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摄像头触动业主敏感神经

在过去,由于技术障碍或工程设计疏漏,许多住宅小区的安全保障系统不是很完善或是根本就没有考虑安装智能安防设备。小区内的人员登记、车辆进出管理、日常巡逻完全要靠物业管理单位的保安人工进行。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工作具有随意性,造成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导致住区业主缺乏安全感,进而对物业服务产生诸多不满意见。

安防设备技术进步,帮助实现“小区无贼”梦想

随着信息技术与房地产业的紧密结合,智能安防系统逐渐成为现代化住宅小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科技创安”监控网络的应用不仅提升了小区的品质,同时也成为地产项目新的卖点。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作为物业项目管理、监测、控制的重要安全管理手段之一,更是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地产项目中。

住宅小区内安装监控系统的实际效果怎样?对住区物业服务工作又有何确实的帮助和影响?在朝阳区某小区的物业保安监控中心,笔者看到,两名值班员正坐在实时监控系统平台前工作。在操作台前有一面由12个高清晰彩色显示屏组成的矩阵墙,值班员或保安员可以随时放大任何一个显示屏幕,清晰地监控小区内每个重点部位的实时情况。该小区共装了48个摄像头,其中10个是可旋转式结构,有效视角达到360度,主要安装在小区的主干道上,另外有38个是固定视角摄像头,分布在小区楼内及其它几个出入口。据管理该小区的物业保安部主管介绍,该小区自2004年1月入住,物业公司就启用了小区内的电子安防监控系统。现在小区的公共空间没有什么死角,基本上是业主一迈进小区大门到进入家门前的一举一动都在有关方面的“监控”之下,摄像头的监控范围约占整个小区的98%,并能做到24小时硬盘录像,相关信息可以保存一周以上。随后,值班员和保安员进行了摄像头监控功能的演示操作。一名男子开车进入小区就开始置身于摄像头的监视之下,尽管他连续拐了几个弯,但仍被切换的摄像头牢牢地捕捉在监控画面中,汽车牌号清晰可见。在停好汽车准备掏钥匙开楼道门时,又由远而近被调焦摄像头给了个大特写,他的一举一动都尽收于摄像头的“眼”底。

另据了解,有些物业安全管理系统还具有报警联动、红外夜视等功能,即使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监控系统借助微弱的月光也能够捕捉信号,对小区周界、重要通道等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全天候监控。以上各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有效地集成控制并有机结合,共同构成物业安全管理体系,使物业安全管理各组成部分有机地合理应用,不仅有利于物业公司对住区的严密管理,更加保障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住区摄像头无处不在,引发业主隐私争论

对广大住区业主而言,一笔不大的投资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充分享受到智能科技带来的便捷。然而,被监控探头包围,也给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新的问题。有时人们被摄像头捕捉到事先并不知情,这样很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因此,有些业主对小区内无处不在的“电子眼”表示出极大的忧虑,担心监控设施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使小区监控探头变成偷窥工具。

运用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对住区实施科学化管理,以便物业公司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服务,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问题。而且,小区内的安防监控设施都是基于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所考虑,因此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都是在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在公共场所业主难言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但也有业主就此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隐私权应属于一般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所有公民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的事项,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据此认为即便是身处公共场合,业主也应拥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业主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就此问题推而广之,在小区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在进行业主入住登记、装修审核备案和签署车位租赁合同时,都有可能接触到诸多业主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业主的个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手机电话等,这些信息都应该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尊重和保护,物业公司也有义务防止这些业主个人信息由于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严格规范使用相关记录,确保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安全

现代化住宅小区中的安防保障系统所带来的先进的服务理念以及独特的操作模式,最终要通过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得以实现。因而,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可程度。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审批安装和维修改造,控制记录信息的使用,北京市制定了 《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办法》不仅明确了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还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并有效记录监控信息;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建立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对被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安全防范设施,及时维修、排除故障。《办法》第十一条还特别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共同作者:李薇薇,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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