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物管行业的腐败与贪污之物业经理篇

斯查德和苏伊,两名多伦多公寓大厦业主,得知大厦节水节能厕所项目的14.2万加元不翼而飞,他们马上变身为诈骗案的刑事侦探;一名大厦业主董事会主席揭发了物业经理盗用大厦100万加元公款;大厦一些工程开支奇高,是因为里面包含了见不得光的高昂回扣……以上都是物业管理行业不幸存在的丑恶事实。


业主摇身一变成侦探

相对而言,在以民风淳朴见称的加拿大,物业管理行业的腐败与贪污并不普遍,但每次曝光的行业诈骗案,总是牵动每个人的神经。毕竟共管公寓大厦几乎和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尤其是近10年来在大多伦多地区的公寓市场急速发展。

两名“侦探”业主斯查德和苏伊都是专业人士,苏伊更是注册会计师,在加拿大最大银行任职高级金融分析师。他们通过向法庭申请,获取审阅大厦法律文件的权利,从中发现了大厦节能厕所项目合约商卷款14.2万加元的内幕文件。

为名正言顺做进一步的“侦查”,斯查德和苏伊在全体大厦业主的年会上成功入选业主董事会,斯查德成为大厦董事会主席,苏伊成为财务总监。

精通财务会计的苏伊很快查到了重要证据,建议把大厦的物业经理玛特兰及她的顶头上司告上法庭,理由如下:

——玛特兰与合约商隐藏了密切的关系,她的女婿其实就是合约商的一分子,这些关系在他们的手机通话记录中一目了然;

——玛特兰协助合约商起草与大厦董事会沟通的文件,在管理处办公室的电脑上获得证据;

——玛特兰盗用大厦资金超过3万加元,并伪造有关费用收据;

——玛特兰盗用大厦给予员工的圣诞节现金奖励;

——玛特兰还伙同另一人,试图以伪造的支票,从大厦的一个银行账户套取221,670加元的款项。

法庭资料显示,大厦与玛特兰及其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以双方最后达成和解而告终,大厦获得460,033.90加元的赔偿。如今,玛特兰改名为拉佩兹,并在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任职物业经理,她断然否认对她有关诈骗巨额款项的任何控诉。

业主斯查德和苏伊慨叹物业经理执业制度尚未实施,像玛特兰此类害群之马逍遥法外,没有被撤销物业经理的资格,甚至可以顺利转到别的公司任职,实在不应该。这两名热心的业主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成立了Eagle Audit(老鹰核数)组织,专门提供针对共管公寓大厦涉嫌被诈骗的调查和财务稽查服务。

物业经理与投标商暗中约定标价

一名敢言的合约商揭露了极少数物业管理行业害群之马的不耻行径:这类物业经理会开门见山,承诺可以帮助你拿下某工程的合约,要求你同时给出三家不同公司名字的报价,他会冠冕堂皇地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信誉极佳,他认为不值得浪费时间纠缠于不同公司的报价书。或者他会联手三家他熟悉的合约商,制造合乎情理的报价。因此,如果业主董事会总是收到三家同样公司的报价,应该有所警觉,并建议物业经理尝试其他合乎资格的合约商。与此同时一些合约商私底下彼此关系密切,互相串通,可以轻易把本来只需三四十万加元的合约,共同串谋至六七十万加元。

这一小撮物业经理,会觉得替合约商赢得工程立下了汗马功劳,对合约商的恩惠照单全收,更有主动向合约商索取利益,小至为自己家清洁全屋地毯,大至明示暗示收取合约商“赠送”的家具、电视等。

这名敢言的合约商更戏称,因为没有与某些物业经理配合默契,他的公司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已经好多年没有接受投标的邀请。但庆幸这个行业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专业人士,他们的公司虽失去与这些害群之马的生意往来,但却因此远离潜在的麻烦甚至法律纠纷。因为本身卓越的服务质量赢得口碑,生意逐年攀升。他坦陈:“我有我的道德标准,我有家庭,绝不希望因为这些不法、不道德行为误了自己的事业和人生。”

借物业管理之名,行职业诈骗之实

46岁的勒希,曾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板,戴名表,全身上下名牌服饰,不同牌子的名车做玩具,如今却正面临多项刑事诈骗诉讼。法庭资料显示,勒希在多伦多地区以西的荷顿区,于2009年3月至2014年9月间,共诈欺了13幢共管公寓大厦。有些受害的大厦因为勒希的行为,在地产市场蓬勃的年代,物业市值却比9年前还低,比区内同样的公寓单位价格低更多,原因是大厦令人咋舌的高昂管理费。大厦被迫必须把被勒希侵吞的款项弥补回来,5年计划的费用追加计划导致管理费大幅度飙升,若要紧急维修大厦设施,无可奈何的办法,就是向业主征收特别附加费了。

勒希的诈骗伎俩包括伪造大厦维修工程合约、工作单和收据,但事实上那些工程并不存在;他又把大厦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公司的账户,因为缺乏维修保养,留给大厦满目疮痍的烂摊子。

政府及业界为遏制物业管理行业监守自盗的恶行,竭力要清除这极少数烂苹果。目前已通过安大略省政府三读的“保护共管大厦业主法案”有更完善的措施,要求所有物业管理行业从业经理必须通过专业考核,获取物业经理证书才能上岗;与此同时,大厦的业主董事会成员也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起码具备大厦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希望能及时识穿勒希之流的诈骗伎俩,让大厦不致蒙受巨大损失。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6年第11期/总第3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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