制,限于经验,我们很难理解英国1066年以后的契约式封建制度。而且,当我们知道英格兰的封建领主居然有“为自由地产保有人设立的封臣法庭,由全体自由地产保有人出席并充任裁断者,由领主自己或其管家主持。”(李红海)用我们的话说,就是封建庄园法庭由地主的全体佃户出席并充任裁断者制约地主——这是专制社会不可理解的。英国国王是最上层领主,也受制于自己的封臣,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何英国1215年会有闻名世界的《大宪章》确定人身保护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或者剥夺其财产,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受到明确限制。
英国财产法原始基础是分封建立的土地权利制度——以意思自治、平等的契约权利为中心,不似物权法以冰冷的实体物为中心。英国封建契约式社会关系启发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原理》)。
英国地产权必然包涵等级身份内容。比如国王的封臣还可以二次分封,自己是国王的封臣又是自己封臣的领主。二次分封的土地可以是同一块土地,国王、直接封臣、二次封臣都对同一块土地有地产权(所有权办不到),或者说这块土地同时存在两个相对的“dominium”(本意领主权)。最高领主国王不例外都受封建契约限制,分封结果是对同一物各级取得不同的权益。所以英国的地产权只有相对性没有绝对性,没有物权法所有权只属于一人那种绝对性。最后一级封臣显然得到土地的占有权,不过那也是相对的,或者他只有终身权利,只限自己一生占有,等等。
物权法所有权如何具有绝对性?
财产法着眼于人,是人——人关系学;物权法着眼于物,是人——物关系学。物权法所有权与所有权之间平等。所有权人只要不损害别人,任意处置(处分)自己土地别人管不着,这是所有权的绝对性(地产权办不到)。所有权人出租土地,出租契约只是简单的经济契约,不构成社会契约。英国的领主与封臣,以国王为顶端领主,依次层层形成中世纪英格兰金字塔式封建权利保有制度,社会制度首要维护社会分封契约的稳定,客观形成地产权每一种具体权利“平等”。物权法学者主观臆想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物权平等”,没有理解普通法财产权历史由来,反而搅乱了物权法固有秩序。(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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