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老有养所?

随着“婴儿潮”(第二次大战后北美地区从1946年至1966年之间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人步入50岁,55岁以上的人口越来越多,而且还会持续增长。

尽管这些人口中接近退休的一部分人还在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家庭,但是大部分人已经不再打算购买独栋家庭住宅,转而搬进共管公寓。这些人中大多数着眼于自己能享有一个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这将意味着他们在选择居所时会更在意社区的生活方式和针对这类人群的活动设施。

已经有老年住户的共管公寓必须清楚,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老年群体,追求更健康、更活跃和更独立的生活,并选择“原地养老”(age in place,即老年人能够自信而舒适地在自己固定的居所生活,而且并不考虑地域因素),这些都是他们与历史上其他代的人所不同的特点。

盖大楼的共管公寓发展商们现在已经对这个持续增长中的市场虎视眈眈了,他们在开发新项目时已经开始考虑年长人群的要求。

对业主董事会和物业经理人来说,知晓年长住户的需求,并开始有步骤有计划地提供相应服务,可以避免公寓大厦遭受潜在的赔偿责任。

无障空间

为这些老人考虑的一项重要事宜就是“无障碍设施”。

这些年长人士需要无障碍的公共区域和便利设施,不仅要对套内进行建筑改进,并且也要保证在自家和公共区域之间穿行往来时通畅自如。

对既有建筑的改造,或者新的建设计划,意味着增加栏杆、人体工程学门把手、易操作的门禁系统等,并增加照明和舷梯系统,甚至调整电梯和车库自动关门时间的长度等等,诸如此类可以说出很多内容。

人权法案(Human Right legislation)通过保障个人享有对自有物业单元和公共区域的无障碍设施的权利,为共管公寓的业主和房客提供了权益保护。这项法案将对区域进行改造的要求同时强加于共管公寓的业主(那些房东)和共管公寓公司(整个公寓),以便能够让每个住户拥有从自己房间到公共区域更顺畅的通道。

公寓董事会要为这些改进工程做适当的计划并且留出资金上的空间。业主董事会应当专注于这些设施对住户的便利性,并开始寻求使得它们更加便利的途径。

此外,满足住户的通行需求包括重新划定停车区域,甚至于,董事会要考虑提供专用的区间巴士用于接送住户购物、就诊或者参加夜间社交活动。其他可以安排和提供的服务有送餐和药物送达。共管公寓董事会和物业经理现在应该多多着眼于这些便利性服务,并将它们纳入年度预算中。加入这类服务将会吸引那些已经上了年岁,并希望在今后一直能享受这些便利的潜在公寓买家。

那些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社区并将一整套服务固化于自身的共管公寓,其公共区域的无障碍设施和管理手段除了可以让住户受益之外,还能够预防未来潜在的责任争议和索赔——这些索赔很有可能是由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住户的需要而引起的。

公寓文件

标准公寓和既有公寓要根据老年人的入住和需求修改自己的相关文书。

公寓的《章程》、《条例》和《细则》,这些范式规则中不允许诸如“护工”之类的额外住户居住在物业单位内的条款,尤其是针对“单一家庭”的限制条款,应当被修改。用于辅助住户行动的一些装置,如助力电动车和轮椅,应该在《细则》中写明可以停放和储藏,以确保住户有更多的行动便利。

住户信息

共管公寓董事会和物业经理会不得不处理一些因为住户的高龄而衍生出的问题。他们必须对这些高龄人士的健康信息有更明确的认知,比如哪些住户有阿尔茨海默氏症和智力衰退的情况。

这些关联信息可以标明哪些住户(或其他人)有危险,大厦有必要建立一个应急系统去处理这些危险,这个系统应该包括有专职的救护人员提供特别的培训和实地演练如何正确、有效地处理突发情况。业主董事会和物业经理应该直接从住户或租客的手上获取他们真实的信息,以及他们亲朋好友的通联方式,以便在万分紧急的时候知道怎样联络他们。

在自家室内无法照顾自己而发生事件的情况是很有可能的。这些住户可能给自己和公寓其他住户带来危险,例如弄伤自己或他人,并给共管公寓带来潜在的责任风险。所以毋庸置疑,对那些适合照看老年住户的人登记完善、详尽和真实准确的信息是十分有必要的。

社会活动

由老龄化人群所催生的新社区将在社会交往方面显示出更多的重点内容,新的社区也必须在此方面有更强的能力支持老年人。闲着在家的老年人会组织更多的社会活动,管理者需要建立一个中心或者组织特别的活动来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结伴,并且使他们对社区产生认同感。

我们的社会正在变化,过不了几年公寓就会迎来新的挑战。现在正是时候开始考虑这些问题和着手准备解决它们。

本文由CCI(加拿大共管公寓协会)授权提供

“原地养老”的核心提示:

1、需着眼于套内和公共区域的无障碍设施。

2、从所有住户处得到他们各自紧急时刻联络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通联方式。

3、确保公寓有合适的商业保险。

4、通过新闻通告、特别会议和年度业主大会等形式持续地向住户了解他们的需求。

5、重新审视公寓文件关于护工、助力电动车、轮椅、停车和转换装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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