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与微利的狡辩

同其他行业一样,影响物业管理赢利能力的因素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经济因素是,如果一个行业的准入条件(即 “门槛”)高,那么行业的赢利能力也同样高,“门槛”低的,则赢利能力就低。准入条件主要是受制于对资源而不是对需求的价值掌控,当经济上假设一切需求均为合理时,资源的多少和人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决定了行业的赢利能力。

再看社会因素,如果一个行业的需求程度高,那么行业的赢利能力也同样高,需求程度低,则赢利能力也低。需求程度主要是取决于人对需求的生理判断和道德判断,而这样的判断标准,受制于社会因素而非资源因素——因为此时的资源可以通过交换来互相弥补。正如在允许公民合法持枪的国家里,他们的理论是,枪本身无对错,人怎么使用才是关键。所以在资源共享前提下,社会对某种需求的容纳程度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行业的赢利能力。

两项综合就会得出一串串绕口令,来说明人类对资源控制和需求认可的辨证观。这里只需要说明获利的两极:越是资源少、控制程度高、需求强烈的行业,获利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在物业管理行业的两种主要资源中,人力资源属于社会共享,物业资源属于业主支配,物管企业始终囿于一种依赖人力资源为他人物业提供服务并以此换取服务费的简单低效的赢利模式。这就是目前物业管理所拥有的几乎无法被自己掌控的资源,和轻易就能被他人复制的赢利模式。

再从社会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来看,在中国目前的人口结构中,也仅仅是不足五分之一的城市居民,在不同程度的接受物业管理;从许多地方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开支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他们的物业管理费支出也仅仅是极少的部分。

物业管理的行业起点和基础,不仅没有暴利的可能,说微利也是不过分的。如果像当前舆论把住房、医疗、教育比喻为“三座大山”的话,那么物业管理甚至连个小土堆的资格也够不上。显然,行业暴利的说法,除了缺乏常识,还另有缘由。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如果无利可图,为何赖着不走!

这也是最流行于业主当中暗带敌意和侮辱并让许多物管人自己也产生了怀疑的一句话,其中似乎包含的逻辑是:既然企业是为利而存在,在无利可图时理当选择离弃。

我们不应该忽视一个首要的问题:绝大多数的物管企业甚至连所谓的企业留利也不敢去想,只要能维持生计就能满足,或者期待来年有些宽余再图发展。实际上这也是中国目前所有劳动力型企业能够生存下来的客观策略。虽然在各地特别是深圳和上海,一些温饱无忧的物管企业曾经高歌“做大做强”,最后的结果总是西撤北退,靠守着几幢祖业,数着开发建设单位留给自己的一些私房钱才有了点底气。为企业声誉着想,他们对此解释为资源整合或者市场转移,从而制造持续盈利的假象。

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行业特有的原因,许多物业管理能否选择离弃还不由自己说了算。他们代理了开发企业的售后服务承诺,承担了保护物业开发品牌的责任并以此获得开发建设单位的补贴;同时他们在城市商品住宅开发迅猛发展但是新的社区管理不能一同跟进的社会现实中,往往能够填补一些本应由其他部门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缺位,比如解决就业、维持社区治安……因此他们的离弃除了部分咬牙切齿欲撵不能的业主求之不得以外,其他部门均有可能干预——除非有新人接替。

还有一个反驳:难道物管真的就没有表面吃亏,其实暗中通过不法经营获取暴利吗?既是不法经营,则为非法获利,应该与暴利与微利的争辩无关,还是另文再叙吧。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6期/总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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