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来了,业委会不应该作壁上观
汶川一震,震碎了多少美满的家庭,震撼了多少人民的良心,更震醒了多少有识之士。笔者在为受灾的民众感到痛心和同情之余,也开始反思在面对此等重大灾害时,我们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能够发挥的作用。
就《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言,我们在字面上并不能找到关于业主委员会对灾害应急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距离人民最近的有组织的机构之一,其在整个灾害的应急中应当能够发挥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区灾害应急机制,就目前来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所需要劳神费力的事。从应急机制本身的属性来看,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人们还是普遍习惯性地依赖于政府。就传统经济学、法学关于公共政策的理论而言,这种依赖其实无可厚非。毕竟,对于社区中的民众这样的庞大集团来说,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想要自发达成对公共物品承担的合作,显然是难上加难的。不论是集团内达成一致所需的巨大的交易成本,还是各种“搭便车”现象,其带来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公权力存在的重要理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灾害应急机制和国防体系是具有相同性质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灾害应急机制并不像国防那样涉及到政治、国家主权和相对庞大的资金投入。这就为我们将灾害应急机制私权化提供了可能。同时,各种公共事业对于公权力的依赖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各种寻租现象导致的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这种情形一般被称为政府失灵,为了能够避免政府失灵,理论上一般试图通过法治政府或公共事业社会化来寻求解决途径。从目前公共管理学科研究的大趋势来说,社区化、社会化都是公共事业能够得到有效运行的新探索。在灾害应急机制社区化的过程中,作为私权自治组织的业委会的作用无疑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源于西方的劳工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构建这样的体制需要直接的激励或惩罚来约束集团内的成员,以克服“搭便车”等一系列问题。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对于不完全的公共物品,在长期交往的熟人社区也是有私人自发提供的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救灾应急体制在中国现有社区体制下是难以做到上面两种情况的。笔者在这里试图强调的,不是救灾应急机制完全由私人掌控,因为这是极不现实的。而是希望能够弄清在政府主导下的,充分调动了私人力量的社区灾害应急体制中,业主委员会如何能够找到自己有效发挥作用的位置。
从这个基本点出发,我们来考察业委会的优势。在社区社会工作的体系中,社区作为一种社会系统,为社区成员提供着社会化控制、社区参与和相互支持等功能。在中国,现代的物业管理小区区域基本和社区的范畴相吻合。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一种社区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以促进、维护业主利益和福利为目标。
业主委员会基本的功能为:首先,有效整合社区资源,提供社区服务。业委会从业主中产生,形成了自身的社会支持网络。它能够及时反映业主需要,以有效解决社区问题,满足业主诉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是相对熟悉的,因此当灾难发生时,这种业已形成的社会网络运作起来比生硬的行政命令要更为高效。其次,增强社区认同感,提高社区凝聚力。业委会的产生过程本身就是业主将个体的力量集合起来,将分散的资源整合,并肩面对整个社区的共同问题,确定共同需要。这些使得业主不单在物质利益方面能够得到帮助,更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支持,切实感受到能够以整体的力量来迎接所需解决的问题,适应危机境遇。在灾害发生时,业主委员会能够参与到整个应急机制中去时,那些对于业主来说熟悉的身影无疑是最好的抚慰和激励。最后,有效促进社区参与。社区参与是公民主体性、民主价值的体现,也是体现社区需要、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实现社区整体福利的有效途径和最佳方式。业主委员会通过全体业主一起参与、合力解决社区问题,为社区作出贡献。通过社区参与,业主能够充分了解自身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减少无权利心态。公民意识、民主价值、社区观念由此得以彰显。这样,通过共同努力不仅解决了社区问题,改善了社区环境,改进了社区管理制度,业主自身素质和能力亦得到了加强,在合作中更是能够增进彼此的信任。这些无疑在灾害来临时对于社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我们真正能够执手相望、和衷共济时,所有来自政府和社区外的援助才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
灾害应急机制不是救灾一项孤立的行动,其整个体系在更多的时间体现为平时的准备和预警。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组织,对社区内业主的不同需要进行了整合、分析,并向有关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提供,通过这类咨询、参与和支持政府活动,影响决策,提高执行效率,增强其科学性。这样,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和行政部门间的润滑剂,对灾害应急机制有效渗透入社区内业主集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是每个业主都希望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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