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自由和业主的自由
有可能,当今的物业管理之争已经超越了利益之争,而代之以原则和观念上的碰撞,他们的冲突有一类体现在“深圳模式”和“北京模式”上面,有些倾向认为:深圳遵循着传统的、保守主义的物业管理,而北京则是现代的、自由主义的物业管理,这句话自有它的道理。
早期的物业管理将传统官僚机构手中的公共权力加以整合优化,结果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深圳莲花二村工作的岁月,房管员对砸墙的业主毫不犹豫地没收其工具,管理处每季度提供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数额和余额,办有社区的报纸,举办象棋比赛,业主疑难问题和不称心的邻里纠纷,到了物业公司都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和答复,作为物业管理的倡导者,我们一直相信一个正直的、守法的、廉洁的物业管理“政权”其实就是社区中业主的福祉,这时的业主们,享受着一种专制主义,受保护的自由。
而后来,个人权利的拥护者发现,物业管理者压根无权包干一切的决定,最大的变化产生于《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所发生的变动,在草案中,物业管理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这里仍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语,其实,在人们生活多样性增加的同时,业主的“自由意志”这一概念悄然浮现,早期物业管理社区中“公共事务”的主权今天必须让位于“个人权利”的自由,但是这两者的过渡地带,却产生了太多的悲情事件,面对着众多既得利益部门的排序,率先上PK台的不是垄断部门或者开发商,而是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深圳物业管理黑幕调查”正是披露这种绝对专制主义的丑恶,他们企图用暴力来维持人们沉默的“权利”。而相对应的,物业管理员工所受到的业主的人身攻击、肆意侵犯却鲜见报道,但是又异常普遍,其实,“僭主政治”在物业管理行业更多地蔓延着,他们是假借“维权”之名,把物业管理施以极端的个人化色彩,对一切其他人和服务者充满敌意,缺乏任何约束,时下流行的完全缺乏游戏规则的“业委会自行招标选物业”、“不由分说拒缴物管费”、“动辄辱骂物管员工”,而物业管理者自己的劳动果实却得不到保护,对违章的业主也被迫忍气吞声。
症结在于每一种自由都有它的危险,早期“物业管理的自由”危险在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区权利中的份额,而轻视个人权利和享受的价值;而今天“业主的自由”危险则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见《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法国邦雅曼·贡斯当著)。当热衷于唤醒业主民众的人们一再哀叹业主缺乏投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时候,我们不要忽视业主对社区的要求已经变得惊人的狭隘,而且是如此地缺乏社区凝聚力和自豪感。
1996年秋,一次武汉大学枫园的学术演讲会上,我听一位博士说到:中国没有代议制的传统。我反对他那种鄙夷的口吻,但不得不同意他这句话,因为即使在自己物业管理生涯的今天,在业主委员会享受充分的自主权和“业主代表大会”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已经和代议制如此接近,我甚至闻到它的芳香气息,但是我担心这样的花朵下仍然有刺伤这些“代议制”先驱手指的尖刺。
贡斯当继续写道:代议制是这样一种组织,一个国家可以凭借这种组织安排少数个人去做国家自身不能或不愿做的事。穷人照料自己的事;富人雇佣管家。这就是古代和现代民族的历史。代议制就是,大众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没有时间去亲自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做他们的代表。不过,除非是白痴,任何雇佣管家的富人都会对管家是否尽职进行密切监视,以防止他们玩忽职守、腐化堕落或昏庸无能;此外,为了评价这些代表的管理,那些深谋远虑的土地所有者们会对各种事务以及他们委托代理人所进行的管理保持良好的了解。同理,那些为了享有适合于他们的自由而求诸代议制的人,也必须对他们的代表行使一种积极而持续的监视,必须保留权利,以便当代表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
的确,代议制是一种受约束和受监管的原则和精神,而不仅仅是什么权利的表达,更不是权力的产生方式。从贡斯当的定义可以看出,“物业管理”的定义本身就是一种代议制的实践,而我们所需要的正是维护物业管理的实践,颠覆中国以往的官崽情结,切断官僚社会横加于社区的桎梏,而代之以负责任地以集体的方式行使社区主权,而这种设计方式,都是所谓的《业主大会导则》或《等级收费标准》所无法替代的,如果说物业管理仍然是自由的绊脚石的话,只是大家对自由的观念和定义有所偏差而已。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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