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物业费真的可行吗?

有消息说:福建浩祥房地产公司提出“物业管理零收费”,此举主要针对“闽都嘉源”楼盘。公司将价值310万元的近360平方米的店门出租,将所得无偿划出,作为今后物业管理的来源。根据测算,物业管理运作过程中每月的各种成本支出约3.9万元,但店面所得再加上其他收入估计将超过这一数目,还略有盈余。

作为一个多次买房且研究房地产销售的人士,我首先想到的是:

那些门店发展商是否具有产权?否则其根本没有出租该门店的权利,相应的收益早晚得归属于持有门店房产证的的真正产权人。

发展商凭什么把价值310万的门店出租所得无偿作为本应由全体业主支付的巨额管理费?他是否已经承诺该门店的收入将永久无偿划拨用于物业管理费?否则,发展商终止无偿划拨以后的业主怎么办?

现在出租门店的收入可能大于物业管理费支出,可万一市场发生变化收入不抵支出的时候,谁来补足缺额呢?是否已经告知业主们了呢?

……太多的问号。

因此,我不得不下笔涂鸦此文,供有关部门研究,供有关业主参考。关于“零”物业管理费,我们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误区:并不是不需要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花费,即物业管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必须有(道理不赘述)。

必有共识: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义务人一定是业主。在共有物业中实际上是所有小业主之间(在《业主公约》中)相互承诺按产权份额归集的用于共有财产的管理的费用。

必须认清:包括政府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可持续的,带有临时救济性,或者是销售噱头性质,肯定是有限时段内的行为。这些有限承诺和物业本身的寿命相比非常有限。而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期限是和物业本身的寿命一致。即物业存在,物业管理费就存在。

结论:只有业主按份持有的共有物业产生的孳息——现金,只有该现金的总和等于或者超过物业管理费支出,才可能实现“零”物业管理费。当然,如果有剩余的产生,其也归全体业主按份所有,即共有财产所产生利益的“分红”。实现这个结论,应有如下条件:

1、有业主按份持有的共有物业资产,且能够产生现金形式的利益(如共有铺面房和其他可以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房屋);可能有一些无形资产也能够产生现金形式的利益(社区本身的广告价值,众多的社区居民形成的市场对商家广告的吸引力等)。

2、有懂得管理、运营的机构对该共有的有形物业和无形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且能够以极低风险产生现金形式的利益(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共有房屋出租收益、广告收益等)。

3、有机构对共有物业运营机构进行足够的行为监督和财务监督,防止运营中的风险转嫁到业主身上。否则,不但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反而会变成负担(业委会是否有能力驾驭监督的权利在中国现状下还是个问题。而违章经营被政府罚款,经营过程中纠纷产生的合同赔偿,突发事件导致第三方损失的巨额赔偿等将导致经营利益落空,这一点当无人疑问)。

4、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对共有财产的合法运营。这其实是任何经营的法律基础,是最重要的。国内目前的政府行政不受监督,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以“爱民”为宗旨,导致事实上可以实施这类资产的运营和产生合法收益。但法律和行政政策的不完善和不确定性,将使得这些财产经营的法律风险可能随时发生。

5、业主之间建立《业主公约》及建立对公约的共识,当遇到共有财产的运营收益不足以支付物业管理支出时,要由全体业主按份再归集。这个制度基础应该从《业主临时公约》即发展商开始销售时进行约定。

缺少了上述几点中的任何一点,都将使“零”物业管理费的计划流产甚至破产,导致物业管理费预算的落空,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活动的缺失,造成物业价值的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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