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玻璃砸奔驰,该谁赔偿?

案一:2001年5月的一天,刘某因病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把奔驰轿车停放在该医院住院处楼下的停车位。在停放期间,住院处7楼上的一块玻璃自行脱落,将奔驰车砸坏。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刘某遂告到法院,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各种损失46000元。针对刘某的起诉,医院提出了异议,医院拿出了气象局档案馆的气象公证,证明事发时,该区域最大风力达到8级以上,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当时大风吹坏了玻璃,属于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天灾”。鉴于此,医院只同意对被砸坏的奔驰轿车恢复原状,但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不管事发时是否有大风,玻璃脱落都与被告某医院管护不力有关,因此,对于刘某的损失,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赔偿。经法院审理,某医院被判赔偿刘某修车费、保全证和公证费总计44000元。

案二:一天某大厦10楼窗台外沿上的水泥墙皮突然脱落,正好砸在下面一名路人的头上,这名路人被砸成重伤,当场昏迷。事发后在现场可以看到,地上还有一摊血迹,血迹周围2米左右的范围内,落满了水泥碎块,大的有鸡蛋那么大。停在那里的一辆轿车车顶也被落下的水泥块砸得凹下一大块。轿车后窗玻璃也被砸碎。据一名当时在现场的市民称,事发时他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撞击声,转头一看,就看见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落满了水泥块。在车的右边,一位老人直挺挺地躺在地上,血正从他的头上流出来。这些水泥块是从旁边的一栋大厦居民楼的10楼落下来的,在现场该大厦9、10、11层楼的窗台外沿有近1米长的水泥脱落的痕迹。被砸中的路人是一名50多岁的退休职工,他被一块鸡蛋大的水泥块砸中,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伤人谁负责?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即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倒塌”指建筑物本身结构的毁坏而全部或部分倾覆、坍塌。所谓“脱落”指附着于建筑物上之物与建筑物分离而掉落,如房屋的砖瓦、门窗脱落,墙面剥落等。所谓“坠落”指搁置、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原来的位置落下,如置于阳台上的花盘、用具及其他物品或者门上。墙上的广告、标志、装饰物等坠落于地。构成这种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必须有建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必须存在损害事实,也就是说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建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根据我国民法对这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只要发生了事实的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这种建筑物上的坠落物伤人的情况,应当视具体情况不同由楼房的发展商或者楼房的所有者及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楼房的建筑质量不过关,因此发生墙皮的脱落,伤了人,应当是发展商的责任。但是如果楼房交付时间已经很久,楼房的所有者及管理人在使用期间没有进行必要的维修管理,导致楼房出现象上述这样的事件发生,楼房的所有者及管理人就有过错,应当对门窗脱落,墙面剥落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一中,由于医院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自然就应该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案二的情况就比较复杂,由于是建筑物的墙面剥落导致的伤害,并且涉及到多个维修保养人的责任,要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具体分析。如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外墙维修、保养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依据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外墙维修、保养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应该由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住户或其他人造成的伤害,规避不可预测的风险,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2年10月/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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