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泥浆引发的连带赔偿

泥浆砸车 物管倍感无辜

2010年4月3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汇龙湾家园5幢一业主搬家,将一辆黑色轿车临时停放于小区6幢外商铺门前。上午10点半左右,车主发现汽车车窗玻璃破损,随即拨打110报警,并由警务人员拍照取证备案。根据警务人员事故现场分析判断,汽车玻璃是由装修所用泥浆结块从高空坠落砸坏。

汇龙湾家园现由常州益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案发前,车主有停放车辆的需求但未向物管提出,擅自将车辆停放于公共人行道板上,且位于他人商铺门前。物管秩序维护员在上午9点半左右巡查时发现商铺门前黑色轿车前挡风玻璃有破损,维护员一方面寻找车主去向,一方面汇报服务中心办公室。但因寻找车主无果,物业服务中心立即要求沿街商铺经营业主暂且不要处理车辆,让其原样停放于原位,并保持事故现场原状,等待车主到场处理。其后,物业服务中心又协同“110”警务人员调查,发现当时6幢一共有四户人家在进行装修和清扫。在警务人员的协调下,由物业公司牵头,请车主与各业主来协商处理。最终,相关业主各补偿150元给车主,补偿金将从各业主交纳的装修施工保证金中扣除。

虽然事件最终得到妥善的解决,但各方都感到有些委屈:车主停车无故被砸,费钱又伤神;四位业主中很可能有无辜的,只是缺乏免责依据;无论车主、无辜业主还是物管,对实际肇事业主和装修公司行为不当进行现场“取证”比较难;身为第三方的物业公司更是无奈,车主不遵守小区停车规定擅自停放车辆,一旦发生意外就找物业公司,所以物管成了这起事件中“名义上”最有责任但实则最无辜的一方。

防不胜防 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由高空抛下的物品中包括烟头、各种铁器、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等等。高空抛物所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案例已非常之多,伤害之重、损失之大足以引起大众重视。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无怪乎有居民开玩笑道,“现在出门要戴安全帽了”。

随着社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常州市的住宅小区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2009年为例,全年商品房竣工面积达520.7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8.0%。在这过程中,住宅小区中的高空抛物现象也越来越多,就2010年一季度而言,全市有统计在案的就有21起。

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大部分性质不是很严重的都在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下解决了,还有一部分情况严重的需经过法院诉讼才能解决。最典型的是2007年5月15日,常州一自动化系统工程公司员工金剑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当日,他受公司委派为某小区修补自来水管,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在他右臂上。被砸成五级伤残的金剑将扔垃圾的凌冬、凌冬的雇主李明、建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35万元。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凌冬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扔下,对金剑造成损害。李明系凌冬雇主,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凌冬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明并不具备建筑装饰施工的相应资质,但建筑公司仍与其就相关工程内容进行分包,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明赔偿金剑各项费用31万余元,凌冬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管齐下 依法治理为重

我国有关高空抛物方面的法律规范很少,也不健全,只是在《民法通则》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其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指的是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的“但书”规定体现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高空抛物基本与高空坠物使用的法律和处理方式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一旦找到这个实施高空抛物的人,他就可能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他的行为是一种公共危险行为;如果找不到,那么全楼的人都可以作为被告,除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外,其他全部连带赔偿。

针对目前的现状,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健全高空抛物方面的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我国即将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发生高空抛物的楼里的居民,即使什么事都没干也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如果查不出来是哪位居民造成的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禁止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加强高层建筑和居民小区的监控设施建设,增加监控探头的安装,加强小区的巡查和管理,尽可能多地做到就地取证。常州市公安局在所有居民小区安装了监控设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和预防作用,但由于在监控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上限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加强宣传工作。第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居民了解高空抛物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使之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常州市于200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拒绝高空抛物,文明从我做起”的宣传活动,在社区、学校等场所和公交移动电视、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广泛开展。第二,加强对《业主公约》和社会公民道德的宣传,使之培养良好的社会习惯,并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常州市对从2009年起新交付使用的新住宅小区制订《小区业主公约》,在居民进户时一并发放。

加强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引导公司的企业行为,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服务,妥善解决居民间的生活矛盾,使之树立“物管无小事,只有满意不满意”的服务理念。常州市2010年将出台《常州市构建“和谐物管”工作方案》,并将采取四项配套措施扶持物管,力争通过3年实践,达到业主满意、物管和谐、小区和美的目标。

在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里,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德问题,而是一个危及生命安全、容易酿成大事故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小区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只有小区和谐了,社会才能安宁,国家才能发展。强化法制建设、政府积极引导等等,总体上都属于外部条件,根本的目的在于发挥每个公民和企业应有的的社会意识和素质,严于律已,才能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避免他人和自身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文同文作者:周春惠;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0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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