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退租引发的思考

2003年5月,我公司(物业管理企业)与加拿大一家饮料公司签订租赁面积约2,200m2的《租赁合同》。该公司主要利用国外的浓缩苹果汁、橙汁经高温蒸汽消毒、稀释后重新分装,通过广州、香港的超市向消费者零售,建厂投资约600万元。该厂建立以后,其实际投资人(加拿大国籍)由于年龄较大,经常生病在香港住院,因此先委托一香港人管理,后来为节约人力成本,聘请大陆人来管理。

由于其聘请的经理开拓市场不理想,自投产以来,一直不能满负荷生产,处于亏损状态。开始工厂还可以利用自身的收入发员工的工资,后来靠加拿大拨钱才能发工资。对我公司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虽说工厂亏损,但还能正常支付。

时至2005年6月,该公司的中方员工突然变卖该公司的资产,与其他单位签订《变卖协议》,并利用休息日时间仓促搬迁生产设备,我公司虽没有损失,但这种搬离方式却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

思考一,对经营状况不佳的租户,是按《租赁合同》的违约规定执行,还是善意地协调劝其搬迁?

一般来讲,租赁工业厂房的客户一旦进驻,主动权就掌握在业主手里,投资较大,企业搬迁一次不容易。如果租户经营不佳,租户就考虑撤迁问题,根据《租赁合同》,租户会测算违约成本问题,比如违约金、租赁保证金等。如果违约成本太高,它就会萌发一些不正常的退出方式,比如先拖延租金等费用,蚂蚁搬家式地搬出设备,到一定时期突然撤离等。当然,按合同规定,通过司法诉讼,业主方肯定能赢,但在付出比较高的诉讼成本情况下,按合同的硬性规定解决租户退出的问题,这样做值得吗?合同规定的违约费用你能收到吗?在现实的法制环境情况下,显然不可能。因此,能否弹性解决退租问题?比如采取“顶租”、协调收取合适的违约金等方式。

所谓的“顶租”,就是由租户寻找新租户,由顶替的租户延续原合同后的租期,并履行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业主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最近我们按此法进行了实践,成功地处理了一港资企业的搬迁,取得了双赢的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

思考二,对客户生产设备等资产的搬迁,业主方是否有权进行阻止?

正常来讲,对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业主是没有权利去干涉的,其搬出搬进的物资是无权过问的。由于没有对业主方的利益构成损害,业主也没有必要去干预别人的经营活动。但一旦租户经营不善,拖欠其应缴的费用,业主有权去干涉租户的生产设备进出吗?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强制阻挡,是否涉及违法?如果租户起诉,是否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在租户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怎样保证业主方的利益?值得我们去思考、探索。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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