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使花盆坠落砸伤楼下行人,谁应承担赔偿

通常为了方便爱好种植盆栽的居民,在住宅区的楼宇设计时会在窗外或阳台处设置一些花槽,居民将一些花草种植在其中,既有利于观赏,也有利于调节环境达到绿化的目的。但是,有些居民没有妥善放置花盆或乱放花盆,在风力吹袭或开窗等不慎情况下,往往使花盆从高空坠落,危害楼下的行人安全。花盆坠落砸伤行人,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可见我国民法中有确切的答案。

王某居住在三层住宅楼内的一套房屋,因其爱好养花、养鸟,于是自己对阳台上进行了整修,架设了铁丝网,在网上放置了许多花盆,花盆上方挂着鸟笼。随着养花、养鸟的数量增多,花盆中的泥土及杂物也时常往下掉,幸好一直没有伤着人。住在王某楼下的住户也多次向其提出,要求王某少在阳台上摆放花盆,以免坠落伤人。王某也曾将两盆稍重的花盆从阳台上移开,其余则仍摆放在阳台的铁丝网上。1996年7月的一天,王某家中饲养的宠物猫从阳台上跳到一个花盆上。猫跳跃产生的冲力,使花盆重心移动并倾倒后从铁丝网中坠落下来,恰好花盆砸在了楼下行人金某头上,金某当场被花盆砸昏,被行人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头部重伤,需要做头部手术治疗,金某在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为此金某向王某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王某认为花盆是猫弄翻坠落,属于意外事件,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金某将王某起诉上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案件。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又称为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各国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就确立了我国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建筑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这是构成要件中的侵害行为部分。在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各国对直接致人损害的物的规定各异。我国民法通则将直接致人损害的物规定为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这种规定稍显笼统。为了方便操作,有必要对直接致人损害的物进行较为详尽的列举。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被认为应指房屋、桥梁、码头、堤坝、运河、沟渠、井塘、涵洞、隧道、围墙、门坊、纪念碑、雕塑、电线杆、埋设的管道、路标、标语牌、广告牌、脚手架、烟囱、电梯、缆车、索道、公园游乐场中的运动器材等以及与上述设施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如建筑物上的门窗、屋檐等,还包括公路、街道两旁栽植的护路林木等。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虽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但仍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致人损害的物的范畴。至于自然形成的洞穴、崖岸等一般不成为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中的致损物。此外,堆积物致人损害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极为相似,但由于法律及司法实践都未将堆积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视为特殊的民事责任,所以对堆积物致损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建筑物等物件倒塌是指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如房屋中的门墙倾倒、桥梁塌落;脱落是指建筑物等及附着于其上的某一部分脱离建筑物等而落下,如墙壁上的墙皮掉落;坠落是指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离原位掉落。总之,凡因建筑物等因自身损坏造成他人损害,不论其原因如何,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必须有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如致伤、致残而减低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如砸死受害人饲养的家禽、砸毁受害人房屋及其他财产以及受害人因伤残而引起收入的减少或丧失,受害人为医疗而花费医疗费用等。如果建筑物等物件的损坏使他人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而发生如上述所指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则依然不发生建筑物等物件致损的民事责任。

◆必须受害人的受损与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之间有因果关系。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建筑物等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等是受害人受损的直接原因,例如,本案中的花盆坠落砸伤行人。二是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物理力不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上述两种情形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都是致损原因。证明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

◆必须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予承担建筑物等致损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被告人可通过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从而证明自己无过错,达到免除承担责任的目的。

综上分析,可以非常清晰地认定:本案王某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要件齐备:第一、被告王某家中阳台上的花盆从其搭建的铁丝网的孔中发生坠落,这是侵权事实;第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客观存在,即进行手术并支付了医疗费,因住院治疗而误工,不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收入;第三、受害人受损是由被告的花盆坠落直接造成的,能够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四、王某认为自己无过错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王某阳台上的花盆在碰伤金某之前已经发生过落泥土等险情,王某楼下的住户也多次向其提醒,这证明王某阳台上的花盆存在着坠落的可能性,然而王某未能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关的防止花盆坠落措施,因此,对花盆坠落砸伤金某,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花盆确实是因为猫的作用而直接发生坠落的,当归根结底在于被告应当注意到花盆可能坠落而没有注意,或虽已注意而未采取相关的有效措施,所以被告提出的花盆坠落属意外事件,被告本人没有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那么,自然就得到被告王某应承担对原告金某的赔偿责任的结论。

鉴于高空坠物伤人是一件危害极大的事件,虽然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不断加强防止高空坠物方面的宣传,劝吁居民切勿将东西丢出窗外,同时也警诫居民要小心处理类似空调冷气机、花盆等窗外的凌空物件,慎防其掉下坠落,危及途人的生命安全。然而仍有人对此劝吁置若罔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加以制止。

为了有效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在业主公约中明确禁止高空坠物,禁止居民危险放置花盆,强制空调冷气机必须安全牢固安装。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当发现居民有放置危险花盆或空调冷气机安装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对有关居民作出劝吁或发出通告,让居民将花盆放置在比较安全的位置上,或者搬入室内,对于空调冷气机要重新进行牢固安装或加固,以确保安全。当季风或台风来临时,要及时发出通告,劝吁居民将花盆放置在比较安全的位置上,或者搬入室内,对于空调冷气机要重新进行牢固安装或加固,以免被风吹落伤及无辜。对于不听劝吁的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教育,责令其听从劝吁;仍不听劝吁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理。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2年10月/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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