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管扫雪看制度不济下的社会公德调节
2011年2月13日,北京市降下60年来最晚的一场冬雪。2月14日,《北京日报》报道称,此次降雪因为不大,不少高档小区的居民自发将自己单元楼道前公共道路的雪清扫干净。但是,当居民们“自扫门前雪”的时候,媒体记者向扫雪的居民调查是否知道“扫雪是物管的事情”,结果,接受调查的40名居民中,只有一位称知道一些,其他居民都不清楚。
本来,居民在下了一场小雪以后扫雪这样的事情,很难构成新闻,但是只要与“北京”沾上边,就成了热点新闻。《北京日报》2月14日的这篇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给人们形成的印象是:冬天下雪以后,居民们都不要出门扫雪,既然交了物业费,就要让物业公司去扫雪,因为北京市政府部门有这方面的规定。
为此,我查阅了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10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该“标准”由低到高共分为五级,其中,第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中有“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在次日10:00前清扫干净”;第五级物业服务标准要求则更高:“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积冰。昼间降雪的,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上冰雪,在次日9:00前清扫干净,其他地段的冰雪,在次日10:00前清扫干净”,与第四级相比不仅细分了“昼间”和“夜间”,而且把夜间降雪清扫的时间还提前了一小时,要求在次日9点前清扫干净。
一部地方性标准,对物业服务提出量化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于清扫积雪这样不以人的愿望为转移的天气影响,政府在以行政手段细化“标准”时,就应当首先考虑到中国数千年来社会形成的“自扫门前雪”的良好公共道德,考虑如何将这一良好的民风民俗与政府制定的服务标准有机结合;其次在细化标准时,因为清扫积雪属于天气因素所致,就不宜有具体的时间概念,要有一定的弹性;再次,还要考虑到对服务标准在监督、落实、处罚等方面的具体实施。
就北京市2010年10月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中对物管提出扫雪的要求看,在诸多情况下,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影响,是很难具体落实的。比如“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这里的“及时”是一个什么样的时间概念?是要求物管人员雪停以后立即清扫,还是在停止降雪多长时间内清扫,并没有量的概念;至于“夜间降雪在次日9点前或者10点前清扫干净”的规定,也明显违背客观规律,因为北方冬季的夜间较长,早上7点多天气才放亮,如果夜间降雪到7点多停止,到9点仅仅一个多小时,稍大一些的小区仅靠物管人员清扫很难完成。
造成北京市2010版的物业服务标准中清扫积雪的规定难以落实的最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或研究机构,仅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清扫积雪的具体时间,但是忽略了不同降雪等级给物业服务企业清扫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零星小雪和中雪、大雪、暴雪,在地面上造成的积雪体积差异太大;如果夜间降雪达到大雪、暴雪的强度,恐怕任何一家物业服务企业都很难在次日9点、10点前清扫干净。2009年冬季,河北省石家庄市在三天内连降暴雪,机关干部、驻地部队和城市居民全面动员,用了一周时间才使城市小区和所有公共道路通行恢复正常。如遭遇如此极端的天气,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动员小区居民共同参与清扫积雪,在北京市的标准内并没有提及。
在应对类似天气因素造成的小区内道路不畅方面,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标准,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哪些应当细化、量化?哪些应当提出原则性要求,在操作上弹性空间更大一些?北京市2010版物业服务标准中“清扫积雪”的规定,就是一个教训。我认为,在涉及天气因素方面,政府的规定就不应当太死板,更不应当出现“9点”、“10点”这样与客观因素不符的规定。
我又查阅了2004年1月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台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该标准从高到低分为三级,最高为一级。在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对清扫积雪的要求仅仅是“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这样10个字,既没有区分白天黑夜降雪怎么处理,也没有具体到9点、10点。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更加适合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操作,比有细化规定却因天气因素导致难以实现的情况,社会效果要好得多。
“各家自扫门前雪”,其实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直到现在我国不少城市在市政管理方面仍采用“门前三包(包环境、包绿化、包秩序)”,我们不能因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细化而排斥这一社会公德,相反,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具体到规范性的服务标准,应当将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机械式9点、10点,改为在遇到小雪时,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清扫,而遭遇比较大的降雪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应当共同清扫,尽快做到出行畅通。这样的做法,在应对特殊天气时,物管和小区居民才会实现双方的便利。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第02-03期/总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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