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的理性之路 协作共进的公共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课题组》是当前活跃在物业管理和物业小区治理领域的一支生力军。该课题组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应追朔于2000年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该项目的中心内容和核心思路是用制度分析的研究框架探讨中国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当时关注的主要领域政策是转轨中的住房制度变革。由于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物业纠纷与物业小区治理问题日渐突出,研究的范围和重点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拓展了。

2002年,目前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陈幽泓、王海等通过网络媒体发现彼此志趣相投、思路接近,尽管专业和工作领域完全不同,但是在规范房地产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建设美好社区的大目标方面殊途同归,因此建立了一个初步联系。另一方面,王海、秦兵、舒可心先行组成了一个维权三人组合。这些自愿的组合与联系发生了一个突变,就是我国第一次开门立法实践引发的社会反响所产生的作用。2002年底,在隆安律师事务所发起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讨论把业主委员会成员、学术研究人员、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者等组织到了一起,媒体也积极参与该项活动,作了大量的同步报道,这些活动取得了热烈的反响,使参与者深受鼓舞。考虑到长期合作的必要性,上述四方面人士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成立了被戏称为"F4"组合的《社区治理课题组》,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研究所所长毛寿龙教授担任了课题组负责人。其后,陈旭、蔡若焱先生以及一些业主委员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学生自愿者也加入了课题组。课题组同时作为一个团体会员加入了在美国的国际社区发展学会,向该学会提交了项目报告,将参加今年夏天在美国康奈尔大学举行的2003年年会,并将在会上作项目报告。

中国的经济转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根本体制的变迁,转折的突出点是私有经济成分和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蓬勃发展起来,但是这种发展是在相应的法律框架缺位的环境下发生的。因此,私权和私产、界定公权与私权成为推动新一轮改革发展所面临的中心问题。它意味着当前迫切需要奠定明确界分的公法和私法系统以防止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因为,这种侵害,除了来自平等主体以外,真正构成威胁的是公权力,而这只有通过建设法治国才能逐步加以制约。

居住住房是承载维系人民生活最大的两件事:普通个人最大宗资产――房产,以及家庭生活的场所。由此不难想象,在午夜纠纷中当公民认为其权利被侵害时,会具有极强烈的动机去维护其权益。但是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这些维权的诉求是自下而上的自发发生的,若不能形成良性集体行动的合力,从而获得自上而下的合法性授权,不仅起不到维权的作用,而且会使本来就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社区自主治理更难实施,使纠纷与冲突更加加剧,其后果是危害社会安定,影响人民的安居乐业。

要解决当前的物业纠纷,发展和繁荣社区,需要两个方面的巨大努力:

l、法治建设:如前所述。需要一提的是,法律制定不仅仅是法学家、立法机构与政府的事情,也是公众的事。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律和制度的演变是一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因为只有体现了公共精神即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选择的法律和政治体系才能实现善治,才能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当前提出尊重宪法以及开始开门立法的原因,也是为什么我们课题组积极参与开门立法这一过程的动机。

2、探讨社区自主治理的模式,鼓励和促进社区发展的实践:这个问题是艰巨而更长远的任务。当个人提出维权时,他或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需要经过实践才能习得。但是,要想使个人习得这种宝贵的技艺,必须要有制度的良性激励。若发端于个人利益诉求的制度使个人不仅关心私利,而且关心人们之间公平的利益关系秩序时,个人也就发生了向公民的转化。当个人私利的诉求显现出公共性格的美德时,就有可能产生自主治理基础上的良好秩序。

此外,还需创建和发展社会的纠纷与冲突解决机制。由于漫长的集权体制历史,中国社会缺乏分权和自主治理的理论、经验和实践,改革措施陷入集权与分权的两难境地,即常说的"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社区自主治理需要相应的权利配置,培训利益共同体养成协作共处、良性互动、协商解决纠纷的习惯。中国社会传统上过度依赖集权官僚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发展个人、团体、政府之间、不同层次政府之间,地区之间的权利配置,制定规则,推动制度创新与安排,激励制度性的理性选择,从而使公民采取合法的和理性的集体行动以及多重途径去维权和管理社区。

综上所述,《社区治理课题组》当前主要的任务是致力于研究和实践中国城市邻里社区治理模式的转换――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模式到按照商业规则与根据契约实施自主治理的模式。

我们希望汇集各界人士、整合社会资源,集众人之智慧,提供公共平台,与各方交流意见、共同探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解决物业纠纷、共建美好社区的理论与实践。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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