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插手企业裁员太荒唐

政府插手企业裁员太荒唐

“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应有的认知。《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人社部201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起草本意看,是为了保障社会充分就业、减少失业,解决就业歧视,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符合社会管理的需求。但是它违背了法治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的设计者把政府变成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高度集权的管理者,把市场、企业、职工放在一个静态的笼子里。政府有权控制企业、控制就业;企业必须保证职工不随便下岗,保障大龄、工龄长的职工能在本企业正常退休,否则就制裁你。

一个即将出台的法规大棒,不知会砸死多少正在挣扎的企业!当前企业要参与市场的投资、经营,要承担经营管理的风险,要用工和负责职工的费用,要承担和缴纳高额、足额的政策性税费(据统计,目前仅属职工社保等福利性费用就达工资总额的40%~50%),而企业所(能)得的不足上缴税费的10%,它完全抑制了企业的发展、侵蚀了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博弈中博得遍体鳞伤后,还得承担因市场结果的裁员和优化后的社会任务。这就是说,“征求意见稿”把属于政府职能、属于社会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拟通过法规的形式转移或强加给企业,这显然不合乎法理!也明显的有部门立法之嫌。

综观目前国内市场性(非国有、非垄断和非资源型)企业从其投资、经营、用工都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如投标、合同、考核等,项目到期、合同结束,新项目不能及时衔接,自然存在人员分流、转岗、遣散的问题,怎么能规定企业裁减员要报告、商量、核准,老员工不得裁减?这种构思的设计者完全缺乏市场认知,不了解企业,重管理轻法理,其思维定位是荒唐的。长远看,它维护的不是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而是扭曲法律,耽误市场的繁荣,会造成更多的就业不足。

不合理税费何其多

随着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力度的提升,中小企业减负、各种不合理收费逐步见光撤场,给企业添活力、给社会增就业、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曙光。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作为物业管理从业经营者的我感同身受。在享受减负的阳光之余,细细地品味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税费图谱,虽然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有明显的减少,但留存继续征缴的税费仍然达五大类51种税费;且由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用工福利的规范和标准调升,以及市场竞争的因素,继续征缴和必须投入的比例高达80%,从绝对数上看,是高了、重了,而不是低了、少了。

一、物业管理服务到底还有多少税与费

物业管理服务的税费归纳为基础税费、固定费用、人力资源成本。

费用、社会保险金与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分类如下:

基础税。营业税5%、城建税为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2%、堤围防护费0.1%,上述税费综合计算为营业税的5.7%;另外还有合同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25%(查账征收。个别地方对小企业则采用按营业收入预征所得税,其标准为每笔收入的2%~3%)、车辆与船舶使用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固定费用。租金(含办公场地、服务场地、员工宿舍、经营性场地),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内的自用水、服务与保障用水、经营用水),电费(同前款),冷、暖气费(含自用、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服务性水、电、气均为商业性收费标准。洗涤费、设备检测费、修理费、物料费、绿化费、广告费、投标费等。

人力资源成本。培训费、员工工资、员工离职补偿(0.083%工资总额)、奖金、过节费、加班费、服装费、装备费、福利费、服务运行费、办公费、行政费等。

社会保障金与保险费。员工养老保险单位出资12%~18%(个人8%)、医疗保险1.5%(个人2%)、失业险1.5%(个人0.5%)、重大疾病0.26%、生育险0.85%、住房公积金5%~20%(个人同比)、残疾人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1.5%)、高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1、证书费: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工程师、电工、高级技工、电脑技术人员、电梯工、电梯安全员、电梯操作员、消防安全员、消防负责人、消杀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员等;

2、年审检测费。电梯检测与年检、高压电设施维护检测、压力设施检测、防雷系统及无线网络系统检测、质量管理年审、财务汇算清缴、财务审计、污水处理检测、防四害检测费等;

3、工会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上缴上级工会;

4、其他。垃圾分类、垃圾清运费、治安联防费、劳动力调节费、行业管理费等。

二、高税费抑制企业发展,侵蚀了企业职工福利增长的机会

举个例子:某企业年营业收入一亿多元,员工达1700人,总支出中70%以上是人力资源费用(7000万元,其中员工月平均费用3000元,社保福利达1000元),9%以上是税费(900万元),企业运营管理费只占20%左右(2000万元),税后利润仅剩数拾万元,再加上其他各种税费,留存给员工增加薪酬、企业发展的空间是少之又少。从行业情况反映出: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发展长期受到利润率低,积累极为有限,活力不足的困惑;而企业用于员工提资增薪方面捉襟见肘。

三、舆论曲解、市场畸形、扭曲了行业的发展

街头巷尾会听到“物业管理好赚钱”的议论,一是认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都是物业管理企业赚的;二是企业为了自保和发展,为了维护队伍的稳定,而作出守盘、扩盘的市场行为,被外界误以为企业有钱赚、有猫腻;三是作为政策性员工最低工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往往是反向而行;四是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问题。在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下,多少项目若干年,甚至十年、二十年收费标准从来没变动过,而人工成本(含五险一金,占职工总成本的40%以上)二十年却增涨七、八倍之多。形成管理服务费长期不涨,而成本疯涨的状况,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普遍急剧下降、人才资源严重流失。物业管理企业有弱化、低质、老化的走向。

政策松动未必没有空间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城市管理、社区管理不可替代的行业,其积极的作用已广为人们赞誉。如何让其发扬光大,笔者曾经提出,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需要人们的呵护,需要政策上的扶持。近年来,这个政策环境已逐步显现。如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2月26日浙政办发[2012]19号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合理确定税基。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在扣除代为支付的水、电、气费,和电梯维保、高压电维保、弱电设备维保、保安、保洁和绿化等专业分包费用剩下的余额为征税基;二是减免相关税收。对小型微利物业服务企业,按所得的50%计所得税,税率为20%。对当年所招用人员,按照用工人数以定额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对确有困难、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明确了酬金制模式下,代收代管的资金不征营业税。还设置了鼓励物业服务重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发生转让企业产业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三是政策性补贴。如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和节能改造补贴等。

浙江省政府对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税费政策,如一缕强劲的春风,吹拂处于枯黄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大地。我们期待着在广东、在全国,物业管理服务的税费,能像浙江省一样,尽快少一点。或者是改变征税模式、调整调低税率。如现代服务业一样,按企业增值部分扣除企业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后缴纳增值税,以解决目前实施流转税所形成的不管企业赚不赚钱,亏不亏本,投资是否收回,有收入就必须留下过路费(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的行为,为企业放水养鱼。让物业管理服务业确实提高生存能力,也促其增加社会就业动能,使其服务社会的效果更趋于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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