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业委会选举制度实证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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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本案例的基本结论

1、业委会选举中的两种逻辑

从BL华庭业委会的选举成立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两种不同的逻辑,第一种是业主根据财产所有权而享有法定权利的逻辑,而第二种是支配具有地方性利益与政治统治秩序的逻辑。

在平衡不同权利的优先选择时,国家可以在特定的界限内,根据特定目的而赋予某些权利和利益以优先性,甚至限制上述权利的行使。在此意义上讲,业委会选举制度的模糊性为转型中的国家在面对不同主体日益分化的政治经济利益时,提供了“在由放松规制所造成的无序和由体制复归所导致的专制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9]的制度空间。但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社区业主自治的许多“权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撑及保障,社区居民享有的社区资源及利益联系薄弱,缺乏社区公共空间[10],缺少参与社区活动和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这使得社区内部成员较为分散,对社区公共事务及权益的维护普遍存在怀疑、观望的冷漠态度,不能成为协调的整体与社区治理的其他相关主体相互制衡;在面对具有资源和组织优势的资本力量、行政权威的介入时,业主个体及业委会或者往往只能处于弱势地位,因缺乏改变整体社区关系的实力而以失败告终,进而重新选择冷漠和回避;或者模糊地认可(并非明确而公开的赞同)其“积极介入”,隐含着由其把握业委会人选并在此后的实践运作中提供相应支持的心理,具有“互相借用的默契”而没有明显的“利益协商”,但在BL华庭业委会的选举中,这种“默契”显然是被打破了。

2、通过业委会选举促进参与

虽然,BL华庭的业主权益维护行为及业委会的选举成立离不开社区内部积极分子的“唤醒”、“催化”等活动;不同社区及其新生的自治力量的差异性、局限性和对原有制度的依赖性也使社区建设同样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催化,尤其是对于依赖性较强、内部资源较为薄弱的社区。但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以及法律上赋予自治权能的保障,却是社区自治建设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因素。从目前有限的经验与观察来看,支配和影响着业委会选举的主要是利益机制。房屋产权的私有化使城市社区私人业主逐渐成为利益主体,其自主性日益增强,需要通过民主选举维护和扩大其利益。基于区分建筑物的构造、使用、权属和地域范围的属性,城市住宅社区的居民涉及社区共有资源的分配和享有问题,利益关系相对紧密,有利于形成社区的利益聚合体(从城市社区的发展来看,现阶段似乎尚未形成,或者说只有个别社区形成),共同参与社区的管理决策。但仅从“经济人”的角度进行利益衡量,部分居民由于其主要经济利益与社区并不直接关联,对参与缺乏热情;部分居民宁愿“理性的无知”,从中获取投机收益,这都会导致有效参与的不足。因此,通过业委会选举促进社区居民参与,除了物质性利益的激励调动机制外,还在于通过“经验的、程序的民主实践”,在选举程序的分解与规范的过程中增加居民共同在场的机会和民主参与、协商的经验;在选举“仪式”反复出现的强化效应下培育民主参与的观念和公共意识,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博弈过程的程序操作中让社区居民了解权利主张的可能性空间和权利表达的技术性条件。从此意义上讲,社区业委会选举是促进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一条重要路径选择,也是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有效参与的条件与保障

在社区自治的发展过程中,居民权益的实现与增益以及具有广泛互动能力的民主自治框架的构建,不仅来自于自治法性质的赋权条文的发展,也来自于居民利用自治组织、增强自身行动能力的“赋能”机会的发展。在积极的社区自治权利发展和沟通成本降低的基础上,社区成员间的联系程度加强,社区的动员能力上升,使选举动员和选举参与形成一种能动的良性互动过程,社区居民才能有效地参与业委会的选举,进而使社区本身具备作为一个有机的社会组织发出声音,形成统一行动的能力。而这一过程,在现阶段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制度性安排。

就影响业委会选举的制度背景而言,城市基层社会存在着自治与管理之间的矛盾。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基层管理职能的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自治与管理、控制之间的矛盾。而由于国家所规定的社区选举制度的模糊性,实施时必须落实为具体的选举办法和实施细则。这种层级地方化使选举规则本身不断被地方化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选举行为变动与差异的制度性根源。因此,在现行的业委会选举制度之下细化和完善选举的提名制度、竞选方式以及投票制度,规范选举程序的执行,构建比较公平的制度环境或程序环境去实现业主的利益要求,是促进业委会选举和业主参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另外,政府的重视与放权以及对民主程序的熟悉,回归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发挥监督、协调的作用)而并非成为社区利益纠纷的主角,也是现阶段不可缺少的条件,直接影响着选举和自治的效果。

在业委会选举制度与参与过程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和文化支撑方面,房屋产权结构和社区居民的教育水平、收入水平、阶层分布、流动性的高低以及“社会资本”[11]存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中国的城市社会中,房屋产权的私有化代表着城市居民利益的成长,促使居民的居住空间和利益空间产生叠加。在社区居民的参与过程中,房屋产权增加了其拥有者社会流动的成本,使之更具参与所在社区的组织与活动的动机。在城市住宅社区,居民大都不相识,且存在“私域”的封闭性要求。然而这样的社区,共同的(个体性)利益需求却使其存在建立业委会的强烈要求。这说明:房屋产权的私有比例、邻里间的距离关系与利益组织化机制也可能存在着正相关的联系。业委会(相对于居委会)也更容易发挥“委托-代理”的功能,尽管这种功能的实现也取决于社区建设的其他条件。而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社区居民个体或组织通过社区层面上的“网络”或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参与以及信任,获取必要的资源以生产一定的社区公共产品。其中个体间的互信意愿和程度也对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具有正相关的效应。社会资本存量与不同社区中选举过程和行为特点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基于以上两方面,政府对业委会选举的指导与规范以及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还必须重视对社会经济意义上具体社区类型的区别以及邻里层面的非组织性因素(关系)的建设。

注释:

[9] 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J].法学研究,2005(5),100..

[10] 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不仅包括硬件构成的建设,也包括社区成员的参与。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成员对社区公共资源的享有和利用程度以及社区公共活动的参与规模和持续性。

[11]社会资本被定义为:或多或少地是相互认同和承认的制度化的关系,换言之,一种团体的成员资格。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即个体和组织通过社区层面上社会网络或其他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居民参与以及信任,可以获得必要的行动资源,用以生产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参见:刘春荣.中国城市社区的选举想象:从功能阐释到过程分析.社会,2005(1).

(本文共同作者:余品词,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4期/总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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