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构成应公开透明
最近几天,多家媒体报道了我国不少省市酝酿城镇居民水价上涨的消息:有的城市拟涨价3毛、5毛,最多的拟涨价1元。其实,水价上涨在一些城市已经实施,新华社2009年4月28日报道,上海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84元调整到2.80元。
如何看待水价上涨?有专家称“不能因为有人喝不起水就不涨价”,这样的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水资源涨价的客观性与紧迫性。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调,我的观点是,调价可以,但政府部门应在操作程序方面公开透明,供水部门应当把国家关于水价构成的政策以及水价确定的细节向社会公布,避免暗箱操作,使公众明白。
我所在的石家庄市,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63元,几乎比上海市目前执行的每立方米1.84元高了一倍。石家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什么高?由于相关部门在公布水价时,并没有公开水价构成细节,这里,我仅从政策角度分析几个原因:
一是污水处理费难以排除重复征收的嫌疑。看这样两条公开报道:一条是新华网2002年8月5日报道,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50元,另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合计为每立方米2.0元;另一条是2008年9月25日《燕赵都市报》报道,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涨0.50元,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50元,如果加上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33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63元,即为目前的价格水平。
对比这两则消息可以看出,在2002年的每立方米2.0元的水价中,已经包含了每立方米0.50元的污水处理费。2006年12月,建设部已明确规定,面向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最高位每立方米0.80元。这一标准,我查阅了相关资料,直到目前多数城市并没有落实,一般为每立方米0.3元到0.5元之间。石家庄市在2002年、2008年两次调整水价时,分别把污水处理费确定为0.5元和0.8元每立方米。请注意,石家庄市2008年的水价中,污水处理费并非是由0.5元提高到0.8元,而是又一次征收了0.8元,这不是重复征收吗?
二是水资源费涉嫌搭车收费。石家庄市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63元的价格中,除了包括疑似重复征收的2002年0.5元、2008年0.8元的污水处理费外,还包括每立方米0.33元的水资源费。对于水资源费,早在2002年,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等国家5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为自备水源,属于城镇居民自来水价格的价外收费。那么,石家庄市向居民征收每立方米0.33元的水资源费,其供水水源属于自备水源吗?有报道援引官方的数据称,石家庄市每天供水约40万立方米,其中大部分为地表水,水源为黄壁庄、岗南两大水库,采用地下水水源供水的是市区北部滹沱河地带。试想,石家庄城区大多居民区采用水库地表水作为水源,有什么理由征收水资源费呢?另外,供水管理部门也很容易分清哪些居民使用的是地下水源,应当征收水资源费,哪些居民使用的是地表水库水源,不应当征收水资源费。为何要对居民一概征收呢?
从管理角度看,不少城市调整水价的一个公开理由是,供水行业亏损,甚至严重亏损。但是,亏损的原因是什么?政府相关部门也很少向社会公布具体细节,只是称水价太低。对此,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11月就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供水企业为组织供水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同时,该“办法”还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供水行业工资水平、业务招待费支出做出了明确限制:供水行业工资不得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2倍;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主营业务净额的5%。
国家对城市供水价格构成如此具体的规定,使得在每次水价调整的听证会上,有关部门对这方面的信息公布非常粗放甚至出现程序疏漏,更多的则是在涨价的问题上,给出所涨数额的几个标准,让消费者去选择涨多少,而不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把水价构成的细节公布于社会。类似这样的涨价,怎么能令广大公众信服呢?
居民生活用水属于必需品,供水又基本属于垄断性质。有关部门在确定水价方面,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各程序更应公开透明,自觉维护普通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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