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回避的业委会“空转”
业委会的作用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同时第十六条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前几年,我们曾讨论过业委会“伪委员”的问题,那么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以及业主自治意识的觉醒,“伪委员”已如过街的老鼠,日渐销声匿迹,但业委会的“空转”现象却不容回避。
上个月的一个星期天,笔者的一个朋友到访,脸上还带着丝丝血痕,我惊问其是不是和别人打架了,他说前两天刚和小区的开发商干了一场。原来,开发商欲将以前售楼时承诺的小区中心花园改建为停车场,遭到业主阻止,双方冲突了起来,幸亏派出所及时介入才未酿出更大的流血事件,现在这件事情正由建设局、街道办、派出所、社区委员会进行调查。笔者一时有点犯晕,对这件事情的调查怎么可能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参与呢?朋友摆了摆手,一脸的不屑:“你就别提业委会那些孬种了,那天我们在现场和开发商派来的施工队理论时,他们跑得一个不剩,怎么叫都不肯出面,我们已经把他们的表现反映给了社区和街道办,在街道办的组织下临时选举了业主代表协助调查,下一步就是要炒那几个孬种的鱿鱼!”
“孬种”这个词虽然刻薄,却反映了业主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时对业主委员会所表现出来的逃避和不负责任的失望,是一种鄙视。当业主们为了自己的权益切实地组织起来时,业委会的委员们,这些本应该是业主正当权益诉求的代言人却不堪重负,临阵当了逃兵,他们怎么可能配得起业主信任,怎么可能担当起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责呢?所以也没有比“孬种”更合适的词来形容他们的这种行为了。而笔者相信,业委会的这种行为不是偶然,由于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运行监督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业委会的存在自然会出现“光听马达响,不见车子跑”的“空转”现象。笔者也曾留意收集了一些资料,对业委会的选举,人选的准备上无非这样产生:业主的推荐,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推荐。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曾见过物业公司暗箱操作,故意利用小区业主大都上班的时间进行选票分发,这样就会出现大量的空白票,而物业公司则可以利用这些大量的空白票来达到推举自己人的目的,这样组成的业委会,其作用不言而喻。相关部门的指导推荐也有问题,笔者认为,这里的“指导”应该是依据政策法规对业委会的产生进行原则性、方向性的掌控,而不是对人选的推举进行具体的“圈点”。进行具体的“圈点”,“指导”就变成了“领导”,“领导”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对业委会的民主选举来说颇有一言九鼎之嫌,而对尚在襁褓中的基层民主,业委会的选举是不需要政府部门领导来“集中”的。所以,凡是这样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往往带有很浓厚的“衙门”色彩,和物业公司及各级领导打得火热,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则轻描淡写,能拖就拖,能骗就骗,也难怪有业主编了“打油诗”出言讥讽:业委会,真奇怪,拽着领导裤腰带,业主权益用脚踹。这种典型的业委会“空转”现象既是“伪委员”问题的变态残余,又反映了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荐选举急需详细规范。
在一些企业型社区的物业中,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还存在另外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当选委员的年龄已是普遍花甲或年近花甲,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大都是退休老人。说到这个问题,笔者并没有瞧不起老人的意思,也不否认老骥伏枥的作用,只是由于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花甲之年,或是已近花甲,正是弄孙饴情之时,而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位置上,却要时时敢于碰硬,既需要时间,又需要精力,这正是业委会委员老龄化所不具备的条件。由于老龄化在业主委员会的集中,我们可以发现,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又常常变成了老年活动室,这是老年人害怕孤独,喜欢扎堆儿的表现,大家打扑克,下象棋,业主在这样的环境中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信心自然受损。此外,受老龄化影响,这类业主委员会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慢,甚至完全不能接受,处理问题往往仅凭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房时代的经验,又导致了和一些业主的沟通出现问题,而自己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又不能静下心来进行学习,造成了业主对业委会“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的抱怨。长此以往,对这样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怎么能够容忍呢?显然,老龄化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法胜任代表业主或组织业主进行维权的,也无法完全、正确行使监督物业公司的职责,即使是心有余,但终究是力不足,充其量只能起到“传话筒”的作用。
无论是业委会委员的推荐选举问题,还是业委会委员的老龄化问题,或者还有其他的什么问题,归纳下来,业委会的“空转”无非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精力分散不作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得罪人的工作,维权要得罪领导、得罪开发商、得罪物业公司,不替业主说话又得罪了业主,业委会又没什么具体的额外的油水可赚,于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就占了上风,主要精力放在了与业委会工作无关的方面,出了事情更是脚底抹油溜得快。二是动动嘴皮喊作为。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督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业委会的工作又没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和方法,面对业主代表大会的质询和评议,或是业主反映较多的问题,业委会喊得凶、抓得松,利用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得过且过,惟恐避之不及,时间拖得长了,还是“涛声依旧”。三是忙忙碌碌“秀”作为。一些业委会一谈起自己的工作就抱出一大堆记录本,对他们接待了多少业主,接待了多少次政府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物业公司开了多少次会,多少次在小区内进行检查等如数家珍,而对实际解决处理好业主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则寥寥几句,支支吾吾,满嘴的“文八股”,实际上有很多水分。四是不务正业“瞎”作为。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一会儿指责业主的素质差,一会儿又骂物业公司没水平,好像天下的道理都是他一个人的正确,有的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煽阴风、点鬼火,自己的建议没有被物业公司采纳就人为制造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还有的委员一到总结的时候就把物业公司的工作成绩都说成是自己督促的结果,滔滔不绝地把自己宣扬成物业公司的“带头人”,这些现象都是一种职责的错位。所以,面对这样的业委会,业主还有什么理由相信“组织”呢?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又为什么不能当被告呢?
看来,业委会的“空转”现象已不容我们回避,对这种不利于业主自治的现象应该由政府出面进行相关指导,建立健全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自制”规范,只有形成业主委员会前期的“自制”,我们才能尽最大努力解决业委会委员人选推荐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克服对人选判断存在主观经验影响的问题,通过前期的“自制”,真正把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推向台前,同时政府部门还要有义务帮助他们解决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瓶颈”问题,积极给这样的业委会当“靠山”,从根本上解决业委会的“空转”。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第1期/总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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