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的双重社会身份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关注和加强,一些有远见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日益重视这项工作,并以各种形式参与到所管社区的建设当中。但是,从笔者所涉猎的资料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参与社区建设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加强与业主的交流和沟通,通过完善为业主的服务,增进双方之间的情感,最终达到稳固企业业务,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其实,这种主流观点只是从市场经济学角度道明了物业公司参与社区建设的主要原因,但是从社区建设的公益性本质而言,这种观点功利性太甚,甚至有动机不纯之嫌,并不利于社区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鉴于此种“主流观点”,本文拟从社会学角度简要阐述物业公司参与社区建设的社会学原因——企业的双重社会身份及其重要意义。

本文所指的物业管理公司专指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双重社会身份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社会身份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身份,一是“社区人”身份。对于这两种身份,前者容易理解,后者需要稍加阐释。

第一.企业身份。物业公司在类属上是企业,而且是在工作内容上与社区建设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企业。正因为这一特性,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便充当了自觉建设者和义务建设者的角色。其一,它是社区的自觉建设者。因为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属于社区建设中的一大内容,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实际上就以契约形式约定了自己在社区建设方面的工作内容,自觉地承担了社区建设的部分工作,成为所管社区的自觉建设者。其二,它是社区的义务建设者。企业是社会中的一员,除了关注自身的发展之外,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企业,其所在的社区建设并非与己无关,它同样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积极参与所管社区的建设,履行社区义务建设者的社会责任。

第二,“社区人”身份。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律将“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这个划分理念也可以用于对“社区人”的划分。当前,学术界还没有出现关于“社区人”概念的专门系统论述,只有少数论述在阐释“社区”这个概念时,才谈及“社区人”这个词,而且基本上把社区居民等同于“社区人”,把社区居民看作是“社区”的一个组成要素。其实,“社区人”的内涵并非仅限于社区居民这个群体,社区居民只是它的狭义范围。从广义范围来讲,社区中的群体还包括了驻区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民间团体等法人,他们与社区居民同处于一社区,同样是社区中的一分子和成员,离开了他们,何谈社区建设?他们作为社区中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社区建设,都是“社区人”。因此,物业公司作为驻区企业,它同时也是“社区人”,这个社会身份在社区建设中不能被忽略和抹杀。

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双重社会身份的重要意义

以上论及了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两个社会身份,其中,企业“社区人”的身份尤为值得重视。物业公司如果理解了这两个社会身份尤其是“社区人”身份,将对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意义深远。

其一,这两种社会身份观将矫正物业公司参与社区建设的功利性动机。正如本文开篇所言,当前一些物业公司之所以参与社区建设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为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加强与业主的情感投资。这种着眼点显然是从企业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动机,背离了社区建设的公益性本质。可以想见,物业企业在这种市场动机驱使下,其所参与的社区建设的生命力会持续多久?实际效果又会如何?其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又会有多久?因此,只有当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企业身份和“社区人”身份时,真正认识到这两种身份赋予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时,它参与社区建设的动机才会得到适当矫正,一定会取得比单纯的市场动机驱使下的参与行为还要更好的积极效果。

其二,这两种社会身份观将重新定位物业公司与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身份关系。当物业公司作为企业身份时,社区居民相对于它而言是业主,双方因订立服务合同而形成经济关系,形成了服务人和被服务人的关系;当物业公司作为“社区人”身份时,它在社区建设工作中与社区居民就不再是服务人和被服务人的关系,而应同为“社区人”,双方地位平等,共同享有社区建设成果的权利和共建社区的义务。因此,当物业公司在以“社区人”身份投入社区建设时,就要提醒自己转变与业主的身份关系观念,将自己摆放到与之平等的地位,并正确理清物业工作和社区工作的责、权、利界限,这样就不会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社区义务工作弄混淆,避免将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三,这两种社会身份观将有助于物业公司明确自己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既是主角又是配角,原因在于:当身为“社区人”身份时,由于社区是所有“社区人”的社区,大家都是社区的主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共建社区,所以“社区人”都是社区建设的主角,作为“社区人”的物业公司自然也是主角之一,同样要树立“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主角意识和权利意识;当身为企业身份时,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中扮演的则是配角。这一点可以从国家关于社区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中断定。如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2006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倡导和要求社区建设要整合社区资源,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物业公司作为驻区企业,理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积极参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正确区分和理清物业公司在社区建设的企业身份和“社区人”身份,无论是对矫正时下一些物业公司的功利性市场动机,还是对推进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而言,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上述两种社会身份,理应值得我们尤其是参与社区建设的物业公司重视和领会。

(本文同文作者:童存元,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11期)

 

(责任编辑:admin)


本文为《现代物业》、 设施管理网(cnfm2001.com)联合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xdwyxmt@126.com。

     

© 2019 中国设施管理网  |   滇ICP备1900734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