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创意园区经营模式的借鉴价值

2000年,中国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此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发展范围从北京、上海辐射到全国各大城市。截至2007年底,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已达27.7万家,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

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创意园区应运而生。近十年来,创意园区在各大城市中萌芽、发展。但创意园区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经营管理层面。相对大陆,台湾地区创意园区起步较早,跨越了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步改良的探索历程。本研究希望经由对台湾地区创意园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探讨,得到有助大陆创意园区经营管理的宝贵经验与教训。

我国内地创意园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本研究认为,我国内地创意园区从主导力量来看,主要有政策导向型、艺术家主导型、开发商主导型三种模式,而在经营管理上此三种园区均存在各自的问题:

政策导向型是由政府规划建设并统一管理的园区。这类园区的问题是单一行政手段抑制市场作用的发挥。

艺术家主导型是艺术家自动聚集形成某个产业集聚后由政府统一管理。它的问题是艺术家缺乏房地产开发和市场运作相关经验,需要专业人士支持;但房产商介入后改变了园区原有生态平衡,影响园区艺术性。

开发商导向型是由民间企业对园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其问题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迫于资金压力开发商会引进一些非文化创意业态,很少考虑文化艺术性。

从以上三类园区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创意产业从业者、民间开发者三者关系处理成为当前国内创意园区发展面临的瓶颈。

台湾创意园区经营管理模式

国内创意园区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处理政府与民间开发者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内地创意园区经营管理应与国际接轨,借鉴外部先进发展经验,从中提取成功因素,吸取失败教训,为己所用。台湾地区创意园区起步比大陆早,文化上亦是同文同种,因此台湾地区创意园区经营管理模式值得大陆借鉴。

2002年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为落实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将台北、台中、嘉义、花莲等酒厂旧址及台南仓库群等五个闲置空间,规划为“创意文化园区”。期望依托区域特色,建构类型丰富的创意文化发展平台,促进区域发展。

台湾地区创意园区三种经营管理模式的比较

依据不同园区功能定位、设施型态、园区营运相关主体单位等差异,可把台湾地区创意园区经营管理模式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模式一: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园区日常运作。

模式二:以文化事务主管机关单位为主体向民间募款,成立官方与民间共同支持的财团法人基金会。由财团法人基金会专责主持园区日常运作。

模式三:委外经营模式。由文化主管机关确定园区经营管理大方向,公开征选合格厂商、团体在许可的期限与范围内经营。文化主管机关按委任合约定期监督并考核其营运管理绩效。[1]

此三种模式在组织、运营与管理等方面都有各自特点,详细情况见表一。

从表一可看出:“委外经营”模式在运营经费上,不需要政府拨款,并弥补了政府在专业人力上的不足;在运作弹性和人事制度上也优于其他两种模式;在业务执行上,因与官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合约,故存在冲突的可能较小。“委外经营”模式在台湾公共设施建设中已得到广泛实践,并逐渐成为新潮流。因此本研究认为此种创意园区经营管理模式值得进一步探究。

台湾地区公办业务“委外经营”模式

“委外办理”开启了台湾地区民间与官方合作关系,旨在加速民众服务广泛性与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一)政策与法律基础

为促进民间投资、缩减官方行政规模,“行政院”于1998年颁布“政府再造行动纲领”,台湾地区公办业务委托民间办理即源于此项“纲领”。2000年“行政院”扩大公私合作范围,通过并实施“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将合作内容由行政部门奖励的涵义转为民间参与公私协力的涵义。[2]2001年公办委外经营由“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推动委员会”专责推动。台湾“人事行政局”公布“公共设施服务委外经营”具体内容作为“委外经营”的参考。

(二)“兴建、营运与转移”的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基本构架

“促参法”第8条规定,“特约兴建模式”的相关类型由于经费来源与程序不同,可分为若干类,其核心由“兴建”、“营运”与“转移”三个元素组成。因民间业者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公共建设,因此官方必定承诺所建公共建设在一定时间内得以营运。特许期结束后,民间经营者须将公共建设营运权和所有权“转移”给官方,这样即形成了“兴建、营运与转移”的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基本构架。详情参见表二。

从表二结合台湾地区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可看出:BOT方式存在先期投资成本高,回收期长、风险高、官方与民间团体需长期广泛合作及采用专案融资等特点。而ROT模式适用于投资金额少、兴建期短、风险小的情况。另外OT模式优点在于借助民间的经营效率,避免公办经营不善、产生亏损或效率低落的状况。[3]

台湾地区创意园区“委外经营”实施现状

台湾地区的闲置空间再利用工作早期由“文建会”主导推动。上世纪八十年代“文建会”成立,公布“文化资产保存法”(以下简称“文资法”)。“文资法”推行初期,保存运动只由少数专家、学者与行政人员执行。直到1994年,随着文化政策的转变,民间团体、学者、行政机构彼此开始有了互动。1998年颁布的“政府再造行动纲领”和2000年“促参法”将“委外经营”的概念引入到创意园区经营管理中。

2002年“文建会”规划台北、台中等五个闲置空间为“创意文化园区”,除台北华山创意文化园区(现名为华山1914创意文化园区,以下简称“华山”)外,其余的创意园区目前还未完成民间参与经营。详情见表三。

从表三可见:除“华山”外花莲创意文化园区正在邀请民间单位参加竞标,此现象表明“委外经营”已成为台湾创意园区经营管理的新趋势。

华山1914创意园区的“委外经营”

2007年2月“文建会”为落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将“华山”定位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旗舰基地”,并引入三个民间参与经营合作方案,分别为电影艺术馆OT案、文化创意产业引入空间ROT案及文创产业旗舰中心BOT案,旨在使园区内闲置空间活化再利用,带动文创产业发展。

目前“华山”已形成一套严谨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场地租借办法与流程、场地使用要点、场地施工管理要点等,使“华山”的营运紧凑而高效。“华山”多元化的活动组织是其经营亮点,目前“华山”每天都有4到5个表演、展览与活动在同时举办,且日程已安排至2011年6月份。从2009年3月到目前为止,“华山”已经成功举办各类展览56次、讲座28次、活动88个、表演54次,其中不乏歌手伍佰、陶喆等明星参与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活动。进驻“华山”的商家业态较为多元,分别有餐饮、展演、画廊、时尚专卖店、健身等,还有著名艺术家如几米、方文山等人的工作室。据“文建会”第一处处长方芷絮介绍,“华山”2010年的营业额将近4千万人民币。[4]

台湾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管理的借鉴

成功之处

本研究认为台湾地区创意园区经营管理的成功之处有以下五点:

(1)使闲置空间与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减轻财政负担并成为当地创意产业展示窗口。

(2)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个创意园区进行整体部署与定位,从而根据地域特性,因地制宜,发挥最大效能,避免园区同质化。

(3)官方的监督,避免了地产商打着创意产业的旗号开发纯粹的商业地产。

(4)“委外经营”模式通过资源整合,有效的行政协助给予创意文化专业经营团队良好的创业空间。人员调度有弹性,工作团队具有竞争性。

(5)好的规划与好的委托单位能够相互配合,发挥园区特色,带动区域整体经济活力。

不足之处

上述提及的“委外”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软、硬件配合效果不好或二次施工的情况,且因空间再利用性低,容易形成新的闲置空间,造成资源浪费及行政程序的混乱。此外,官方有时无法确认最好的服务提供者、民间单位执行公共政策经验有限、民间单位与官方沟通困难等等都是“委外”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以“华山”为例,2005年之前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中,并未达到真正“创意园区”的功能。这些情况,一方面与“华山”的旧建筑物整修延期和“文建会”政策无法统一连贯有关。更主要的原因是“华山”的经营单位契约期限短暂,无法有长期的计划,民间经营单位无法投入庞大的资金,只能做简单的环境整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结语

审视我国台湾地区创意园区发展经验,本研究认识到在国内各个城市的创意园区经营管理中,建立政府委托民间单位经营创意园区的政策法规已迫在眉睫。当相关制度建立后,政府管理部门与民间企业的合作与沟通至关重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营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监督工作,同时要防止创意园区因软硬件配合效果不理想或者是重复施工而造成新的闲置空间。对于民间团体而言,由于经营的是公有财产,要将经营运用透明化,才能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和民众的支持。在经营期限问题上,鉴于台湾做法中短期委托经营方式的局限,我国内地创意园区在借鉴的同时可以加以改进,例如考虑设立一个可以长期运作的单位,达到可持续发展。

(阮如舫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贾丰奇,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研究,2008.4,p23与本研究整理.
[2]林翠如,“台湾建筑•设计与艺术展演中心”未来经营模式之研究,台湾南华大学,2008.9.
[3]黄淑晶,创意文化园区经营管理策略之研究——从加拿大温哥华葛兰湖岛园区看华山创意文化园区,台北,台湾中山大学,2005.1.
[4]邱琼平,文创产业旗舰中心 2012年诞生,台湾“联合晚报”,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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