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打了“这条狗”,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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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条微博新闻“杭州一小区两小孩被一只没拴狗绳的拉布拉多追着吓得哇哇大哭。小区保安持棍当场把狗打到半死口吐鲜血。小狗住院3天,花了800多元医疗费。狗主人事后希望物业(公司)道歉并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打狗没错,不赔。”围绕该不该赔,引发了诸多讨论。到底该不该赔?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不必道歉也不该赔偿。因为要求道歉,说明对方认为物业公司有侵权行为;而要求赔偿,则可能对方认为物业公司有侵权或者违
约行为。在本案中,保安员打狗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而言,本案打狗责任应视情况而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维护相关场地秩序”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保安员打狗是不是在维护“秩序”?是不是需要把狗打到半死口吐鲜血?

小区的狗可能有多种,比如有业主的宠物狗、无家可归的流浪狗;如按狗的大小还可分为大型犬和小型犬;如果按部分市区宠物限养规定还可以识别是否是限养的犬只。

对无家可归的流浪狗,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驱赶甚至必要时的驱打是应该的,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当然对业主的宠物狗,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驱赶甚至驱打的。如果是业主拴养的且业主在场,发生上述情况,首先是应要求业主自己将狗牵离现场,并妥善管理;其次应分辨是否是相关规定中属于限养的犬只,如果是,则应劝其主人不得在小区内饲养。

如果狗的主人不在现场,且又无法识别,则视为“流浪狗”处理并不为过;当然对不至于发生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小型温顺的小狗,如果将其“打到半死口吐鲜血”,实属过当。

因此仅就维护秩序而言,在业主在场且处于拴养状态,并且能够由其主人自行牵离的宠物狗,如果当着业主的面将其“打到半死口吐鲜血”,显然会被认为处置过当,引发侵权纠纷在所难免。

然而就本案所述的拉布拉多犬,在将两小孩追着吓得哇哇大哭的情况下,将其“打到半死口吐鲜血”,完全可以按照民法的“紧急避险”原理,免除物业公司的责任。

如果存在“紧急避险”的法定情形,本案打狗无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都有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紧急避险”责任的规定。何为紧急避险?我国《刑法》对此进行了诠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抛开有无避险意识说不谈,紧急避险成立条件至少应有:(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本案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因为:

1、成年拉布拉多猎犬体高公狗身高56cm-62cm,母狗54cm-59cm,体重25kg-34kg,属于大型犬;虽然适宜饲养,但是超过了一般城市的限养犬只的身高和体重的规定;对于他人特别是小孩,具有威胁性和危险性。

2、本案中两小孩被一只没拴狗绳的拉布拉多追着吓得哇哇大哭,可以认为有威胁合法权利的危险发生,而且是正在发生。

3、驱赶甚至驱打这只狗,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且“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只狗的主人,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而其本人是否在场在所不论。

与两小孩的身体健康权益和生命权相比,将狗“打到半死口吐鲜血”,不存在“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形;因为生命无价。而狗只能是“物”,其有生命不过是“动物”而已。

在此情况下,保安员采取驱赶或者驱打,手段的选择或者打击的程度,不能归结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惧怕业主结怨,放弃处置不可取

发生本案的情形,可能得罪狗主人,轻的拒交物业费,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索赔的后果;但是如果因此视为不见,放弃处置,是为不可取。

打狗结怨业主,只能认为是业主的认识问题;因为保安员在履行维护秩序义务的同时行使自己正当处置权,并无过错;而且如果保安员不予适时正确地处置,造成不利后果,不仅物业公司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狗的主人——这位业主必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安员是帮助了这位狗主人。

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不愿交纳,并不能阻挡物业公司行使要求其交纳的权利;一句话,向不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说了算;不是业主说了算。完全没有必要有此顾虑。

至于狗的主人可能因此向物业公司索赔,这是这位业主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既不是这位业主说了算,也不是物业公司说了算;因此没有必要为此担忧。相信物业公司正当的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更多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打狗无过错,打狗不应赔偿。

不过如果在本案中,有更好的处置方式可以选择的话,为了和谐,也为了善待众生,最好还是不要把狗打成这样或者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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