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哭了!物业人的委屈向谁倾诉?



“我刚检查过,垃圾都拖运走了,谁知道又堆满了!”一位保洁主管委屈地抹着眼泪。原来,某物业项目处为迎接重要上级领导参观检查,业主后勤处领导联合物业公司在内的多家外包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未曾想在10楼东侧电梯口处发现垃圾散落堆放、污水横流,散发出一股股恶臭。见此情景,后勤领导当场发飙:“你们物业公司就是这样迎接过几天的检查啊!”站在一旁的物业项目经理脸色骤变,一言不发,场面十分尴尬。连项目经理自己也没想到,几天来紧锣密鼓地布置工作,自己身先士卒加班加点逐项落实,做足了准备,可是还是出现了纰漏。回到物业办公室,项目经理立刻召开会议,对负责该区域的保洁主管一番责问,主管大姐认为自己工作做到位了,而且数次巡查现场均未发现异常,被批评责问感到很委屈,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上辈子作了孽,这辈子干物业”,虽说是物业人的自嘲,也道出了行业生存之艰辛。在取得“真经”前,每个物业人都要经历磨难,饱受委屈,相当一部分物业人选择中途退场,只有一部分物业人坚守信仰,选择继续忍受各种不公平、冷漠、嘲笑。因此,如何增强心理抗压能力,学会化解压力,适当倾诉委屈,成为职业物业人面临的共同问题!同时,关注物业人的心理健康也应该引起行业协会和社会的重视。如何化解职场压力,通过合理渠道倾诉委屈,笔者和大家分享几点应对职场委屈和困惑的经验方法。

沟通化解法

把握沟通尺度,向上级寻求指点。这里的尺度指工作方面的,上级指班长、区域主管、部门或项目经理,也可以是分管项目的总经理。当然,职位越高的领导,需要处理的事务越多。要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时,特别是项目经理以上的领导,一定要提前预约,切不可冒失前往,影响领导正常工作,应具备一名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礼仪常识。有些人担心向领导求助,会给领导留下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职务的印象。其实不然,负责、关心下级的领导是乐于帮助员工的。领导凭借其管理经验和思想上的高度,站在不同的立场开导情绪,排解委屈,从而令人获得启发,有所受益,释放压力。

真心诚意学习,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物业服务涵盖社区、学校、医院等多种业态,每种业态都有其特点。初入某种业态,特别是刚刚接触行业的新人,一开始往往四处碰壁。亲和的沟通力、临危不乱的气场、处理问题的技巧等工作经验恰恰是职场新人所不具备的。所以,应虚心向周围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学习如何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工作中遇到棘手或困惑的事,主动和经验丰富的同事交流,避免盲目行事带来的烦恼。

掌握沟通技巧,适时向业主倾诉。全天候的服务使我们和业主近距离接触,胜过亲人般朝夕相处。在提供的各项服务达标的前提下,根据时间和地点,主动去业主家回访或调查,运用沟通技巧,注意表达方式,适时向业主表明物业工作的艰辛和面临的困难,在感情层面得到业主的支持和信任,赢得更多业主对物业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以减少因沟通不畅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上的误解和投诉。

回归家庭怀抱,用亲情暖化委屈。家庭永远是温馨的港湾,当你遇到委屈时,不妨回到家,回到亲人旁边打开心扉,倾诉你的委屈。相信他们乐于分享你的快乐,也希望分担你的痛苦。

转移压力法

培养兴趣爱好,转移工作压力。工作并不代表全部,生活才是主旋律。劳累一天,放下工作,约三五好友,运动健身,释放压力;或约两三姐妹,品尝美食,忘掉烦恼。缓解身心疲劳,以丰富的生活助力职场。

树立学习意识,用知识化解委屈。处在社会变革和行业转型的交叉口,在企业竞争加剧,服务要求日趋提高、行业标准日渐完善的背景下,不学习就会被淘汰,不学习烦恼只会越来越多。树立终生学习意识,加强学习能力,完备专业技能。用知识武装自己,使业主满意,使物业保值增值,从而实现自身价值。

自我战胜法

学会换位思考,用心态战胜委屈。试想,谁的职场不委屈?弱者会在委屈面前表现得唯唯诺诺,强者不会让委屈阻碍前方路,成为职场发展的绊脚石。与其痛苦不堪,不如痛定思痛,找到原因,战胜烦恼,轻装上阵。

独立承受委屈,小不忍必乱大谋。职场的委屈,有些时候要自己独立承受,过多地抱怨可能会招致更大的烦恼。与其抱怨,不如在逆境中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心理素质。要相信,那些没有消灭你的东西,会使你变得更强大。

追本溯源,理性分析原因。事出必有因,理性分析“委屈”发生的原因,是自身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或是为人处世过于锋芒,抑或业主故意刁难……分析原因,对症下药,避免产生负面情绪,影响工作。也要善于从工作中总结经验,梳理一套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法,遇事方能从容不迫。

物业服务者应该正确认识和理性面对职场压力和烦恼,一方面苦练内功,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专业技能,完善自我。另一方面坚守职业操守,不卑不亢,借助外部力量,合理排解困惑,积累经验。总之,立足行业,物业人要有百折不挠、锲而不舍的恒心,敬业笃行、孜孜不倦的虚心以及乐观向上、天真浪漫的童心,且行且微笑!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11期/总第3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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