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淹车库,物管公司该不该赔?

最近多处暴雨,许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遭受水淹,车辆受损。谁来担责,又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简单地说,物管公司应当赔或者不应当赔,就好像笼统地谈病人手术死亡,医院应不应该赔偿。赔偿的前提是责任,责任的前提是事实以及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可能大同小异,但每个个案的事实可能都有所不同,哪怕是细节上的差异,都可能影响到责任的承担。

暴雨造成的损害,物管公司并不是侵权人,损害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物管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后果不重要,过程才重要。这个过程,就是物管公司如何预防灾害、抢救财产,它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才是判断它应不应担责的唯一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物管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才是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通常,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灾害性事件的预防、对危急情况下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会有一些原则性的约定,如:物管公司平时要做好防洪、防风、防火工作,出现灾情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抢救业主财产,等等。就算连这样的约定也没有,从物业企业的职责来看,最大限度地替雇主着想,防灾抢险,也是物业管理人的应有义务。如果坐视灾害发生而不采取措施,那就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理所当然。

作为物业管理人,它在暴雨灾害中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防,二是抢险。

预防方面,平时对防洪抢险有无预案?是否保持了管道畅通、设备完好?在暴雨之前,有无关注气象报告?有无根据气象部门的警报,向业主发出提示?有无采取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在抢险方面,险情发生后,应急预案有无启动?措施是否得当?

理想化的状态下,物管公司应当保持常备不懈,随时对突发事件作出反应。从这个要求出发,只要出现水淹后果,就会推定它没有履行职责。但这并不公平。暴雨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不可能为了这个极小的可能性,要求它枕戈待旦,随时处于抢险的状态。小概率事件还有很多,火灾、雷电、盗窃、伤害,要把这些弦都绷得紧紧的,谁都受不了,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所以,正常状态下的防洪措施,只能是周期性的检查、维修,不可能时刻保证万无一失。比如道路排水系统,经常会被落叶、杂物堵塞,在无雨的天气,这并不会造成损害,只须定期清理即可。在雨季,或大雨之前的清理是必须的,但暴雨冲来的大量垃圾也可能瞬间将排水口堵塞,这种情形下,不能以后果推断物管公司预防不力。而物管公司的日常检修、清理的工作记录,对于证明自己履行职责,就显得至关重要。平时没有细致的文件、档案管理,在法律纠纷中就很可能陷于被动。

如果物管公司在预防与抢险两方面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发生了损害后果,这就不是它的力量所能抗拒。天灾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能由财产所有人自己承担。这与地震损害是一个道理,只不过大家都承认地震无法抗拒,而不大承认水患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暴雨,是否到了人力无法抗拒的程度,一定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数十年不遇的暴雨灾害,应当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情形。

有的受损业主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作为建设单位,它是否担责,主要看地库的设计与建造,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当初设计不合理,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排水管道、设备不合格或者不满足设计要求,这样的地下车库就属于缺陷产品,即使过了保修期,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建设工程对于灾害的预防,也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按最高级别设防,否则成本将无法承受。所以,只要满足了规范的要求,比如说规范要求50年一遇的标准,但暴雨是百年不遇的,这对建设工程而言,也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可以免责。

对物管公司严格要求,有利于物业行业加强自身规范,但过于苛刻的求全责备,效果适得其反。物业管理不是孤立存在,它的发展水平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学者熊培云先生的《西风东土》中谈到,他在日本东京大学访学期间,宿舍有一次发生火警,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第一时间就把宿舍中的一位孕妇护送下楼,可见他们对住客信息的掌握以及应急状态下的有条不紊。但事后发现,火警属于误报,管理部门又专门致函住客道歉,并详细介绍了事件的过程,总结了教训。对照这样的物业管理,我国任何一家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可以拿日本的物业管理作为学习的榜样,但以这个标准去要求国内的物管企业,肯定是不现实的。我国的服务业才刚刚兴起,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提升改进的空间更大。如果政府的管理与服务都很不到位,要求物管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显然脱离了国情。况且,决定物业管理最重要因素不是物管公司,而是业主自身。如果业主缺乏自治能力,义务意识淡漠,甚至连物业费都不愿意交,不尊重物管公司的劳动,不遵守小区的管理,这样的状态下,要求物业管理完美无瑕,怎么可能?

公平分配责任,处理纠纷,是法院的职责。从以往的物业纠纷案例来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利益。老人在小区倒走健身,不慎绊倒,判物管公司赔偿;女青年在小区打雪仗,爬上车库顶棚取雪不幸坠亡,判物管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这都是很值得商榷的。如果物管公司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能避免赔偿责任,这既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回到暴雨淹车事件上来。业主告物业,往往只证明自己发生了损失,并不能证明物管公司失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求被告的物管公司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正确的。除非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而不能只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就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在原告证明了被告过错的基础上,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否定原告的指控,法院才可以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在判决物管公司赔偿时,法院应当明确指出被告的过错是什么,让当事人以至全社会都明白,他是因过错而受惩罚,而不是由于他是物业管理人,他就要赔。

 

(责任编辑:admin)


本文为《现代物业》、 设施管理网(cnfm2001.com)联合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如有需要,请联系xdwyxmt@126.com。

     

© 2019 中国设施管理网  |   滇ICP备19007344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