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广场舞
近段时间,关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极端手段阻止广场舞的案例不断见诸媒体,并很快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比较典型的有这样几起:一是2014年4月4日《新京报》报道,浙江省温州市新国光大厦业主26万元购买高音炮“以暴制暴”对付广场舞;二是2014年4月25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大悦城物管为了驱赶广场舞参与人员,在广场上撒下大量渣土碎石,一开始撒得少,跳广场舞的人清扫后继续跳,后来渣土碎石几乎铺满整个广场,连到这里散步的居民也不能来了;三是2014年5月26日《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汉阳区新长江香榭琴台小区门外约200米长、10多米宽的广场上,被新长江香榭琴台物业公司拉起百余米长的铁丝网,并竖起“禁止跳舞”的告示牌。
要跳舞就要播放音乐,而由于跳舞人员众多,播放音乐的音量只有到了一定程度才能覆盖到所有跳舞人员。这样一来,居住在广场周边的居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遭受噪音干扰就成为不争的事实。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物业企业和广场舞参与者双方矛盾虽然最终都通过不同方式得到化解,但不得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广场舞。
必须客观面对和理解公园、广场的公共属性
这是物业企业和受影响的业主在对待广场噪音干扰方面最基本的前提。众所周知,一个城市的中心地带,土地资源奇缺,尤其是人口密集区,可以说是寸土寸金。政府规划部门将数十亩或数百亩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为公园、广场,其服务对象为不确定性群体,无论是这个公园广场周边居民或者是距离比较远的当地居民,甚至是外地居民,都可以在此休闲娱乐。
因为公共属性是任何一个城市中公园广场的基本特征。客观事实是,居住在公园广场周边的居民,与其他远离这一区域的居民比较,具有利用公共资源的优势:能够更多地呼吸到公园里的新鲜空气,能够更便捷地享受公园广场的公共空间,就连开发商在宣传公园周边的楼盘时,也一再将“我家住在公园里”作为卖点,并提高楼盘售价。但是“甘蔗没有两头甜”。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们闲暇时间的增多,城市公园广场更加开放,各种休闲活动越来越多,噪音干扰也就随之越来越多,原来购房时的优势很快被居住后的负面影响所淹没。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管理公园广场周边楼盘的物业企业,应引导业主理性看待这样的现实,对类似广场舞、歌咏队、秧歌队等噪音干扰,只要影响程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就必须接受。因为任何游戏规则都是对等的,居住在公园广场周边也是同样,如果只想享受来自公园、广场的新鲜空气、鸟语花香、出行便捷等优势一面,而不愿意接受由此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是明显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基于这样的基础性认识,物业企业如果遇到业主反映广场舞噪音扰民的问题,就一定不要许诺由本公司出面采取某种措施予以尽快解决,因为这样的问题涉及到公园的公共属性,不是由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一片真情和承诺所能够解决的。要尽力对业主从公园广场的公共属性方面去做解释疏导工作,目的是化解业主与广场舞之间的矛盾,而不是站在业主一边去谴责广场舞参与者。
物业企业职责定位令其不宜直接涉入广场舞纠纷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职责,第四章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界限予以明确。这些内容,可以说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范围、工作职责、介入程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管理范围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工作职责是“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介入程度为: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仅为“应当制止”,而真正解决问题,需要由物业企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照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可以看出,广场舞发生地明显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即使受到噪音干扰的小区业主,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也应当是对广场舞制止,无效后报告给城建部门或者环保部门,而物业企业绝对没有法定依据和义务直接采取措施驱散或阻止广场舞。
物业企业应掌握环保方面基本法律程序,工作才更有主动权
作为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小区业主的总管家,当遇到业主因为广场噪音干扰投诉时,物业企业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其噪音是否违法、构成噪音污染,如果了解了国家环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程序,物业企业就能够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由环保部公布、于199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将城市生活中的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商业、工矿、居民居住区等不同区域和所对应的噪音强度分为5类,居民居住区属于1类区域,其噪音强度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其遭遇的噪音只要在这一数值内,即是合法的,如果超过这一数值则构成噪音污染,物业企业或业主均有资格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投诉。
那么,如何认定广场舞噪音对业主的干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呢?根据上述《标准》,环保检测机构要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具体要求予以检测,比如具体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次数、室内检测是否开窗,噪声源与居民居住区距离等,都有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发布的数据也有权威性。在一些大城市,如果被噪声干扰的居民对官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有疑虑,还可以聘请外地或者有资质的民办检测机构予以检测。当业主拿到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其噪音数值超过国家规定,就是最有利的维权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广场舞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小区物业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以及受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按照专业归属渠道向所在区域的环保部门反映,要求环保部门采取措施,使广场舞噪音降低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数值以内;再如通过小区所在地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社区办事处、区政府等政府部门逐级反映,由政府部门去做广场舞组织者的工作,要求减少噪音干扰;还可以通过公园、广场的直接管理部门,如城建局、园林局等,要求这些机构通过制订公园、广场的管理细则,以地方立法形式减少或禁止在公园广场等这类公共场所使用、播放其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数值的音响设施。总之,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项,都要比物业企业亲自采取极端措施的效果要好得多。
社会在进步,城市在扩张,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也必须与时俱进,遇到棘手问题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政策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才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持久性。这一点应成为所有物业企业从诸多广场舞噪音极端个例报道中吸取的最具正能量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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