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管费,损害了谁的利益?
来自物管方面比较统一的说法是:不交物管费的业主,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甚至全体业主的利益。从他们进一步的解释中可以追究出这句话背后的真实含义,是说由于没有足够的收费,那么所有的业主将会被降低服务标准甚至取消服务,我暂且把这种做法叫做“欠费连坐制”。
在现实中当业主欠费的行为已经发生以后,物管企业能够采取的应对手段非常有限,过去物管企业还可以采用关停水电催交等有效手段(后来因不合法而被禁止),就像当年有人乘坐公交车不买票,售票员可以当众罚款责骂侮辱他一样。但是现在公交司机对付欠费者都有一个最简明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停车罢开,先追讨欠费或逐其下车,一人不交费大家不成行,此时受到“连坐”的其他乘客通常会态度鲜明地支持司机,仅用愤怒的目光就足以使欠费者就范。物管不能也无法将欠费业主逐出小区,如果也不愿意选择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他们就会明减料暗偷工地把这份损失分摊转嫁到所有业主身上,这就是物管“欠费连坐制”的由来。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在物管行业中最耐人寻味的现象:导致物管使用连坐手段降低整体服务质量的原因,竟然是受到连坐的其他业主并不配合物管向欠费业主追讨,大部分人听之任之,更有一部分业主会支持欠费行为,一旦物管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消除欠费,那么欠费者遭遇的将不是谴责而是效仿。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与公交车乘客支持司机的截然不同的举动?对于相同社会背景下的群体,这显然不能用业主素质不高或者意识不到位来解释。
实际上物业管理对于业主来说,一开始就是捆绑式的、搭配式的和被动式的接受,与愿赌服输心甘情愿接受一切后果的自主选择不同,强迫式的物业管理和其他所有强迫式的公众行为一样——无论你把它是叫做管理还是服务,都只能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只能做好不能做坏,做好是应该,做坏是活该。人们对于被迫接受的行为,对不如意所表现出的愤懑和反抗,往往会掩盖同一件事也曾带给他们一些好处。
或许会有物业管理人士反对我物业管理是捆绑销售的说法,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其实是一种强制开发建设单位对业主施行售后服务的保护性政策,但是选择什么样的人来承担这个职责,业主却在入住初期的时间里不能,也没有条件履行这个权利。乘客可以自由选择出行方式、选择某一车辆并选择自由上下,但是小区中的物业管理却是事先被别人指定的一辆车,即使你不上去也还得买单。更为麻烦的是你不但必须上车,而且无论司机多么糟糕,你也没有可能中途下车选择其他方式继续你的行程,如果你不能忍受,就拒绝买票好了,这好像是成本最低的、最容易实现的一种方式,当然还可以伙同其他业主把司机丢下去换一个重来,这就是业主们炒物管企业的行动。被“强迫上车”的业主难于建立对物管的信任,而不满和误会则会轻易产生,所以无论何种原因的拒绝买单都有可能获得同情,而带头“起义”者,当然容易被视为英雄。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者对业主施加的欠费连坐手段,其实正好与业主对欠费业主的鼓励和效仿是一对孪生兄弟。倘若业主无法、无能或无条件尽快把物业管理的捆绑销售,变成集体的自愿选购,那么不交物管费,真的就不只是损害物管企业的利益。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7期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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