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项目开发票需要“外管证”吗?

杨兵是M君以前的同事,最近跳槽去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外派财务经理,这几天他回总部办事便约了M君晚上一起吃饭,两人见面寒暄几句后,谈起了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上游产业,两者密切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客户通常就是两大类:小业主和发展商,M君所在公司内部都将发展商称之为“大客户”,他本人对房地产行业当然也颇为关注。杨兵由于刚涉足房地产,显然对这个行业不太熟悉,谈到最多的就是资金压力、税费重等话题。在M君看来,这也正对应了行业现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注重的还是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这和物业管理行业很相似,因此,他更关心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管理。

“工程承包商应该是你们最大的供应商,结算中你们对承包商的合同、发票、预算决算等资料是否审核,还是依赖于工程决算部门的审核?”M君问道。

“主要是工程决算部门审核,合同、发票肯定是要看的,不过这些其实还不是决定付款的关键,主要还是看资金状况。”杨兵很直爽地说道。

“在不考虑资金因素的情况下,财务控制的重点是什么呢?比如说财务审核合同、单据主要关注哪些呢?”

“除了考虑资金成本因素之外,一般性的合同、发票等单据审核也没什么特别,对了,说到发票我倒是有个问题。施工的工程队都是外地的建筑公司,他们都是在本地的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一方面税收比较高,另一方面资金压力也挺大。因此工程队要不就不开发票,一开发票催款力度就很大。有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我们不能接受对方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发票呢,岂不是两全其美?”杨兵问。

“这可不行!”M君果断否定了杨兵的说法,“和销售发票不同,建筑业的发票是有使用范围的,通常只限于本地使用。建筑公司外出承接工程,本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是不能使用的。外地开具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我们也是不能接收的。事实上,施工队由于在异地施工都是临时性质的,且由于资质的原因,一般不会在异地办理注册,因此他们开票手续是很麻烦的。他们需要在其所在地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人们通常将其称之为‘外经证’或者‘外管证’,凭着这个证明和合同等资料,再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而且这个‘外经证’还有时间期限,我印象中是最长不能超过180天。到期的‘外经证’按规定还需要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结报。”

“怎么搞得这么复杂?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不是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吗?”杨兵不解地问道。

M君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这是对在外地临时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进行税务监管的一种手段。你刚才所说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只是一般原则,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我所知,此类业务中建筑业是监管重点,也是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

杨兵这才恍然大悟:“难怪最近集团一再强调这方面的要求,我还纳闷呢。”

第二天,M君刚一走进办公室,部门主管陈红就过来汇报工作。原来是郑州项目结算遇到了一点麻烦。郑州项目是个销售配合项目。所谓“销售配合”,就是由物管公司对房地产商的销售现场(包括销售大厅、样板房、样板园林等)提供专业的策划和服务。项目并不复杂,公司只派驻了一名项目经理和一名现场主管,其他人员都由当地招聘。也正因为如此,公司对郑州项目只是按异地项目进行管理,也未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每月都是按合同规定由深圳总部提供发票和对方结算,项目运作时间不长,双方也并无异议。

据陈红介绍,今天一早接到项目部电话,称客户财务要求本月起不再接受外地发票,要求我们提供郑州本地发票。M君告诉陈红,让项目经理明确转告客户2点:1、我们没有在郑州注册,开不了郑州发票;2、我们的发票是全国范围通用的。言外之意是对方的要求并不合理,陈红立即心领神会:“在电话里我已经和项目经理说过了,我再去向他强调一下。”说完,她正要转身走开,M君叫住了她:“如果项目经理不能说服客户,你就直接和客户财务联系。”

M君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他愈加认识到无论是物管公司的项目经理、还是地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很多都非常缺乏基础的财务知识和管理知识。他担心这种间接沟通可能解决不了问题。同时,他也在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发展商为什么会有这种要求呢?突然他想到了昨晚和杨兵聊的话题。

下午陈红汇报说,项目经理和客户的沟通果然无效,客户财务坚持说是集团总部的统一要求,希望我们能够配合。M君沉思了一下道:“你告诉客户,就说我们愿意配合,请对方告诉我们该怎么做?”

陈红是个办事很麻利的人,很快就带来了对方的回复:“客户要求我们到所属税务机构开具‘外管证’,然后到郑州代开发票。”

果然是这样!M君发现陈红此刻的表情也很茫然,显然她也不了解关于“外管证”的相关业务,遂问道:“你知道他们为什么这样要求?依据是什么吗?”陈红摇了摇头。

M君招手示意其他财务同事聚拢过来,借机做了个简单的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就是“外管证”。同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条原则性的规定。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和经营行为都需要开具‘外管证’,目前地税机关主要监管的是建筑业,为此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都在此基础上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国税发[2006]128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函[2006]118号《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具体开具要求、所需资料你们可以找相关文件了解下,这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M君安排陈红继续和客户沟通:“郑州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外管证’,是种误解,事实上目前这个业务我们并不需要。不过没有关系,你就按客户财务的要求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外管证’,然后把结果告诉对方。同时也请对方咨询郑州税务局,我想结果也会是同样的。用事实让客户明白这个道理,这比我们的解释更有说服力!”

至此,关于这件工作陈红再也没有向M君请示过,和对方的结算也恢复到了正常状态。但是M君对于这件事的思考并没有结束,客户集团总部为什么突然强调发票的开具地,极有可能是工程结算、乃至于供应商结算遇到了外界压力,房地产商正遭受越来越严厉的政策监管。联想到最近房地产市场形势,M君不禁感叹道:山雨欲来风满楼呀!

(本文案例取材于实际,因撰文需要作故事化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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