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角色
物业管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自行管理、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企业管理的三种形式中的一种。特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情形。因为,住宅物业管理更为大众所熟知和感受,所以主要讨论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中业主的角色。
无论从传统来讲,还是现实实践来看,物业管理这种形式在目前的不动产管理中,占据绝大多数。同样,由于历史的原因,非常多的物业管理还都处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阶段,也就是有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并履行合同的阶段。
在这样的一个大的特定条件之下,来谈物业管理中业主的角色,会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件事情。首先,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自从开发商手里接收房屋之后,就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施主”,此处的“施”作相对于“受”的这样一种解释,只是说明方向上的一种“出”的状态。因为从市场交易和经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说,作为一种物业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的买受人,这种施,并非施舍,而是合同义务,法定义务,也是相对于接受合同约定服务权利的对等义务。
实际的业务实践当中,或者由于对于合同本身并不十分的明了,或者有着诸如错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当做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或者错误的把业主邻里之间的纠纷当做物业服务的瑕疵,出现的不当维权和维权不能,进而导致业主的挫败感和不适感,形成业主与物业服务基层人员的冲突和矛盾,有许多人便有了“抱怨”和“愤懑”,更严重者成为以泪洗面的“湿主”。这里的“湿主”不包含被各方错误对待确实委屈和被侵害权利的那一部分,这样的一部分应当归咎于服务相对方的无知、无能和无耻。
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业主会发现:虽然贵为业主,又作为物业服务市场的甲方,有时候乙方的物业服务人员并不能够十分清楚自己的位置,尽职尽责的为自己服务。反而是还在不断地侵害甲方的利益、侵占甲方的权利。比如,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场地租金、广告收益、共有部位收取的停车费等等公共收益的不当得利行为,实在是有鸠占鹊巢、反客为主之嫌,反观自身,发现自己已然“失主”!
从无明的施主,到无鸣的湿主,再到无名的失主,业主会渐觉尊严扫地、利益尽失!有猛醒者,奋起维权!这造就了当下各地风起云涌的业主组织化浪潮。
业主要做物业管理的“主”
其实,最最基础和最最根本的物业管理中业主的角色,就是“主”!
一主,主人。房产的所有权人,作为房产的主人,这一地位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包括业主本人在内的最本质的认同和遵循。这可以从对于包括又不局限于区分所有权产权的房产的认知、行动上。对于房屋财产所有权的漠视、冷淡除了无奈、不知,更多的是放任和忽略!这将更深刻更长远的影响着对于不动产的维护保养。
一主,主见。商品房本身属于改革开放的产物,加上物权法颁布实施也不是多么久远。区分所有权在很多的业主的脑海里还是十分陌生的词语。对于共同共有、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业主普遍表现的并不多么的热心和专业。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业主组织建设之路并不平坦和顺利,超越个体的利益纠葛形成集体合意的工作也并非简单和容易,作为新型的利益集合体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存在着现实的内忧外患。这就注定了“主见”的不易形成、不稳定、不持久。
一主,主流。对于较长时间从事业主组织建设的业主组织参与者而言,目前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主流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相较而言,谈论者众,参与者寡,持续参与者鲜矣。很多的社区论坛里,活跃着大批的纵论社区事务的高人,一旦组织活动,往往是应者寥寥!一方面大家确实都很忙,一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实践者远远多于关注公共事务的热心人。
主人意识和行动的缺失,主见形成和持续的困难,主流现状的深重和普遍,注定了社区现状的现实和走向。
物业管理乱象最最根本的原因恰恰在于涉事各方的模糊定位,主张政府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指导、协助业主尽早、尽快、尽职的建立业主组织,真正的把市场的事情交给市场,由业主组织协调业主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形式形成合意,主宰物业服务市场!主持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真正的主力回归到位之后,一定会实现和谐社区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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