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与社区的无政府主义
最近,社区的均衡状态正在迅速被打破,譬如北京的“美然动力街区”,譬如我在济南自己作为业主的一个小区,开发商的物业公司也在一个月前黯然退出,尽管变化有时令人匪夷所思,但是这些事件演进的因果又的确在情理之中,社区的维权斗争激发了一些业主的郁勃之气,中国古已有之的“揭竿而起”的情结,今天正在社区上演。
“无政府主义”在我国的历史上,承担过极大的启蒙作用。清末的李石曾,写过一篇《无政府论》,其中说到:“为古之政府者,尚可托言为民任政;为今之政府者,不可言也。古时人民思想简单,知识幼稚,固不可一日无君。待人民渐有自治力,而政府反忌之,时施阻抑,以消灭之,则政府可以永存,然而大势不许尔尔。……”或许有人认为无政府主义实属无稽之谈,然而恰恰相反,无政府主义不仅有广泛的理论支持,而且为众多的先烈所追随,法国大革命即带有强烈的无政府主义色彩,而其后蒲鲁东、克鲁泡特金和巴枯宁都是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
对无政府主义者而言,他们相信个人对其自身行为负有责任,而与其相对立的,父权体系的社会,其思维模式却蜕化人的独立思想、独立行动的能力,正如雨果所述的:“三种沉重的枷锁套在我们的肚子上,那便是教条、法律和自然的桎梏。”让人们期待精英阶层来代替自己作决定,代替自己解决问题,还美其名曰:社会分工的结果。今天物业管理者面临的困惑,“业主大会”在现实当中的缺位,难道不正是因为每一个普通业主的依赖性?社区维权业主们所追求的推翻“物业管理管理层”的良性诉求,包括“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大会”之争,其目标指向仍然在于“代替选择”,而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无政府主义。如果不能形成新的官僚集团,维权活动就会成为一部分人无依托、无止境的义务劳动,和另一部分人的“搭便车”与“放下筷子骂娘”。
所以,无政府主义存在这样一些悖论:要改造社会,先改造自己;要维护财产,先放弃财产;要绝圣弃智,先要选贤与能;让大家去私从公,必须要自己先“自毁其家”,如果业主没有了私心和私欲,物业公司诚然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纵向地比较,在早期不交物业费的时代,大家岂不是也生活得很好么?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前提,是大家本身都“与世无争”,没有对房屋的权利要求;而今天,恰恰相反,当业主越是扩张他们的财富和私欲,当公共权力的边界一而再地被逾越,物业管理企业就像一个气球一样膨胀得越来越大,在“美然动力”的案例中,社区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仿佛真的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了。正所谓“魔由心生”,由于社区阶层的复杂化,业主和居民的多重角色,已经决定了社区“政府”的责任日益加重,而无政府状态,也就成了暴力、混乱、任何人都无法自我保存的同义词。
自古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谁生厉阶,至今为梗?”因为物业管理项目的不可逆性,使盲目运作“业主自治”的社区不乏业主的悲剧。但尽管如此,我仍然抱有乐观的想法,认为社区的“无政府主义”是完全可能的,只有政府走下神坛,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才有可能诞生。今天中国的物业管理者面对的是这样的业主群体:其中大部分的老人处于第一次浪潮——农业文明的浪潮,而父母是第二次浪潮的中坚——工业文明的产物,最后,家里的第三代却是第三次浪潮的产物,他们是现代信息社会的拥护者,轻视获取、占有而关注生存和个性。物业管理者同时将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服务,这就是中国物业管理的革命性前提,物业管理的困厄来自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代沟,在社区动荡与骚乱的背后,是令人震惊的变革。——由这种震荡必将产生健全的、合乎需要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
我发现,人们对待物业管理的方式也如同对待婚姻一样,早期的农民婚姻,他们所关心的对象是她是否足够健壮,能否分担家庭的劳动和照顾孩子。到了工业时代的婚姻,“爱情”成为一种温情脉脉的指标般的吸引力——事实上,早期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纯粹是功能上的满足;而后物业管理逐步沦为一种虚荣上的满足,即使在深圳也仅仅是上升到外观上的和安全上的满足,而当前屈从于高价购房的业主们,正被自己所描绘出来的、逐利的物业管理魔影所吓倒,由众多开发商塑造出来的花瓶般的物业管理并不值得推崇,而未来真正的选择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其实越来越倾向于满足多方面需求的资源和能力。
其实,“不要物业管理”的呼声日高,包括《物业管理条例》也准备承认这个事实,尽管“物业服务”的含义只是越来越让人们困惑,但这对同行和业主来说倒都是好事。一直以来物业管理者的尴尬之处在于:相对于政府部门,他是私人部门;但是相对于社区当中的业主和大量社区服务的享受者,他是公共部门。所以在未来,物业管理在社区中的角色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复制到城市乃至国家公共管理的课题之中。一股不可知的巨大力量正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越过标准化、同步化和集权化,这种力量,既是对旧的社区文明进行挑战,也必将推翻社区的官僚制度。专门为业主提供定制的,个人化的,有优先顺利的增殖服务;同时业主通过知识和理性的普及,能够进行广泛的自我管理,我认为这才是社区“无政府主义”的未来。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4期总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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