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先做大”理念面临考验

据上海《新民晚报》2005年10月11日至11月26日的连续报道,上海“M新苑”的业主们更换新“管家”了。

近年来,某物业公司在全国迅猛发展,正如公司艺术团在舞台上高歌的:“上海一流,全国第一”,如今怎么也会遭到业主解聘呢?笔者不禁疑窦丛生,感思从中而来。

“M新苑”艰难改聘新“管家“后,被辞退的某公司接连撰文见诸报端。其中有一段话颇耐人寻味,云:公司经过争论统一了思想,要从没钱变成有钱,唯一就是先“做大”,做大才能产生效益,有了效益就有条件“做强”。原来,该公司的理念,已经明明白白地上升为战略定位:“先做大——有钱——做强(品牌)”。且不论上面这个“关系链”是否符合“因果律”,“先做大”的理念,在实践中分明遇上了麻烦。

同大多数业主一样,“M新苑”的业主们也笃信“诚信至上”,他们浑然不看公司的大小,而是根据是否“言行一致”,来鉴别、感受物业公司“理念”的合理和实际的效果。当他们发现某公司的收支帐目竟有三种不同版本时,自然就敏感起来,于是追根溯源,一连串的交锋与碰撞便发生了。

改聘只是现象,“管理”才是根源。某公司收支帐目状况与财务管理直接有关,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有关,档案管理又与员工的专业质素(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等等。这些都属于“先做实”的范畴。虽然,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比较复杂,但如果真的按照“ISO”等标准进行操作,就不会产生“严重不合格”。“M新苑”的业主们对照“百分之百业户第一”等等广告用语,忽然觉得不可信了,“标准”似乎是虚设的,“知名度”骤然变成了“不信任度”。于是,“改聘”便成为逻辑的必然。“细节决定成败”也!

“做大”,是人们普遍美好的愿望,而实现愿望,却不是人人都能从“小事”做起的。从小事做起,即通常所谓的“做实”。相对于“小”而言,“做大”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如果没有“量”的积累,事物发展就没有“质”的飞跃;如果没有“质”的飞跃,盲目做“大”就失去了“质”的保证。记得《上海物业》早在2002年初,就组织过“做实做大”的讨论,讨论中的主流观点是:物业管理“实”为先;做“实”是做“大”的前提和支撑;只有做“实”了,“大”才有意义;盲目做大、搞全,是加快企业品牌贬值的危险信号,等等。此可谓远见卓识之举。

“先做实”,可不像做广告那样,既轻松又能迅速产生效果,因为它对企业是完全不同的要求。“管理无小事”,所以企业必须从“细节”抓起,对“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履行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管理职能。那将是一场非“运动式”而奏效的“持久战”,否则便会发生管理学上的“短板效应”。

故此,“先做实”的确是做大、做强的前提。“从量变到质变”,原是一条无法违背的基本原理。

但是,不“先做实”,就一定做不“大”吗?当然不!

市场上存在着多“因”多“果”的复杂现象。在浮躁之风与功利目的的驱使下,一些企业急于扩大市场份额,可以依靠宣传,炒作“理念”,吸引眼球;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搞科研、做文章、出成果、买版面,进而作为投标的重量级砝码,短期内获得“跨越式发展”。但是,如果不苦练“内功”,以“先做实”打好基础,步步为营求发展,“理念”再好,依然会产生纰漏。

例如,某公司声称要做“发展商的好帮手、好朋友”。该“理念”打入市场后,开发商自然会报以微笑,对公司接管前期物业“先做大”十分有利。但是,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市场经济活动是以“法制”、“合同”、“诚信”来规范的。交换法则、契约原则,不论朋友与非朋友,惟靠“诚信”才得以维系。“帮”字在词典上,既有“帮助”的意思,也有“结伙”的意味,而“帮手”,是“帮助工作的人”。于是,业主极有可能面对着两个相互帮助、结伙的“强势群体”。在房地产开发的“先天后遗症”尚未完全厘清的时候,对业主来说将是很可怕的事情!

“M新苑”的业主们手捧62张墙体裂缝的照片,对照这个“理念”,不禁对某公司产生了怀疑,进而成为“改聘”的原因之一。

又如,某公司还宣称要做“行政主管部门的好朋友”。“朋友”在词典上是指“彼此有交情的人”。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业内外尚存在着众所周知的寻租行为、不轨公司的“搞掂”伎俩、某些官员的腐败现象和“招投标”中的黑幕交易等等。不难发现,这些现象几乎都与“政企不分”和与政府“交朋友”有关。

人民政府为人民,它代表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代表,也是所有大、中、小企业的朋友。在改革进程中,尚存在着政府信息服务功能缺失、透明度不高的弊端,如果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与政府做“好朋友”,就可能为“寻租”披上外衣,优先获取政府手中的优势资源,在“政企不分”中获利。

通过做“主管部门的好朋友”,企业可以越做越大。可惜,它是依法行政的对立面,是市场活动中的一个禁区。虽然做“好朋友”的短期效果比较好,但是,如果推行这样的“理念”,必然引起其它公司的纷纷仿效,将“攻关”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种种渠道去与政府官员建立交情。如此这般,还有多少时间与精力来苦练内功、做实做强呢?“短板效应”能不出现吗?“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竞争机制还能建立起来吗?

还有,某公司将“做业主的好保姆”上升为“核心理念”和“企业定位”。从字面上看,这似乎很能取悦于业主,但如果进行一番历史的、理论的追寻,就会发现它也经不起推敲(详见《现代物业》2003年第9期《物业“大管家”探析》)。

“仆人”相对于主人而言,是“被雇到家庭中做杂事、被役使的人”,而“保姆”作为仆人的一种,是“受雇为人照管儿童或为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如与“管家”相比,“保姆”低级多了。这样的“定位”,很有利于“做大”,但怎能担当起物业管理应有的社会职责呢?

在“M新苑”事件中,“好保姆”的许多行为受到了业主指责,已经完全不是受聘的地位了。从市场上招来的员工,不会自然变成了“好保姆”,他们用凌驾于业主之上的非礼行为,否决了“保姆理念”。

在市场上,花钱可以买到许多商品,但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员工素质的锻造具有内在规律,既买不来,也不可能进行“跨越式”提升。

服务理念,作为整体思想观念的衍生物,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写在管理文件中,放在抽斗里,贴在当眼处,说在口头上,出现在招投标文件中。但是,它们毕竟不等于全体员工的固有素质和行动指南,更不等于物业服务的实际水平。如果不“先做实”,下层员工的行为与上层白领的“理念”就会产生反差,与经过文字加工的“企业文化”一层一层地发生断裂。

“品牌”,不是从产品做起的,而是从人品做起的。只有扎扎实实地苦练“内功”,减少“唱功”,强调“做功”,让美好而虚幻的服务理念和企业文化植入每一位员工的心灵深处,使之内生为全体员工的定型化的价值判断和信仰,成为“活”的潜在规则,最终转化为习惯性行为,才能使企业具备“做大”的先决条件。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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