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组织善治 从学习“开会”做起
北京市蓬莱公寓小区为较高档的新社区。1999年开始入住,但直至2008年6月才成立业主委员会,2008年12月25日业主代表大会正式成立。
北京市蓬莱公寓小区
2008年9月物业公司突然提出撤离蓬莱公寓小区,并于12月20日基本停止了在小区的服务工作。为了争取过半业主的支持召开业主大会,解决当前的物业管理“真空”问题,小区业委会在得到了昌平区建委的文件授权后采取措施,由居委会委员、业委会委员、业主与居民积极分子等发起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
应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邀请,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GOCO)于2008年12月28日、12月29日、2009年1月5日、1月11日,连续四次在蓬莱公寓小区举办系列研修活动,以帮助该小区解决当前所遇到的各种紧急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的内容是:在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团结小区业主,采取应急措施,并争取居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力量,最终妥善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真空”的难题,实现小区的和谐发展。
在2008年12月28日首次研修活动“探讨做好业主代表大会工作的途径”的基础上,2008年12月29日下午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在蓬莱公寓小区举办了本次系列研修活动的第二场,其主题为“探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途径”。蓬莱公寓小区业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及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等参加了研修活动。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中文译者之一、美国议事专家协会中国区代表袁天鹏先生作了中心发言,主讲题目是:“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改善组织治理——从会议治理到组织治理”。在发言中他介绍了“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而制定的三个基本规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动议规则
1、动议可行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2、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二、发言规则
1、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2、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发言请起立。
3、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4、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5、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6、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
7、遵守裁定原则: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反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8、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9、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10、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三、表决规则
1、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2、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3、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袁天鹏先生发言结束后,小区代表就“‘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矛盾怎么处理”、“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和外国的议会制怎样有机结合”等问题向发言者提问,并一一得到了答复。
(资料来源: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2008年第7号、第8号《研修简报》)
附一:《罗伯特议事规则》中与上述三项基本规则相对应的原文节选[1]:
一,有关动议。
导论 每项动议陈述事实如下:
(1)它比哪些动议优先(即,什么动议可以悬而不决而先提出和考虑此项动议)。
(2)它服从哪些动议(即,可以提出和考虑哪些动议而将此动议悬而不决)。
(3)它是否可以辩论(除非作相反规定,一切动议均可辩论)。
(4)它可否修正。
(5)如果一项动议根本没有“适用”于它的附属动议,应予说明[例如,见第11节休会:意思是,如休会这一具体动议,不能搁置桌上,推迟,交付委员会或修正][2]。
(6)如果任何时候都可能被误解,这种动议通过后“效果”将会如何。
(7)“陈述特别问题”,应具备其他一切有关知识以便使人们能了解问题。
第3节 在可以辩论任何题目之前[第34节],首先必须有一拥有发言权的会员提出一项动议;第二,须有人附议;第三,须由主席陈述。如果动议是书面的,需递给主席,并在辩论前宣读。
二,有关发言。
第40节 主席或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官员如没有特别头衔,一般称为主席;会议的章程常常为他规定一个头衔,如董事长、会长。
他的职责一般如下:
在会议预定开会时间主持开会;按照准备交付表决的次序宣布会议讨论事项[第44节];将正常动议的,或在开会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一切问题,予以陈述并付表决[第38,65节],以及宣布表决结果;
约束从事辩论的会员们遵守次序和礼节[第36节],决定一切次序问题(任何两个会员可向会议提出呼吁,第14节),必要时或为此目的受托时对一项次序或做法问题向会议报告。
……
主席应站起来将一个问题交付表决,但是可以坐着陈述它;在对一个次序问题发言时他也要从座位上站起来(不请任何别人就主席座),他的发言优先于其他会员。……在一个会员发言时,只要他不触犯会议的任何规则,主席不能打断他,例外的规定见第2节。
在投票表决时以及在投票将改变结果的所有情况下,他有权参加表决。……
主席有时请一个会员代理主席,他自己参加辩论;但是应当尽可能不这样做,如果许多人表现有情绪,可能难以维持秩序,则没有理由这样做。如果主席表现偏向一方,他便大大失去控制那些站在问题对立面的人的能力。
……
第2节 会员在提出一项动议之前或就任何问题向会议发言之前,必须先取得发言权,即,他必须起立并对主席称呼他的官衔说,“主席先生,”主席当即宣布该会员的姓名。如果两个或更多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决定谁有发言权,其方式是宣布有发言权会员的姓名。在作决定时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会议正在讨论的题目是某一会员动议的,此人(或者,代表委员会提出报告的人)有资格被认为有发言权(如果他在讨论中不曾发过言),尽管另一会员可能已先起立并向主席打招呼。(b)在会议讨论同一问题时,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c)由于允许对立双方轮流发言最有利于会议,主席在他知道要求发言的各人的立场而他们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则约束时,应当给予与前一发言人意见相反者以优先权。
……
在指定一个会员发言之后,不能因呼唤问题,或因一项休会动议,或者为了任何目的而被主席或任何会员打断,例外的是:(a)一项重新考虑的动议要求写入记录[第27节];(b)提出一个次序问题[第14节];(c)反对考虑此问题[第15节];(d)呼唤当天议程[第13节],或(e)出现要求立即行动的特权问题,如第12节所示。
第34节 辩论。当一项动议被提出并附议时,在辩论之前要有主次陈述[见第3节]。当任何会员要在辩论中发言时,他应起立并尊敬地向“主席先生”打招呼。这时主席宣布自己的姓名。……任何会员不能对同一问题发言超过两次(对次序问题只能发言一次,第14节),没有会议同意,一次发言不能超过十分钟,而且会议不经辩论须有三分之二票数表决[第39节]才能给予同意。……
在想要发言的会员都已发言之前,任何会员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作第二次发言。但如果有一项修正案,或任何其他动议被提出,会议面对的实际问题乃变成一个不同的问题,因而在辩论权方面应当作一个新问题处理。仅仅提一个问题,或一个意见,不算发言。
……
只要有任何会员想发言,主席不能结束辩论,在主席已起立将问题提请表决后,或者甚至在表决已数过赞成票后,只要尚未投反对票,如有一会员要求发言,他有权恢复辩论或提出一项动议。
第13节 当天的议程。
……
对当天议程,一个普通惯例是会议通过一项当天的议程,规定考虑每个问题的时间。当规定讨论第二个问题的时间已到,主席应立即宣布,如无人反对,大会即将讨论的问题交付表决,并陈述将要讨论的下一个问题。……虽然我们在此假设的议程表并不说出这个事实,但其形式本身隐含着,在给予任何题目的时间已满时,一切待决问题当即交付表决。
第36节 辩论中的礼节[见第2节]。在辩论中会员必须限制自己只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言,而避免评议个人。……提到另一会员时,他应尽可能避免直称其姓名,而要称他为“最后发言的那位会员”,或用描述他的某一其他方式。称呼会议的官员应当始终称他们的官衔。不允许指责一个会员的动机,但可用强烈的语言谴责一个议案的性质或后果。
三,有关表决。
第38条 表决。当根据问题的性质不允许修改或辩论时,主席立即将它提请表决;如果问题是可以辩论的,在主席认为辩论已结束时,他应询问会议是否已准备表决,如无人起立,他将问题提交表决。在美国各地有着不同的提请表决的形式。国会的规则,在众议院,要求提出的问题如下:“赞成者请说赞成”;在投赞成票后,“反对者请说反对”。以下形式是很普通的:“有人动议和附议[这里陈述问题],赞成此动议者请说赞成;反对者请说反对。”或者,如果动议是为了通过某一项决议,在已经宣读后主席可以说,“诸位已经听了宣读的决议案,赞成通过它的人请举右手,反对者请用同一方式表示。”这些例子[第65节]足以说明交付表决一个问题的通常方法,先投赞成票。
……
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该动议则失败,除非主席投赞成票,他的一票将影响结果,他有投票权,他有如此做的自由。如果他投反对票能使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他可以投反对票以挫败该议案[第40节]。如果有人提出呼吁[第14节],则问题是“主席的决定能代表会议的判断吗?”根据主席的决定只能由多数票加以改变的原则,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支持主席。
……
注释:
[1][美] 亨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王宏昌 译. 商务印书馆. 1995
[2]方括号中标注的是其他节次中的相关内容,方便读者查询。——本文编者
附二:《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美国军官亨利·马丁·罗伯特因查找不出举行会议时的议事规则,自行编写了一部《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2月19日正式出版,1915年《议事规则袖珍手册》正式更名为《罗伯特议事规则》,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规则》根据的是英国议会和美国国会的实践和程序,但是由于美国国会的各种功能和工作负荷之间以及很多组织之间的差异,本《规则》采用的是适合各种团体使用的准则。”[1]罗伯特逝世后,《议事规则》不断修订,最新版本为2000年出版的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每个人在会议上的基本权利,并强调必须经过“辩论协商”这个环节,此过程是利益相关各方表达自己诉求、了解其他人的诉求,然后共同创造多赢解决方案的过程。
罗伯特议事规则从以下这几个方面制定规则:
一是“针对性”,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如不能是“如何完善个税制度”,而必须是“应该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各专家在会前就要提交这样的明确观点,由主持人分发给大家,会上大家就可以针对这些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辩论。
二是“建设性”,规定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每个议题有一个表决结果,代表会议的一个多数意见。
三是“深入性”,就是通过“修改”机制,让大家真正深入和务实地讨论问题,把智慧集中在创造兼顾各方利益的多赢解决方案上来。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袁天鹏:我为什么翻译<罗伯特议事规则>》,文章原载于《法制日报》)
注释:
[1]尤迪斯·A·罗伯茨. 《议事规则》前言.《议事规则》[美] 亨利·M·罗伯特,王宏昌译. 商务印书馆. 1995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第2期/总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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