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物业服务中不再有“保安”

保安虽然不是伴随物业服务而出现的,但是物业服务中似乎从来就少不了保安。虽然“中物协”曾经发文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把保安称之为“秩序维护员”,但是业主们却始终称之为“保安”。

在物业服务中业主们往往将自身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寄托于保安,当出现不良事件后,首先是问责于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均衡,引发了一系列的纷争。而且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中都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即便是在司法判决中,也常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那么物业管理中的“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的“秩序”概念,应该如何理解?保安能够维护“秩序”吗?物业服务中没有保安如何解决安全问题?物业服务去保安化后,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品质?

物业管理中“维护公共秩序”不是保证安全

统而言之,秩序是靠人们相互作用遵循一定的规则;当有人突破这一规则之时,社会成员依着伦理、道德予以谴责;国家机关通过法律予以制裁。《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的定义中包含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但是却没有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行使国家机关的制裁。保安员之于不法行为人,不过劝导、制止而已;如果不法行为人强行为之,保安员不外乎报警、维护现场、实施救助而已。保安员如果压制不法行为人,涉嫌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因此,这里的秩序只能理解为“物”的秩序,而不是人或者小区、乃至社会的秩序。“物的秩序”可以理解为环境井然有序、“物”维护保养适当、运行正常等。而这种“物的秩序”,恰恰不是保安人员能够做到的。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因为将“物的秩序”理解为了“人与社会的秩序”,所以物业服务也就产生了对保安的依赖。恰恰就是这样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却被业主们要求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之安全。如若不然,《物业管理条例》把“维护秩序”定义为物业管理内容之一,确有值得重新考究的必要。

简言之,如果人们相互作用不遵循一定的规则,靠保安是无法实现这种秩序维护的。如果物业保安员被赋予了一定法定职权,从维护小区、乃至社会的秩序而言,那么保安员是需要的。如果从维护“物的秩序”而言,恰恰不是保安人员能够做到的。仅此而言,现实中物业服务是不需要“保安”的。

那么为什么业主们会觉得非常需要?为什么物业服务企业却不遗余力地提供这样的保安服务呢?我们脱离封建社会的时间还不太长,那种有着封闭庄园的地主生活、有着家丁的庄主生活,是一种尊严的象征,是被人所追捧的。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当人们解决生存需求以后,自然会想到尊重,乃至尊严。所以,笔者认为,物业保安现象不是一种现实需要,而是一种心理需要。确切讲,如果真正理解保安的作用和局限性,转换思维,那么也可以换一种方式或者尊重,就是相互尊重。也就是规制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而不是需要一个站在大门口,举手敬个礼的保安员。

保安服务为何“吃力不讨好”?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根据物业类型不同,物业服务人力成本可占总成本50%-60%以上,而在物业服务人力成本结构中,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类成本约占总人力成本的50%以上;而且随着劳动力价格的不断攀升,这一比例每年均会不断上升。

从物业服务投入与产出对比,也许能够更加明白取舍的含义:

从表1可以看出,相对物业服务的主要项目,公共秩序维护这一项目,往往是在发生了不良事件后,通过事件的处理才能得到一个个别评价。而且不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何种等级的服务,一旦发生不良事件,也将面临业主的问责;并且不能仅仅依靠提供了合格的服务免去责任;处理不好还会波及对其他服务的评价。由此可见,保安服务成本高昂,但却不容易对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直接的业绩贡献。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长期以来物业小区“保安”工作被社会广泛地轻视、保安人员得不到尊重、保安员薪酬一直无法提高以致出现“爷爷保安”等现象。

物业服务不再有“保安”,如何规避“保安”责任风险?

对维护公共秩序进一步讨论:在小区中业主的产权被称为区分所有权,它由两部分即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组成。实际上公共秩序中的“公共”是相对专有权部分而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无例外地将业主的专有权部分的管理和服务排除在“维护公共秩序”之外,因此小区业主家中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则不会承担责任。因此小区公共安全和业主个人安全存在着概念上的差异,这也是物业服务中最为困惑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本文为《现代物业》、 设施管理网(cnfm2001.com)联合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xdwyxm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