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对“过分的要求”应说“不”!


 

某小区一位业主起床晚了,发现上班要迟到,于是叫保安到门口给自己叫一辆出租车。虽然不是分内工作,保安还是用对讲机通知小区的门卫给这位业主叫了一辆车。业主下楼乘车,感觉服务很好,但发现车费太贵了,于是投诉保安故意给他叫车费贵的出租车。

无独有偶,在另一封闭式管理小区,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一天,一位业主乘出租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因为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没有付款就下车。司机追上他索要车费,业主跑进小区大门,“命令”保安拦住司机,因为保安没有拦住,业主补交车费后投诉保安不保护自己的安全。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方兴未艾,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了许多认识上的问题,物业管理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业主的非理性“维权”。这些纠纷往往令物业管理企业倍感头痛和无奈。究其原因,是业主并不了解物业管理,他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服务区域内公共、公用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服务。然而,有些业主却认为:我只要交了管理费,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家中的电灯不亮,水龙头漏水,一些业主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马上修理,稍有怠慢,便会招来非议。

而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便于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物业管理者寒心的是那些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应尽义务。应该说,业主的错误认识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困难和麻烦是显而易见的。换个角度看,物管公司无条件的“让步”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物管企业自身来说也无异于作茧自缚。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善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虚心地接受,而对一些低素质业主的提出的过分要求就要理直气壮的说“不”。当然,作为新兴行业,物业管理的当务之急就是把业主的认识从误区引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加大《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增加与业主交流与沟通的机会,应当不失为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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