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末倒置的“指标”业委会
郑州市政府把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2009年的一项工作重点,要求各区必须成立一定数量的业委会,并把小区成立业委会列为工作考核目标。于是各区闻风而动,如金水区规定全区17个镇(街道)办,每个镇、办至少要成立一个业委会,必须签订政府目标责任书。
于是业主委员会成了时下的流行词。
“目前郑州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业委会都是‘怪胎’。”一位业内人士这样分析,郑州市目前住宅小区近3,000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不到200个,其中一部分是政府为树立“精品小区”、“样板小区”而推动成立的,其他大部分是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才成立的,但不少成立后并不能解决矛盾,反而深化了矛盾。郑州晚报一位记者评论业委会的作用时说“只有15%左右名副其实,有10%麻烦不断甚至处于瘫痪状态,还有一部分处于麻木不仁状,其实是名存实亡”。
但郑州市政府仍热情不减。
近年来业管矛盾日益突出,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数字可以看到,近三年来物业管理的诉讼较之前些年增长了近百倍。有些解决不了的问题,业主们甚至闹到市政府,笔者就曾看到某小区业主围堵市政府大门的事件。也许这就是郑州市政府出台此种办法的背景。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本是从西方国家拷贝而来。在那里,从业委会到社区是自下而上产生,从而形成业主自治组织的有机整体。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可以看作是比较早的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萨特称之为由“小我私家”组成的一个“融合团体”,这个团体的特性是,有一个统一的目的和举措,那即是“到巴士底狱去!”同时,统一的目的和举措并未抹杀小我私家的天性和自由,相反,统一的目的和举措正是小我私家实践和自由意志的表现。在“融合团体”中,人性得到复生,自由得到规复,在否认君主独裁的举措中,整个巴黎市民组成了一个配合的人。所以萨特说:在融合的团体中,“每个小我私家都以一种新的要领孕育发生反作用:不是作为小我私家或他者,而是作为配合的人的个体表现。”(见于《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及其社会团体理论》2008-5-29)
萨特的小我私家类似于我们所说的业主,而业主委员会也相当于“融合团体”。业主自治实际上体现的是国家的民主政治:从单个孤立的业主到加入自觉性的业主团体,人们获得了更多的交流机会,并培养了宽容互谅与合作共赢精神。从人们最关心的身边的事务到整个国家的民主,从经济自治到政治民主,业主自治实现了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景。业主自治说到底就是社会自治,今天它已成为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核心部分。
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社会各界的认识也有着很大差距,即便是业主也各怀心思,而且真正了解成立业委会实际意义的实乃凤毛麟角。郑州晚报一记者在一次采访时有位业主表示:物业公司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但也有服务很周到的地方,能过得去还得过,不到万不得已就暂不考虑成立业委会“对付他们”。
听到这样的言语,实在令人脊背发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物业公司,这可能就是一些业主的真实的想法,物业公司干得好是应当应分的,稍有差池业主就会用各种办法对付你了。其实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关系以唇齿形容亦不为过,而势同水火似乎就是中国特色了。我们都应该看看宋有兴先生《对物业管理纠纷媒体报道的反思》(《现代物业》2007年第9期)的那篇文章,他的观点切中时弊:由于一些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和个别媒体的错误导向,许多业主往往把自己的不当行为误认为是正确的,无知作为真理被放大,结果导致悲剧反复上演。
应当承认有一些物业公司存在着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公平的说把业主当作对手而自绝生路的物业公司实在鲜见。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统一的目的和举措,那就是提高业主自我管理的能力,使每位业主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懂得尊重他人的利益,以一个配合所有业主的个体形象来维护公众利益,搭建与社会各界之间正常对话、沟通的平台,为社会利益的均衡增添新的砝码。
所以成立业委会绝不简单的只是为了某些人所谓的维权,也不是为了针对某一特定的群体或个体,否则就可能误入结党营私的歧途。《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的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其重点在于引导业主自治、自律、自立及自我发展。这“四自”应该是业委会建立的根本意义,单纯地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当作解决业管矛盾的一种手段,这恐怕与业委会的宗旨是截然悖立的。
业主的觉醒是可喜的,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只是这种觉醒需要正确的引导,这股势力也需要法制的规范,使之成为能够配合时代进步的主流的力量,而不是变成为维护私权与社会其他团体博弈的阵营。
笔者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下列一些条件:
1、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社区管理相对成熟;
2、业主有参与社区管理的意愿和积极性,具有自发自愿的性质;
3、业管之间基于小区的管理与发展需要一个与外界沟通的平台。
相信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业主委员会,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说明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既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行为,为何不充分发挥业主自己的天性和意志,让他们自己做主去解决问题,政府真正地做一个指导者呢?
政府采取定量指标的方式推动业委会建立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呢?在经历了那么多的无法兑现的承诺,承受了无以计数的信用的缺失之后,人们对政府的积极推动以及媒体的鼓噪,究竟能有多少热情的回报呢?河南省党政机关曾有大轰大嗡的政治习性历史,回想当年的浮夸风、一刀切等,似乎总少不了河南的影子。这一次是否又是再次的轮回?
政府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固然体现出一种认识和决心,但最终还要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毕竟“指导”不同于“领导”,既然是自治组织,由政府出面组织推进是否会从本质上变味呢?抑或结局只是一厢情愿?如果成立业委会搞定量指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分析其是否尊重了客观规律?且于法理是否有依据?不然政府的直接参与或可能降低业委会的公信力,业主有理由产生质疑,这样的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代表业主权益同时达到“四自”的目的?
“政府包办一切,人民听任政府安排一切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这个市场经济的伟大时代。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扩大社会自治,尊重公民私权,通过社会自治达到社会和谐,是当下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一种进步,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或可推进这种进步,但是否应当更多地尊重业主自己的意愿,一切都应当顺应社会需求,而不是刻意而为之,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推动。
尊重规律,重视需求,不要再搞出一些“怪胎”,而成为中国式幽默的“资源”。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第7期/总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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