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让窨井“闭嘴”
房前屋后的窨井,有时成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陷阱”。窨井伤人,现实中大多数案例归责于物业企业疏于安全管理,由物业企业承担被伤害人的巨额赔偿。然而,这些窨井的管理者有水务局的,有天然气公司的,有电信的,有热力公司的,有消防的、有企业自建的,权属不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窨井伤害业主的事,应该是物业企业站在被告席上?还是相关专业公司站在被告席上?谁应当承担被伤害业主的赔偿责任?怎样减少窨井伤人,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笔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与业内人士共同学习探讨。
政协委员大声疾呼用《刑法》惩治盗窃窨井盖
全国政协委员江中联2005年向“两会”提交了《对盗窃公路井盖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提案。据统计,上海市平均每天有12只窨井盖被窃,武汉市每年超过1000只窨井盖被盗……。江中联委员介绍,从2005年2月起,在武汉市盗窃井盖者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意味着,原先被处以数天拘留的处罚,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取代。此前,九江、苏州、杭州、郑州等地都已出现了这样的判决案例。但目前,这样的判决只在少数地方出现,没能推广……
案例一:在餐厅门前掉进窨井是否应当由餐厅老板赔偿?
2004年3月28日,杨某到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某餐厅就餐,离店时掉进该餐厅门前的污水窨井,致右踝骨骨折,为9级伤残,事后杨某将餐厅老板严某告上法庭,索赔42912元。
在法庭上,被告严某认为:“窨井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乌鲁木齐市排水管理处依法收取排污费,当然负有管理职能。”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认为:“严某对其承租的房屋及管理和使用的污水窨井未盖井盖,未考虑到就餐人员的安全,杨某掉进污水窨井致其伤害,由严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之诉,请求合理。”2004年12月8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严某赔偿杨某各项费用42912元。
擎天法律事务所马吉明副主任认为:“根据《条例》中的规定,排水管理处依法收取排污费,负有管理职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排水管理处认为:“城市主干线及城市巷道排水,由市排水处统一管理,但某餐厅门前的污水窨井属于单位自建管道,产权不明晰,也未交由其委托管理,因此,市排水管理处无义务承担赔偿。”
案例二:掉入楼后院窨井是否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
2004年4月5日,乌鲁木齐西后街的李先生不慎掉入楼后院的无盖窨井里,导致右股干骨骨折,左侧3根肋骨骨折。事后,李先生住医院治疗22天,治疗费、住院费等花了1万多元,经某医院鉴定为9级伤残。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付治疗费、住院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缺失的窨井盖负有及时补缺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1月15日,该物业公司接到判决书后,未上诉,如数赔偿给李先生。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相关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暖气、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供应单位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建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连接使用。相邻排水户在连接使用前应当与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签订使用合同。”
政府和协会是维权的桥梁和纽带
1、各地方政府要把《条例》纳入到普法教育活动中,加大宣传和学习《条例》力度;执法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它场所,把物业管理中的典型案例,宣传渗透到有关行业,各行业在学习执行《条例》中自觉养成以法为鉴,以案为镜,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工作境界;
2、物业管理协会,要认真听取物业企业对窨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采纳物业企业的合理建议和解决的方法,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物业管理协会,可参考“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与“支付代收费佣金”成功经验,调研、评估、运用于窨井管理之中,并及时向政府提交议案,供政府参考和采纳;
3、各专业公司在对窨井的管理中,行规之间发生相互矛盾时,建议地方政府,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共同协商,找准“双方”的利益交点,把交点转化成合作动力。达成共识,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互惠双赢。笔者认为,依据《条例》和法规,在限定时间内,专业公司应当与物业企业签订窨井服务合同,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别让《条例》弱化、边缘化。
笔者的思考与建议
1、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公司未与物业企业签订窨井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养护、维修不及时,造成所辖的窨井发生伤害业主的,各专业公司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2、各专业公司与物业企业签订了窨井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因物业管理企业养护、维修、管理不善,发生窨井伤害业主的,物业企业要承担主要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各专业公司要承担监管上的次要责任;
3、相关专业公司,未与物业企业签订窨井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造成所辖的窨井发生伤害业主的,应有相关专业公司承担主要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但物业企业养护、维修前,未向相关专业公司请示报告,擅自打开窨井盖养护、维修,未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窨井伤害业主的,物业企业要承担主要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专业公司要承担监管上的次要责任;
4、小区内自建的化粪池与市政排污管道不相连接,由物业企业管理的,因对化粪池管理不善,造成伤害业主的,物业企业要承担主要法律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自《条例》施行起,各专业公司就应依法履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规有悖《条例》的,与《条例》中的规定相抵触的,各专业公司应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修改或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伤害后果的,相关行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人为本,共同努力,齐心应对
1、各专业公司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好窨井委托服务合同,依照合同管理、维修、养护;依照合同划分各专业公司和物业企业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加大对窨井的管理力度,发现有盗窃窨井盖的,要及时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2、要积极推广,逐步试用树脂窨井盖;这种窨井盖没有回收利用价值,可有效减少被盗;
3、下窨井维修、清理淤泥,疏通管道是相关专业公司和物业维修班组一项十分危险的经常性工作,疏忽大意就会造成事故的发生。在这项服务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要带班作业,要有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打开窨井盖后,较深的窨井要保持一定的通风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待毒气排完后方可下窨井。下井时工作人员要戴安全帽,戴防毒面具,着防护衣、工作手套,系好安全绳。下井中要清理周围的石块、砖块等有碍安全的杂物,窨井盖要放在合适的位置,不能妨碍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返回地面。任务完成后,放好窨井盖,清理场地,恢复到原状;
4、各专业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要把所辖窨井分布情况统计清楚。对于专业公司委托物业代理管理的窨井,物业企业要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并与当事人签订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好责任及处分办法;对于物业区域内有专业公司自己继续管理的窨井,物业企业要有以人为本的姿态,采取公函等方式通知对方,根据《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不再义务承担养护、维修等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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