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如何在物业企业中发挥作用

改革开放催生了物业管理这个行业。从1981年深圳成立的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起到2007年末,我国物业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人。物业企业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填补了我国城镇居住小区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的空白,也增加了可观的就业岗位。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此所谓“朝阳行业”中,物业企业职工,特别是身处一线的员工处境并不乐观,其基本权益,特别是劳动经济权益正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如工作超时、薪水过薄、无偿加班、福利待遇低下、工作环境恶劣等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物业企业还拒买或少买员工的社会保险。对此,物业界从业人员普遍发出“前世作了孽,今生做物业”的“牢骚”。此话既有对物业管理服务难做的发泄,更有对自身经济地位低下、基本经济权益失落的感叹,虽有些偏激,但也不无真实的一面。究其原因,一是物业企业系微利行业,经济条件差,为降低服务成本,企业对职工的待遇都近乎苛刻,甚至违反国家相关的劳动法规定。二是大部分物业服务尚以提供简单劳动为主,职工专业水平总体偏低。三是物业企业中的工会组织成立相对滞后,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没有及时、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下,笔者就如何在物业企业中有效开展工会工作,特别是如何维护物业企业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在物业企业中加速建立工会组织

在我国,作为新兴产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发展较快,而物业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却相对缓慢、滞后,甚至停顿。大部分城镇中,工会组织在物业企业中的覆盖面不超过60%,而会员数量更不足三分之一,以致大量物业企业的职工游离于工会门槛之外,得不到工会组织这个大家庭应有的保护。因此,加快在物业企业员工中发展工会会员,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最大限度把物业企业职工吸收到工会中来,引导职工依靠工会组织这个大家庭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是各级工会刻不容缓的要务。

目前,要在物业企业中设立工会组织,需要由上级工会批准,有时还得借助于行政、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对职工承担的责任、减少管理“麻烦”等方面出发,一般都不愿意更不会主动去组建工会,物业企业也是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称《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组建工会的主动权在于职工,并强调“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限制与阻挠”。也就是说,职工如果主动要求设立工会组织,企业方不得阻止。但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普通职工基本上没有同企业平等对话、充分协商的余地,导致职工主动要求设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在物业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的重任需要由其上级工会来推动、落实。

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工会也是加强物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渠道。同社会其他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中的企业数量虽多,但规模一般不大,隶属关系复杂,用工制度多样,员工流动性很大。改制后的物业企业已是市场独立主体,基本上无主管、无级别。这些都给物业企业设立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成立行业工会来指导、促进物业企业的工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把物业企业工会建成职工真正的“娘家”

毋庸讳言,《工会法》虽然明文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的工会组织长期以来依旧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阴影。企业工会的工作大都集中在开展主题宣传、劳动竞赛、文娱活动、访贫问苦上,而在代表职工利益开展维权活动方面建树不多。以致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产生偏差,没有把企业工会当作自己的“娘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也很少想到还有工会这座“靠山”可以依靠。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目前,在很多物业企业中,职工基本的劳动权益没有足够的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不仅要在物业企业中全面设立工会组织,而且设立后绝不能只停留在“架子上”、“笔墨上”,而是要抓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这个主题,特别是在职工维权这个核心问题上发挥应有的、积极的作用,以逐步回归企业工会的职能地位,赢得广大物业企业职工的认同感,把工会组织建设成广大职工真正可以倾诉、可以依靠、可以得到支持的“娘家”。

针对物业企业特征进行职工维权

1、签订劳动合同是物业企业职工维权的前提

一些物业企业为躲避自身对职工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迟迟不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发生后职工维权的前提和依据。所以,物业企业工会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即督促企业同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正本至少一式两份,职工本人必须保有一份。有的企业只备一份应付劳动保障部门的检查,职工除了签名(甚至名字也是代签的)很少知道详细内容。一旦维权需要,企业藏匿劳动合同或拒不承认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就会造成职工维权的困难。企业工会最好也保有一份合同副本备查。另外,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使用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因为政府制定的规范化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都要求有明确的约定。对合同中须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栏,工会尤须仔细替职工把关,防止企业借此把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职工或规避应该承担的相关义务。

2、围绕职工工资报酬的维权问题

保障物业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工会维权最基本的工作之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较快,主要是住房体制改革后,国家实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并从政策上予以推动的结果。但物业服务从总体上看,仍以简单劳动为主,成立企业的门槛也很低,我国劳动力又相对富余,这样,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物业企业职工劳动报酬较低则是必然的。但是,最低限度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会可以参照周边其他物业企业员工的报酬情况和本企业成本、收入、经营状况,在企业确定员工薪酬标准时提供意见和看法,并积极同企业磋商,努力为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薪、福利待遇。可能的话,可建立起工酬集体协商机制,促进物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规范化。

在正常经营时,物业企业一般很少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但是,物业企业一般经济基础差,可支配的自有资金很少,一旦物业收费率严重下降,员工工资也就无从着落了。此时,工会如果一味鼓动员工讨还工资,给企业施加压力是无济于事的。只要企业不是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工会就应该让员工和企业坐下来,共同检讨自身在管理服务中的不足,协商办法,解决好企业经营问题,设法共渡难关。毕竟,物业企业不是什么财团或资本家,此时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往往是高度一致的。

3、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仍然突出

现在,各地对职工社会保险都有基本规定,职工一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企业一般都能为职工购买相关社会保险。但是,物业企业的员工特点是流动性强,特别是保安、保洁人员,在有的企业中,平均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而企业规定的试用期往往长达3~6个月,在试用期内又拒绝购买保险,这就形成保险“死角”。另外,有的职工应聘时为获得就业机会,假装不在乎社保,与单位“关系破裂”了再打官司追补待遇。对此工会必须敢于坚持原则,把工作做在前面,要求企业为职工“全程”购买保险,切勿留下保险空白。

4、制止物业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目前,大部分物业企业员工工作超时、节假日无保障,企业对加班费也随意克扣或干脆没有。对这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工会组织除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说服宣传外,要拿起《劳动法》,理直气壮为职工讨回公道。

其实,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员工的权益同物业企业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我们知道,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是广大物业员工直接面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这种服务产品都不易量化和检验考核,更多地取决于服务人员的主观态度、意愿和业主的感觉。很难想象职工基本权益在长期遭受侵害后,仍会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这只能使物业服务质量长期陷入低迷状态。而业主得不到满意的服务,物业缴费率就必然下降,甚至最终解聘物业企业。所以,表面上看,员工利益的减损,会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但由于其实际上伤害了职工的利益,则会间接地伤害了业主和物业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最终得不偿失。要避免这种恶性循环,物业企业的工会组织除了用法律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更要协调好企业同职工的关系,说服企业走出经营误区,停止一切对职工权益的侵害行为,并鼓励企业具备长远目光,建立对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保障措施,用科学管理的手段来克服经济困难,提高经营效益。

笔者深信,在物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物业企业、物业企业职工和广大业主、住户都是十分有益的,也能够促进物业小区管理的和谐与稳定,是一项“三赢”、乃至多赢的事业。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8期/总第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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