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垃圾专拾权”能否独占?

厦门一个小区的保洁员黄莲珠(简称阿珠)认为她拥有小区内的“垃圾专拾权”,因而与外来拾荒者林小贞(简称阿贞)发生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阿贞受伤了,从而引发了厦门首起因“垃圾专拾权”纠纷的官司。近日,法院对这起因“垃圾专拾权”引起的人身损害案进行宣判,保洁员维护“垃圾专拾权”打伤拾荒者,被判赔近3万元,保洁员的雇主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承担1.2万元的补充责任。

[起因]:争捡垃圾,保洁员打伤拾荒者

阿珠是物业公司所管理的金鸡亭小区的保洁员。该公司允许部分保洁员下班后仍在保洁区域对该区域垃圾进行二次捡取以增加收入。阿珠经常捡些垃圾补贴家用,因此她认为拥有金鸡亭小区某些片区“不成文”规定的“垃圾专拾权”。然而平静的日子由于一个叫阿贞的中年女子的闯入,而发生一场两个女人之间的“战争”,并将物业公司一并卷入。起因是一方在小区翻捡垃圾,侵犯了另一方的“垃圾专拾权”。

原来,在2006年12月24日中午,一个叫阿贞的中年妇女到金鸡亭小区给丈夫送饭,事毕来到小区垃圾筒翻捡垃圾,想找些能卖钱的物品。阿珠下班恰好看到,非常生气,冲过去指责阿贞:“你怎么能在这里乱翻垃圾,这里的垃圾都归我。”阿贞以垃圾见者有份、先捡先得、谁捡谁得为由,也不甘示弱。于是,两人越吵越凶,继而大打出手。最终结果是,阿贞的右手臂骨折,经伤残鉴定属于十级伤残。

阿贞于2007年初向阿珠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之类诉求,总共4万余元。同时,阿贞把小区的物业公司一块告了,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争执焦点]:“垃圾专拾权”能否独占?

两个女人继“肉搏战”后,又在法院展开唇枪舌战,原被告双方争执得异常激烈。

矛盾焦点之一:保洁员能否享有“垃圾专拾权”,被打的阿贞有没有过错?按照被告阿珠的说法,金鸡亭小区的物业公司曾经口头答应,金鸡亭某个片区的保洁工作由她承包,她享有垃圾的“专拾权”。原告阿贞乱翻垃圾,不仅侵犯了她的权利,还把小区卫生搞得乱七八糟。阿贞这边很不服气,“哪条法律规定,垃圾只能归保洁员独占?”

矛盾焦点之二:原告阿贞提出,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打伤她的,因此物业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金鸡亭小区的物业公司不以为然:第一,阿珠捡垃圾是为了个人增加收入,发生争执也是因捡垃圾而起,而且发生在下班时间,这完全是她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第二,规定小区垃圾专门让保洁员清理、收拾,目的是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以免外人侵入破坏。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

[审结]:保洁员及物业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被告阿珠因过错伤害原告阿贞,是造成原告阿贞骨折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系在其下班期间对原告实施伤害,但被告物业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对包括被告阿珠在内的保洁员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在捡垃圾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并相互扭打,是致害的诱因,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因2006年12月24日所受骨折伤害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认原告阿贞的损失是4万余元,担责方式及比例则由被告阿珠承担70%,近3万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其中30%的补充责任,承担1.2万元。

[评析]:“垃圾专拾权”也是一种特殊物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个案件的起因就是我们熟视无睹的捡垃圾权利争议。其实,在厦门的许多小区和写字楼内,都有“垃圾专拾权”的不成文规定,由此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

问题是,“垃圾专拾权”到底属于什么权利?垃圾是抛弃物,典型的抛弃物是被当作垃圾扔掉的废弃物和报废物品,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从法律上说,垃圾虽是无主物,但捡拾垃圾的专属权却也构成一种“物权”,但这种物权比较特殊,它们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归属于谁?《物权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得从民法原理出发。民法认为,抛弃物的归属实行自由先占原则,抛弃只要权利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即谁先发现并占有抛弃物,谁就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提起物体的返还之诉。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例如喝完饮料后扔掉的易拉罐,捡到的人就有先占所有权,他可以将易拉罐卖钱或拿回家当容器使用或要销毁它,都是这个人的自由。

笔者认为,对于很多物业管理公司来说,规定小区垃圾专门让保洁员清理、收拾,目的是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如果允许其他人擅入小区随意捡拾垃圾,那些人在弄走有价值的东西时,往往会把小区集中存放的垃圾翻弄得到处都是,形成二次污染;另外,给予保洁员捡拾垃圾的“专拾权”,也能够让他们增加一点收入;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物质资源的稀缺,废旧物品也隐含着越来越大的经济价值,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既然实行自由先占原则,那么小区管理部门可以从有利于小区管理的角度,作出一些“专拾权”的规定,比如垃圾专属保洁员捡拾,这种规定与法不悖,具有效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小区要规定垃圾归属专人管理,应该贴出相关告示,广而告之,才能起到对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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