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治标不治本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强制执行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挑选性执法
我们看到,执法决策者没有选择到某一时间尚未执行的案件来组织强制执行;也没有选择标的超过某一个金额的案件来强制执行;而是挑选了某一利益群体对另外一个利益群体败诉的若干个案件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什么?
强力,以军队为代表的组织,是代表该利益集团(无产阶级)向另外一个阶级专政、专制的工具,其目的是消灭那个阶级。建国以后,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军队作为国家力量,时刻准备对付外部势力对国家的侵略和颠覆活动。
强力,以警察系统为代表的组织,是(在刑法层面)代表社会大众制止少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工具。同时,它也是(在民法层面)维护法律制度本身钢性的力量。而不是,也决不能是维护社会大众中某一利益集团的工具。因为,在法制社会中,强力只能介入违反法律尊严的活动,而不能介入任何一个利益团体之间的纠纷,否则,强力就有替某一利益团体服务的嫌疑。就可能造成对应利益团体对法律的不满、不信任甚至更复杂的社会心理状态。
强制执行到底有错吗?
法律是钢性的且具有最高的尊严。我国是由人民立法,立法权在人民,立法自然为民。而执法(包括强制执行)本身也是司法的尊严、全民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所在。所以,强制执法这个权利,不是,也决不应该是为当事人(例如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利益团体)而强制执行,而是为司法制度、为国家法律的钢性而执法的行为。
我们国家的行政权利曾经非常巨大。随着国家依法治国这一国策的确立,行政权利越来越小,越来越受到限制和监督。以前“政府说了算”,现在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都限制了政府的权利。这个时候,司法的钢性就更是社会内部稳定的唯一防线了。
因此,即便是一个“不合理”判决,只要从法定程序上形成了生效判决,无论当事人自己是否觉得“合理”、“合法”,都必须执行,这必须成为社会的一个共识。
挑选性执法昭示什么
执法本无过,强制执行也是司法系统可以采用的手段。问题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是从众多不履行生效判决中,挑选了一类来安排强制执行。特别是这种挑选,是以败诉方为某一社会利益群体而胜诉方恰好是另外一个社会群体的一类案件。
这向社会昭示什么?法院是为法律的严肃性而设立的呢,还是为了某一个社会利益团体设立的呢?或者是以“法律严肃性”为由而为某一个利益团体服务为实呢?尽管我们的决策者有千言万语能说明自己的决策是依法办事,但是社会的公众认知,并不完全受你演讲的左右而是看你的行为和行为后果。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必须考虑这种挑选执法的后果和社会普遍理解的程度。
对付小额债务问题需要采用警力吗?
强制执行的“强力”力度是否和被执行案件的标的相当,是否有滥用的嫌疑,是否有滥花纳税人钱财的嫌疑,也是决策者必须接受人民(通过人大代表)监督的。对于不动产主的和不动产相关的小额债务,由于其金额相对不动产本身微乎其微,其实可以用冻结其不动产的办法或者冻结其帐户、向信用卡等信用机构发出信用建议甚至直接从被执行人帐户强制划款等方法来实现强制执行。而采用警力来对付小额债务问题,套用一句旧话就是“用解决敌我矛盾的办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给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公认的,况且我们现在处在一个“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下,更需要的是一群有极其高超的执政能力和解决社会矛盾技巧的政治家和公务员。
业主到底有没有“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权?
从此次强制执行行动和朝阳法院公布的其审理的7,000多件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能够得出什么?
单个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如果有,那它在哪儿?那么多案件中,居然没有一起是合法拒交行为?如果没有,没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目前的法律制度上来看,似乎业主是有“欠交物业管理费”即法律上赋予的抗辩的权利的。否则,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物业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法院建议》中也没有必要说“特别建议业主恰当、适度行使合同法所规定的抗辩权”了。但是,什么条件下使用抗辩权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法院就一个判例都没有?
一个法律上赋予公民的权利,却在实践中无法实现,没有渠道实现,不受法律的保护,而的确又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这个权利!这真是一个怪现象,这是依法治国的国家绝对不应当发生的情况!所以,要么我们的制度就能让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能够依法实现并且获得保护,特别是他们被侵权且主张的时候,能够获得国家法律的救济;要么,就由人民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确立不赋予公民某项权利的法律。比如公民纳税的义务,就是不可抗拒的。简单说,要么我们就要让业主有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权利;要么就由人大立法干脆剥夺了这个权利。给这个权利,又让它实现不了,结果就是权利人对法律失去信心。
当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司法制度的时候,他们就会去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后果不堪设想。和谐不但没有,连稳定都没有了!
寻找业主欠费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我国公民利益的救济渠道,即民事活动的纠纷的解决,在行政主导的年代,曾经是以行政和上访制度为主的。司法,主要是面对刑事案件即对全民公共利益的侵权活动。如何向依法治国的体制转轨,如何建立司法权威而不是行政权威,则是当前国家应该考虑的问题。不能一方面降低行政权威,宣传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概念,而另外一方面又事实上把权利人的救济申请拒之门外。纠纷永远不会自动平息的!一个和谐的社会,是要让所有的纠纷都能化解、调解而不是压制、抑制甚至遏制。
那么,能否寻找一个或者几个业主欠费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呢?这就是告诉大家,既然法律赋予了业主的抗辩权利,那么在合法的情况下,一定能够行使,而且法律也支持。而不是现在的结果:无论什么情况下,法律赋予业主的抗辩权利,都不能行使,那法律谁还相信!
生活还要继续
物业管理费纠纷在强制执行之后,并不会像其他商业纠纷的执行后,当事人之间可以从此互不来往,当事人可以从中学到处世办法。而本类纠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得继续履行合同,还得继续和对方面对面地生活在一起,他们是“棒打不散的鸳鸯”。这就为新的纠纷埋下了起因。而判决和执行,并不能真正起到为当事人双方定分止争的目的。业主可能选择继续欠费,继续当被告,继续被强制执行的“恶整”方式。但是否能够真正明白如何抗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则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物业公司收不上来物业管理费,你可以选择离开。只有这样,全体业主才能最终明白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来源、用途和意义。
总之,现代商品房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问题,是直接涉及到城市社会和谐与否、安定与否的大问题。通过这个事件的讨论和反思,相信人们将越来越认真地考虑如何真正维护自己的和本利益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本身的尊严的重要性。
任何人不要指望司法机构只为自己的利益群体而工作,今天可以只为你,明天就可能只为他。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2期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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