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能收“滞纳金”吗?

什么是滞纳金?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收取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收取应缴款额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滞纳金是个很常见的经济术语。从事财务工作的同事对此更是深有体会,每月申报纳税不能超过规定时间,否则就要被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原本是比较简单的,可是最近M君发现很多人并不会算,包括一些基层财务人员。对于这样一个常见业务,最近接二连三有人来咨询。根据滞纳金的定义,可以知道:

滞纳金=应交费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简单地说,计算滞纳金只要确定三个数即可,那就是:欠款额、逾期天数、日利率。

欠款额根据实际业务确定,逾期天数是超越规定缴款日的天数,日利率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比率。这三个指标在实际业务中并不难确定。

例如:某公司按规定营业税申报缴纳时间是每月15日前,但该公司因资金紧张,6月份的营业税5万元,直至7月25日才缴纳。不考虑罚款,只是滞纳金应为多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欠款额当然是5万元,逾期天数为10天(25-15),计算如下:

滞纳金=50,000×0.05%×(25-15)=250元

税款的滞纳金是比较标准的算法,事实上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对罚息率以及计算方式还略有不同。

这天下午,M君打开邮箱,说来也巧,他看到的第一封邮件居然就是关于滞纳金的。

TO:M君

CC:海南分公司万总经理、总部财务人员

FROM: 海南分公司财务部

SUBJECT:关于2-701业主滞纳金的计算

M君:

您好!

海南分公司所管三亚别墅项目有一户业主长期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资料如下:

经多次沟通无效,分公司拟对该业主进行起诉,需计算该业主的欠款滞纳金,如下:

请您审核,谢谢!

这是一个明显错误的计算!17个月的欠费,均按照同样的违约天数计算滞纳金是错误的。因为对于同一个截止日期,缴款人对不同月份的物管费承担的滞纳金是不同的。比如说1月份的物管费到年底的欠款时间为12个月,而2月份的物管费到年底则只欠11个月。

由于每个月的物管费金额都是相同的,计算滞纳金的利率也是相同的。那么理论上来说,相邻两个月份之间的滞纳金差异,恰好是由一个月的时间差异形成的。因此,可以将17个月的滞纳金金额看成是一组等差数列,其公差为一个月的滞纳金金额。我们要做的就是算出这17个滞纳金之和,这里只需要运用等差数列的求和公式:Sn=nA1+[n(n-1)d]/2。

日利率0.05%,月利率即为:0.05%×30=1.5%

公差d=一个月滞纳金=934.13×1.5%=14.01

A1=等差数列的最小数=934.13×1.5%=14.01

Sn=nA1+[n(n-1)d]/2

=17×14.01+17×16×14.01×1/2=2,143.53

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该业主欠费17个月的滞纳金没有4,000元那么多,只有2,100余元。按照等差数列的求和公式,计算的滞纳金大致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每月实际天数的差异,按照这种方式计算的结果并不完全准确,特别是如果计算的滞纳金不是整月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就没那么简便了。

除了用等差数列求和公式外,还可以用另外一种更准确的计算方式,即分月逐笔逐日计算,如表1:

这两种计算方式的差异仅为31.59元,这也说明等差数列求和的方法是可靠的。M君打算直接告诉分公司正确的计算结果,而不在邮件里详细说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滞纳金的计算恐怕要抽时间做个专题培训。不过有个问题M君倒是在邮件里特别做了强调:

TO:海南分公司财务部

CC:海南分公司万总经理

FROM:M君

SUBJECT:RE:关于2-701业主滞纳金的计算

海南分公司财务部:

你好!

上封邮件关于2-701业主的滞纳金计算错误,已做调整,详见附件。请分公司留意我们通常所说的“滞纳金”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是“违约金”,请注意起诉时以违约金的名义办理,而不是以滞纳金的名义办理。

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仅适用于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一般应由行政部门收取。比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交管部门向交通违章人收取等,而且收取的依据都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处罚类型,从而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滞纳金在我国已经延续很久了,早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仅行政机关会有滞纳金,而且各种企业如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公司都会收取滞纳金。但是这种做法越来越遭受到人们的非议,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这些企业现在大多已经不再有滞纳金的说法,取而代之的则是“违约金”。如图1电力公司就是用违约金的说法取代了滞纳金。

由于滞纳金的使用时间较长,很多人习惯了“滞纳金”的称谓和计算形式,而不了解滞纳金和违约金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适用的是《合同法》。换句话说,物业服务企业之所以能向欠费人收取违约金,是因为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而不是因为其他。根据M君的经验,如果以“滞纳金”名义进行起诉,很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

违约金不是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收取滞纳金,只能依据合同收取违约金。

(本文案例取材于实际,因撰文需要作故事化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第9期/总第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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