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教育作用
卢梭的《爱弥尔》时常让我有惊喜感觉,而萨特的《自传》更是让我涌起一阵阵狂喜,在被优美的法国文字所打动的同时,我产生的更多的联想却是物业管理,一个教育者——物业管理者或业主;一个被教育者——业主或物业管理者,这些伟大的教育家和思想家以自己活生生的例子证明一个人所接受过的教育是多么重要,同时以自由和个性发展为前提的教育又是多么地更加重要!
独立意志的表达,其实是一个业主最主要的生活内容,同时也是一个物业管理者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但是如何去实现它们,我们不能光靠愿望去代替行动,也不能仅仅依靠选择去代替行动,行动起来本身,则是最主要的。
我有一个朋友袁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部工作,他本人就是济南市“正大城市花园”的“临时业主委员会”主任,之所以说是临时,是因为这个小区目前还没有召开《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业主大会,而他本人,也不过是这个四百多户的小区业主论坛上的一名小版主而已,他第一次见到我的时候,就说:做物业管理不好,老挨熊,我们在小区,没事就熊物业!我对他说:一个人总是被压迫着干工作他是不会心甘情愿的,如果把教训换作鼓励,效果肯定会好些;再一个,既然是凑到一起了,为什么不联合起来对外呢?过了些日子,他兴奋地告诉我:今年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办了几件大事,一是网通的网速不快,引进了另一家网络宽带;二是自来水终于上了正式用水;三是开始没有集中供暖的设施,热力公司不管,结果今年把供暖还给供上了,开始物业都办不成,后来业主们团结起来,把自己方方面面的“关系”一用上,现在都给解决了——袁先生对这份“兼职”好像一下子充满了信心和热情,对物业的态度也发生了大转变,本来“咱都要炒他们的”,现在“觉得还行!物业有业主的支持就好开展工作。”又过了几天,他很气愤、懊恼地告诉我:供暖工程因为那些要在自己地下室开管道的业主不肯妥协,有几栋,包括他自己住的楼现在还没有供上暖气,还有一些业主因为自己以前购置了单独锅炉,现在也在找其他人“要补偿”。“外面的事情好解决,但是内部的问题太难处理了。”他们的做法是,先让物业去协调,物业不行就每一户都上,隔半个小时就给他(不肯配合的业主)去个电话,我们共同给他补偿,一定得要大家达成一致,“谁差钱我给他垫上”。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个人,已经变了。
80年前,梁漱溟先生尝试“乡村建设”,晏阳初先生推行“平民教育”,他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在中国农村创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以西方的组织形式,贯之以传统的儒家教育,开启民智,发展民生。然而,国人数千年中所受的束缚及奴役,以及当时时代与环境的动乱与困厄,要达成如此宏伟之目标,却正如《西游记》中所述的“壁里安柱”、“水中捞月”,终究是一种理想和空想,他们的失败,似乎证明了“一盘散沙”的中国人无法以理性的方式组织和团结起来。但是今天的业主却为这一类创造性的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而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浪潮又打开了观念的闸门,所以,现实当中一些物业管理者和业委会主任的作为,恰是这类实践活动的重演,他们正是以“胼手胝足,鞠躬而蹈之”的奋然态度,“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侠义精神,影响周围一群人,转变心态,承担责任。“人之身,莫不厌污爱洁也;人之心,莫不趋利避害也。”而保洁员们放弃自己清洁的权利为业主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保安员们让渡安全的权利替业主们承载起面对歹徒的危险,在受到业主和他人的误解时,他们仍然能够做到“友善而不失原则”,这种人,难道不正是传统文化的继承者?难道不正是一种新型文化的代表?假如他们不能成为我们学习的楷模,那么又有谁究竟够格呢?
我们自古、自幼所受的教育和影响,都是希望自己成为“统治者”、“主人”,而不是希望自己成为“服务者”,然而这种教育的后果却很难完成性格的发展和建立现代的公民责任意识,所以,物业管理权的争夺,部分业委会的变异,居委会等政府机构的争功诿过,以及“业主代表大会”所派生出来的新的社区官僚阶层,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于大家都渴望“决策”而不是“行动”,希望“获取”而不是“奉献”,大多数社区的惨状正是这一类“天生为官”的不合理现象所导致。而对某些“维权者”来说,由于他们没有承担责任的心理准备,过去并无起码的社区行政经验,他们最终就像孙中山那样不得不让位与袁世凯们,从而使社区陷入无休止的干戈。对此,有位同仁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设想,就是让每一个学校毕业生,在进入工作以前,应当先到所在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实习。事实上, “服务——学习”,正是境外教育一种优秀而且成功的模式,而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们,“保持先进性”的共产党员们,难道不更是应当像发达国家的公职人员那样,以具备足够“社区服务的经历”作为一种基本的条件?其实,一切和谐社区的创建,最终所完成的也就是物业管理的实践当中“对员工的教育”——“对业主的教育”——“对市民的教育”这一链条,故而,我们所提出的和所坚守的,绝非一时的臆断,而更是一种真切的呼吁。
本文承蒙高福春先生指点,借此深表谢忱!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2期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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