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水浸车库所涉法律责任

在广州暴雨浸入车库导致机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如果全部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车主的损失,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堪重负,陷入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和谐维稳的大局,既考虑车主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问题,又要考虑到物业服务行业微利经营的现状,以及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问题。

2010年5月7日,广州市突降特大暴雨,暴雨导致广州市区35个停车场被淹,1,409台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受损车辆被拖车拖出后,一般都送到附近的4S店进行维修。那么,维修产生的修理费究竟由谁来赔偿?车库的开发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在这次车库水浸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笔者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试从法律角度对水浸车的损失作一些剖析,希望能为相关当事人理性索赔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车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明确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将负责赔偿,但也有一条免责条款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除外”,这就是俗称的“涉水险”。“涉水险”在部分保险公司又被称作“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该款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在水中启动所造成的发动机直接损失,是机动车商业附加险之一。一般来说,只要车主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就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主要的赔偿范围包括发动机清洗,更换零部件、电子器件、车辆内饰等。汽车被水淹后,如果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没有投保“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则针对发动机进水损坏部分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损失后,将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相关的责任主体追究其赔偿责任。例如在2005年上海的东方曼哈顿住宅小区,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十多家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完车主损失后,就联合将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

突降暴雨导致车库雨水倒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其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止它发生。当事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克服,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责任。根据广州市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气象台的提示,在暴雨来临之前,一般会由气象部门作出预警提示。而且,根据广州市在每年四、五月份都会发生季节性局部暴雨的通常情况,物业服务公司对于暴雨来袭应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预见的。5月7日的暴雨一小时最大雨量为99.1毫米,三小时连续降雨量达到199.5毫米,远远超过广州市历史上一小时的最大降水量90.5毫米和三小时的最强降雨量141.5毫米。物业服务公司对降雨是能够预见的,只是对如此特大级别的降雨没有预见。考虑到降雨的突发性、雨量的不可预测性,在认定相关当事人责任时可以考虑免除保管人的部分责任。但暴雨突至不属于完全不可预见。而且,暴雨导致积水灌入停车场至停车场被淹没并非瞬间发生,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内,物业管理公司是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的,故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停车场被淹没,并非完全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或过失没有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的,不属于“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以“不可抗力”作为完全免责事由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开发商是否应对车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停车场存在排水设计不符合规范和不当设计之处,导致车库的使用功能存在严重瑕疵,则开发商应对车主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至于车库是否在排水设计和施工上符合设计要求,可以由法院委托相关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后,发现车库符合设计规范,则开发商不应对车主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开发商应承担的产品责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要进行区分。如果属于开发商提供的车库存在设计缺陷或瑕疵时,应由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物业承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保养、维护义务导致车库功能出现重大瑕疵,则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车主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车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从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分析。《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暴雨来临之前做好相关工作

笔者认为,若车主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并交纳车辆保管费,则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谨慎的保管义务,则应对车主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了谨慎的保管义务呢?一般从物业服务企业事前防范和事后防御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事前防范一般包括暴雨来临之前是否在小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或公告,是否对停车库的排水系统进行了检修,保证其正常功能,是否准备了沙袋等拦水工具等。事后防御主要是指在暴雨倒灌车库后,是否及时通知了车主。如果车主无法通知到,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播放小区广播或直接至业主住处敲门提示等。在发现水浸后,是否及时关闭防水门,是否准备了沙袋拦水,是否及时准备水泵抽水,是否拨打消防等求救电话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雨水倒灌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排险措施,但仍无法排除险情,应减轻或免除其部分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广州市中海康城车库浸水事故中,有的业主认为车库浸水与小区附近的车陂涌的改造有关。因车陂涌改造需将堤岸加高,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施工,导致车库浸水。如果业主欲追究负责车陂涌改造的水务局的责任,则应提起侵权之诉。因水务局与车主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车主欲追究水务局的民事责任,应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至于水务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导致车库被淹没的原因比较复杂,如果各方争执不下,可以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车库浸水的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分析浸水原因,从而确定责任各方的分摊比例。

车主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车主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起诉。对于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车主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对侵权人行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违约的赔偿原则是填补损失原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赔偿则可以超越损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非物质损害的赔偿。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不同,车主可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方式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果车主欲起诉除了有保管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外的责任主体,应选择侵权之诉进行诉讼,以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车库水浸车事故发生后,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广州市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将灾情发生前后采取的排险、抢险、救助措施整理成报告材料,以待其后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解决车辆损失的赔偿问题。此次因暴雨导致损害的车辆众多,将会产生巨额的维修费。如果全部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车主的损失,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堪重负,企业陷入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因无法承担巨额的赔偿款项而撤离小区,将可能导致小区物业服务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和谐维稳的大局,既考虑车主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问题,又要考虑到物业服务行业微利经营的现状,以及判决生效后的实际执行问题。法院应结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引导纠纷的处理,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

信息链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附加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二)保险车辆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

(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车龄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的重置价;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本文共同作者:程磊,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0年第06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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